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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办法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4-04-19 16:24:03编辑:皮带君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县农业局局长掌管全县与农业有关的所有事宜。农业局是我国地级市、县级市、县一级分管与三农(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政府行政机构。农业局职责如下所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二)研究拟订当地农业有关产业方面的管理办法、规定等,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集体资产管理,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农业劳动力和指导其合理转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措施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和农业利用外资的建议;组织、指导农业展览活动;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农业环境和生态资源保护、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六)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基地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七)做好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的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拟订饲料生产的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市内生产及进口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登记工作。(八)负责种畜禽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实施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组织对疫情的监督、控制和疫病的扑灭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六条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一)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第二章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第四条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核发。第五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第六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四)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第七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略)),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第八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第九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附件2(略))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农种生许字(××××)第×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品种是指批准生产的所有作物种类和品种;地点可以明确到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区;有效期限为3年;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注明。第十条 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第三章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注册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种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可以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报农业部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四条 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章 生产许可第六条 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第七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九条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有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只考察生产地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业部门应当如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

农业部门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方式:农业行政部门作为农业生产环节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一是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他们对有害农业投入品的认识,提高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意识、能力和责任。【法律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农业投入品的相关法律法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农业投入品是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严格规范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十分必要。对违反农业投入品规定的行为,本法并没有规定统一的法律责任,而是通过设置指引性条款,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范。到目前为止,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农业法、渔业法、畜牧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种子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农药使用主要有两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使用农药应遵守农药防毒规程,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二是规定农药使用要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防止污染农副产品。2001年制定公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001年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禁止使用已停用、禁用或淘汰、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未经登记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2004年实施的兽药管理条例关于兽药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二是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三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此外,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业生产法律法规包括什么

现行农业法律与法规有25部、农业部门规章72部,包括农业法、安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畜牧法等。法律分析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我想要一份农业生产管理制度,请有的人发一份给我,我的邮箱是timeisover@qq.com,谢谢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目的:确保员工生命健康、公司财产安全。
  二、范围:适用于总公司的各下属单位。
  三、职责:
  1.总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检查、督促。
  2.各公司、厂、场负责此制度的执行、落实,具体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
  3.各公司、厂、场主要领导为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各单位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2.根据各车间、班组、岗位的不同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职责清楚,奖罚分明,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安全工作,研究防范事故措施。每季度初向总公司安全生产部书面汇报上季度工作情况。
  3.抓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安全意识。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新收员工必须经岗位安全操作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4.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管员,人员名单要上报总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安全监管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安全监管人员应经常性检查、督促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5.安全生产工作应为基层服务,为生产服务。车间主任对本车间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班组长负责本班组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记录并及时上报。员工必须严格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
  6.保持用电、机械、沼气、发电等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整齐,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对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不定期的自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并上报。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对本设备、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管理人员操作设备、设施或进入"禁区"。
  7.严禁员工或外人擅自操作电器、电线、沼气设备及管道等。
  8.安全监管员应保证各安全防盗设施完好、功能有效,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作好记录,并向上级汇报。
  xxx实业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现场管理的基本内容
  1.现场实行“定置管理”,使人流、物流、信息流畅通有序,现场环境整洁,文明生产;
  2.加强工艺管理,优化工艺路线和工艺布局,提高工艺水平,严格按工艺要求组织生产,使生产处于受控状态,保证产品质量;
  3.以生产现场组织体系的合理化、高效化为目的,不断优化生产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
  4.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劳动及消耗定额、统计台帐等;
  5.建立和完善管理保障体系,有效控制投入产出,提高现场管理的运行效能;
  6.搞好班组建设和民主管理,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生产现场管理的实施
  生产现场管理是个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开展现场管理工作,常见做法可分为三个阶段:
  1. 治理整顿:着重解决生产现场:脏、乱、差,逐步建立起良好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秩序;
  2. 专业到位:作到管理重心下移,促进各专业管理的现场到位;
  3. 优化提高:优化现场管理的实质是改善,改善的内容就是目标与现状的差距。按PDCA(P-PLAN,D-DO,C-CHECK,A-ACTION)循环,使其合理有效地运行。
编辑本段生产现场管理三大工具
1.现场管理三大工具之一:标准化
  所谓标准化,就是将企业里有各种各样的规范,如:规程、规定、规则、标准、要领等等,这些规范形成文字化的东西统称为标准(或称标准书)。制定标准,而后依标准付诸行动则称之为标准化。那些认为编制或改定了标准即认为已完成标准化的观点是错误的,只有经过指导、训练才能算是实施了标准化。
  创新改善与标准化是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2大轮子。改善创新是使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的驱动力,而标准化则是防止企业管理水平下滑的制动力。没有标准化,企业不可能维持在较高的管理水平。
2.现场管理三大工具之二:目视管理
  目视管理是利用形象直观而又色彩适宜的各种视觉感知信息来组织现场生产活动,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一种管理手段,也是一种利用视觉来进行管理的科学方法。
  所以目视管理是一种以公开化和视觉显示为特征的管理方式。综合运用管理学、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成果。
3. 现场管理三大工具之三:看板管理
  管理看板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非常有效且直观的手段,尤其是优秀的现场管理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
  管理看板是管理可视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即对数据、情报等的状况一目了然地表现,主要是对于管理项目、特别是情报进行的透明化管理活动。它通过各种形式如标语/现况板/图表/电子屏等把文件上、脑子里或现场等隐藏的情报揭示出来,以便任何人都可以及时掌握管理现状和必要的情报,从而能够快速制定并实施应对措施。因此,管理看板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非常有效且直观的手段,是优秀的现场管理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
  附录看板管理之异常管理看板
  生产现场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生产[1]现场的物料管理、计划管理、设备管理、工具管理、人员管理、排产管理、5S管理等等。
生产现场管理的方法
  ■现场OJT 现场OJT(On-the-JobTraining)指的是现场指导。“师徒制”、“导师制”都是现场指导的有效机制,其核心的技巧在于清楚地理解现场OJT的培训职责,科学运用[2]OJT的四个阶段与七个步骤。
  可口可乐与宝洁的工厂都非常重视现场OJT,新进的员工将由一个师傅级的员工带领,直到他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全部操作要领。现场OJT是为了快速培养熟练员工,在此基础上进行岗位轮换,则可以造就多技能员工。“一专多能”的员工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生产管理的灵活性,这是每一个现场管理者所追求的一线员工管理目标。
  ■现场6S管理
  6S指的是整理、整顿、清扫、清洁与素养、安全,在6S里面最强调素养,所谓“始于素养,归于素养”。现场的整理、整顿、清扫与清洁相对容易做,尤其在生产的现场与办公的现场,有各级干部在监督执行,总经理通常不担心做不好。难度最大的是素养的形成。
  广州本田汽车的工厂实施5S成效卓著,可谓我们身边活生生的例子,其心得在于管好工厂的“两张口”,一个是“入口”,一个是“出口”,即工厂的员工餐厅与洗手间,这两个地方最能反映员工的素养。
  如果有机会到广州本田工厂,你可以见到那里的员工餐厅明亮整洁,一尘不染,但没有专职的清洁工。员工就餐前餐厅是什么样,就餐结束后员工会自觉将它保持原样,就餐中如有汤水、残羹洒落,员工会立即清扫,保持清洁,所以员工就餐完毕离开后,餐厅立即就重现之前的整洁状态。洗手间也保持得十分清洁,甚至有些艺术的装饰,可以说不亚于五星级酒店的标准。
  ■现场目视管理
  现场目视管理追求的是“透明化”,也即工厂的管理状态一目了然,随时看得见,有问题可以立即发现,有效果也可以立即展现。许多工厂都在实施各种管理系统,系统的作用究竟如何,最好的做法就是在现场反映出来,所以说目视管理也是检验系统运行成果的一种有效方法。
  广州高露洁的工厂在目视管理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在车间入口的走道边是生产绩效的展示橱窗,采用透明玻璃管与不同颜色的填料表示绩效水平。在生产线的适当位置悬挂电子显示屏,随时反映生产效率与异常状况,而在经理的办公间也有显示终端,方便对生产现场实时监控。车间柱子上漂亮醒目的“外衣”,是公司产品的电视或平面广告,当然,这些“衣服”会定期更换,好像在随时提醒员工要关注客户需求的变化。
  ■现场改善
  现场改善最基本的做法是通过有效的流程分析,找出生产现场的损失与浪费,并努力将其衡量出来;然后遵循PDCA的管理循环,制定并实施改善方案,持续地追求现场价值的最大化。
  国外最经典的案例是丰田汽车的工厂,在生产现场大力推行个别改善提案制度,实施现场改善,使得其制造过程的增值比高达30%,远远大于同业竞争对手。
  ■现场问题解决方法
  现场问题解决方法按照PD-CA的管理循环展开,具体包括8个基本步骤,也有人将其归纳为现场问题解决的8D法,这符合问题解决的逻辑顺序。8D法有利于群策群力,快速解决现场问题。
  福特汽车是全力推行8D法的领先企业,通用电气以及其他许许多多的企业也通过在现场推行这一方法,全面调动了员工参与的积极性,提高了工厂的质量水平,降低了生产成本,确保了准时交货,并为客户提供了更加全面周到的服务。
编辑本段生产现场管理十大利器
  1. 工艺流程查一查-查到合理的工艺路线;
  2. 平面布置调一调-调出最短路线的平面布置;
  3. 流水线上算一算-算出最佳的平衡率;
  4. 动作要素减一减-减去多余的动作要素;
这些可能对你有很大的帮助!


农场畜牧业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团党委*届*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进我团"强牧"战略的实施,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实现"以质强牧、以效强牧"的奋斗目标。根据团《生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团畜牧业生产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防疫统筹,统一品种改良,统一免疫标识,统一草场有偿使用和规划管理,统一实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第三条:团属基层单位的连长、厂长(经理)、社区主任是本单位畜牧业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规划本单位畜牧业发展。畜牧业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与第一责任人的政绩和工资挂钩,其考核分占物质文明考核的30%。
第四条:全民牧业棚圈设施等生产资料实行作价归户。
第五条:认真执行《动物防疫法》,强化全团动物防疫工作,实施防疫统筹制度。
1、依据《农九师动物防疫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一六五团动物疫病流行动态,确定动物防疫项目如下:
牛:口蹄疫(2次/年)、布病、出败、气肿疽防疫。
羊:口蹄疫、布病、羊痘、三联四防苗、疥癣(药浴)(2次/年)、绦虫病防疫。
猪:口蹄疫(2次/年)、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防疫。
2、兽医站负责全团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并且负责社区的动物防疫和全团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3、连队的兽医技术人员,在团兽医站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动物防疫技术服务及畜牧兽医业务工作。由连队按单位业务人员管理。
4、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13、14、15号令精神,对出售活畜实行报检制。检疫人员对出售的活畜实施产地检疫,并佩带动物免疫标识,出据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和出售无免疫标识的活畜,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5、养殖户从团外购进的牲畜,必须到单位兽医技术人员处登录台帐,参加团实施的防疫统筹,并向兽医技术人员出示免、检疫证明。若无证明的`,必须报检;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6、各类疫苗,药浴和驱虫药品必须由团兽医站统一采供,单位兽医从兽医站领取。对无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私自购买者,一旦发现,全部没收、销毁,并严肃查处;造成疫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7、团对兽医站按在编人员核定工资,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8、实行畜禽防疫建档立卡制度,保证养殖户一户一卡,建卡率达到100%,兽医站负责对《动物防疫卡》的发放、使用和规范工作;兽医防疫人员要认真做好防疫卡的填写、登记工作,本着谁管辖、谁填写、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
9、防疫统筹费的收取标准为:牛6元/头,羊6元/只,猪5元/头。
10、各单位牲畜台帐、报表由单位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填报。每月15日前及时准确向团畜牧科上报《畜禽异动情况统计表》。
第六条:加大品种改良力度,发挥一六五团品种资源优势,促进数量型畜牧业向质量效益型畜牧业转变。
1、育种站负责全团牲畜品种改良的技术指导、人工授精员的培训和优良种畜的供应工作;并按《种畜禽管理条例》加强种畜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种畜的档案和种畜饲养管理制度。
2、农牧连队负责规划和组织本单位的牲畜品种改良工作,选拔有事业心和责任心的职工参加人工授精技术培训;并结合单位实际建立人工授精站(点)。
3、牛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5月中旬,羊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7月上旬。各单位年初应做出规划,做好组织准备工作,及时与团育种站取得联系,以便育种站做好培训和指导计划,适时开展工作。
4、牛羊品种改良收费标准:牛品改费50元/头;羊品改费5元/只。
5、品改费单位收取后,除支付育种站技术培训费和指导费外,单位留用。
6、团对育种站按管理人员、饲养人员和种畜数量核定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7、种畜的防疫由兽医站负责实施,并认真填写、登记《动物防疫卡》。
第七条:严格执行《草原法》,坚持对草原实行有偿使用和"两权一制"改革,实行长期固定租赁经营,并签订使用、建设、保护合同,核发草场使用证。按照"轮牧、轮休、封育、补播、灌溉、施肥"的建设方针,坚持"谁建设谁使用,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保护,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实现"建、用、管、修"与"责、权、利"的统一,将草原开发、建设、利用和保护有机结合起来。
1、草场承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团承包到连队(社区),连队租赁承包到户。并由连队与草场承包户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和草场防火责任书,收缴草场承包费和防火押金。草原站根据单位承报的草场承包费收缴情况,核发和审验《草场使用证》。
2、草场租赁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随《草场使用证》核发、审检年限变动。无《草场使用证》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未审验的《草场使用证》,为无效《草场使用证》。
3、欠交草场承包费者,必须结清欠款,由所在单位出据票据证明后,方可申请《草场使用证》的审验;否则,单位有权将其所占用的草场收回,进行竞价租赁。
4、共同放牧草场逐步纳入"两权一制"改革,实行联户固定租赁经营。
5、草场承包费的征收标准为:放牧草场0.8元/亩,割草场5元/亩。
6、团鼓励养殖户进入南山夏牧场和巴依木札以东夏牧场放牧,并免去夏牧场的使用费。  
7、宜林河滩草地的使用与承包,按植树造林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对草场新建的公共设施(如:围栏等),由草场所在区域的连队管理。连队按谁使用、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进行租赁承包经营,使用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管护合同,凡损坏者由承包户自行维修,费用自理。
第九条:加大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畜牧业科技含量,促进传统的畜牧业向现代化转变。
1、各单位要抓好饲草粉碎加工工作,做到长草短喂,短草精喂。各养殖户收贮的苜蓿、秸杆,必须全部粉碎,以防火灾发生,确保合理利用饲草。单位草垛实施联保,如发生草垛失火,损失由全连养殖户共同承担。
2、农牧连队选择1-2户棚舍条件好、饲草料贮备充足、职工科技应用意识强的养羊户,参加全年舍饲试验和绵羊高频繁育、双羔素等技术应用。为单位提高养殖科技含量作出示范,促进全团畜牧业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鼓励职工个人引进大型现代化畜牧机械。对购进成套大型牧业机械的职工,团将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解释权属团。
[1]
在百度搜索:农场畜牧业生产管理办法


肥料不合格处罚办法

法律分析:由工商部门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查处。1、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如抽检,送达检验结果。3、制作各类审批文件由部门负责人审批。4、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5、3日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当事人执行处罚后,制作结案报告。法律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八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九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肥料不合格处罚办法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由工商部门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查处。
1、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
2、询问笔录,如抽检,送达检验结果。
3、制作各类审批文件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4、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3日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当事人执行处罚后,制作结案报告。

法律依据: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山东省2011年惠农相关政策

  彻落实全省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着力增加农民收入,我省研究制定了34条具体政策措施,努力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农力度,逐步健全“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1、大幅度增加“三农”投入。2011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三农”方面资金258.63亿元,比上年增加39.66亿元,增长18.11%。

  2、切实增强县乡财政公共服务保障能力。2011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补”资金76.20亿元,加大对县乡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将可用财力达不到省定基本财力保障标准的县纳入帮扶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与补助。

  3、继续对欠发达地区实施倾斜政策。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各种补助方面,对不同地区实行分类补助政策,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4、积极创新支农投入机制。认真做好与银行业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优惠政策的对接,积极吸引金融资金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综合运用贴息、担保、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物抵资等政策手段,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政府、农民与社会共同投入“三农”的格局。

  二、加快推进水利改革发展,全面提升水利支撑和保障能力

  5、多渠道增加水利建设投入。各级政府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10%-2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重点防洪城市和水资源严重短缺城市,其城市建设维护税须按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水源工程建设及水环境整治。延长省市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全部用于水利建设。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翻一番。

  6、大力支持水利骨干工程和防灾工程建设。筹集资金8.23亿元,继续支持南水北调山东段、胶东调水干线工程建设;积极支持省级重点泄洪河道治理、平原水库建设和河道建闸,加快推进国家规划内重点中小河流治理步伐;在31个县实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支持开展全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启动实施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重要支流及独流入海河流治理和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设。

  7、加快推进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筹集资金9.55亿元,坚持整合资源、集中投入、整体推进、规模建设,全力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在继续做好48个重点县续建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重点县规模,适当提高亩均建设投入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对建设任务完成好、三年目标实现好的重点县给予奖励。

  8、继续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安排资金2亿元,与中央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继续支持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强水源工程建设,合理布局供水管网,完善运行管护机制,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步伐。2011年,着力解决全省260万农村人口和60万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

  9、积极推动水利发展体制机制创新。支持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强化公益性职能,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财政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步伐,农业灌溉逐步推行终端水价与用水计量收费,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三、大力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全力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10、全面落实各项惠农补贴政策。筹集资金105.83亿元,认真落实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积极实施渔业、林业、农村道路客运等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全面落实小麦、玉米、水稻、棉花四类主要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继续在部分重点区域实施花生、马铃薯良种补贴政策,扩大畜牧良种补贴规模和林木良种补贴试点范围,不断提高良种覆盖率,促进农业品种结构优化;继续实施现代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计划,认真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优化补贴机具的品种结构,将补贴机具种类由150种扩大到160种,加大节水抗旱、深松深耕、玉米收获等重点机具补贴力度,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和区域适用性强的农业机械。

  11、积极扶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筹集资金49.55亿元,结合实施《山东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认真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全面推进农村“田、水、路、林、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不断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加大对粮油主产区的利益补偿,继续对产粮、产油大县给予奖励;深入开展粮棉油高产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农业产出率和综合生产能力。

  12、大力促进农业优势产业振兴。筹集资金6.51亿元。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为统领,统筹安排各类生产性支农资金,集中支持实施蔬菜、渔业、畜牧、果业、苗木花卉、油料、棉花等产业振兴规划,积极引导优势资源向优势区域、主导产业和关键环节集聚,全面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优势,着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支持水果、蔬菜标准园和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区)创建,在优势产区集中建成一批规模化建设、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业园区。积极支持乡村旅游规划编制、人才培训和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加大市场营销力度,扩大山东乡村旅游的市场份额。

  13、加快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筹集资金2.41亿元,大力支持良种良法研发、科技成果示范转化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积极发展现代种业,加大对种质资源收集保护等基础工作的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扶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扩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实施规模,提高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继续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科普惠农示范工程。

  14、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筹集资金3.12亿元,进一步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切实帮助其解决融资难和资金短缺问题;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快速发展,鼓励其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加快建设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种植、养殖基地,扩大农民在市场竞争和生产经营收益分配中的话语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合作组织等林业经济实体在林业种植及经营方面的银行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加快促进林业产业化发展。

  15、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筹集资金1.66亿元,继续支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以“菜篮子”产品和出口农产品为重点,加强农业投入品源头控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加快优势农产品生产标准体系构建,支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继续开展测土配方施肥补贴,扩大土壤有机质提升项目实施范围和规模;支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以企业为主体的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着力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持我省农产品出口优势。

  16、不断增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筹集资金13.17亿元,对小麦抗旱浇水、镇压划锄和返青拔节弱苗施肥进行补助,支持受旱地区建设应急水源工程、购置抗旱设备及物资、开展库河灌区引水灌溉应急配套工程建设、解决人畜吃水困难和实施人工增雨,力保夏粮丰收和农民生活稳定;全面落实四类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扑杀补偿政策,对基层动物防疫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加大美国白蛾等重点有害生物防治力度,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冷链体系和农业病虫害专业化防治体系建设。

  17、努力加强农产品市场调节和流通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粮油、猪肉、化肥等储备调控机制,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制度。加大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力度,支持生猪产业发展。全面落实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完善生猪价格预警机制,稳定生猪市场价格。积极支持农村市场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扎实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支持农超对接、农资流通体系、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完善市场基础设施,构建多层次的城乡市场体系。

  18、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支持保护力度。筹集资金4.98亿元,大力实施“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和修复体系,加强渔业执法能力建设;以水系生态建设区域为重点,继续实施“绿化山东”造林工程,对1939.8万亩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给予生态效益补偿,支持编制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实施沂蒙山区等重点区域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加强流域生态综合治理。

  四、着力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加快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19、切实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24.78亿元,进一步加大农村道路建设和养护的支持力度;继续对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工程和沼气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进行补助,支持开展多种方式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大力发展清洁卫生新能源;全面完成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三年任务,结合开展建材下乡试点,今年新建农村住房80万户,改造农村危房20万户;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政策,支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镇创建,切实改善农民居住环境。

  20、全面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筹集资金46.33亿元,切实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农村小学、初中分别达到每生每年600元、800元,省财政对东、中、西三类地区分别补助40%、60%、80%;对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全部由省以上财政负担;将农村小学、初中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750元和1000元,进一步提高贫困学生资助标准和覆盖面,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补助公用经费比例分担;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更新工程和农村中小学“两热一暖一改”工程,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对各地实施以奖代补,重点向农村倾斜;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财政负担省属学校资金,对东、中、西三类地区分别补助40%、60%、80%。

  21、大力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筹集资金1.49亿元,继续支持农民培训“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创业培训工程和“技能扶贫与就业”工程,提高农民生产技能和创业本领,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全面落实普惠性的培训补贴政策,积极实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创业促进等政策,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22、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筹集资金27亿元,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步伐,2011年全省覆盖面达到60%以上;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低保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400元;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努力形成便民快捷的城乡医疗救助机制。健全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分担的农村五保财政供养机制。

  23、不断提高农村医疗卫生保障水平。筹集资金68.23亿元,大幅度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每人每年2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60%;全面完成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网络,加强农村全科医师培养。

  24、积极实施农村文化体育计划生育扶持政策。筹集资金2.38亿元,继续加大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农村文化大院、庄户剧团、送戏下乡、流动舞台车、乡镇文化站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农村部分家庭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25、认真落实家电下乡等政策。筹集资金20亿元,继续实施家电下乡、摩托车下乡及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认真做好建材下乡试点工作,积极引导大宗商品消费,着力培育消费热点,努力扩大农村消费市场,提高农村消费水平。

  26、扎实开展农村扶贫开发。筹集资金16.35亿元,围绕新的十年扶贫开发规划,进一步聚焦贫困人口,提高扶贫标准,扩大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试点范围,稳步开展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制度有效衔接试点,支持少数民族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和国有贫困林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继续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和小型水库移民帮扶政策,确保扶持资金及时兑付到人、项目资金惠及移民村组,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

  五、深入推进农村改革,不断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27、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筹集资金33.45亿元,扎实稳妥推进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确保圆满完成全省化债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具体办法,探索建立防止产生新债的长效机制;扎实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对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并纳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的村内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等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各级政府按不低于农民筹资筹劳总额的50%给予奖补,构建科学高效的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政策体系和协调机制;逐步建立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村级组织依法有效履行职能。

  28、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改革。筹集资金6.94亿元,全面启动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试点工作,对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超过一定比例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引导金融资金流向农村地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建立完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实施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

  29、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针对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完成后出现的新问题,研究促进林业健康发展的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农村小型公益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推进农村产权流转,激活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机制改革,大力发展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和农民用水户协会、水利合作社、供水联合体等合作组织,鼓励用水户对工程维护、用水管理、水费收缴实行自主管理。

  六、不断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30、加强管理制度建设。按照“先建制度、后分资金,先规范、后运作”的要求,及时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积极构建科学合理、覆盖全面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体系,为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提供制度保障。

  31、推进支农资金整合。不断完善和强化现有政策体系,加强各项财政支农政策之间的有机衔接,统筹安排省直有关部门各项资金,深入挖掘资金整合潜力。结合重点项目实施,积极打造重点项目或主导产业平台,引导各级统筹安排使用有关支农资金特别是生产性支农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规模效应。省财政加大绩效考评和奖励力度,鼓励和支持县级自主开展支农资金整合。

  32、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继续推行“基础工作前移+因素法分配+资金直拨到县+县级报账提款”的预算执行模式,完善计划管理、定期通报、跟踪督促、激励约束等制度,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机制。规范项目管理体制,督促部门充分发挥预算执行的主体作用,加快项目申报、审批和建设进度,努力实现支农资金由“分配快”向“支出快”转变。建立预算执行奖惩制度,鼓励部门和基层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

  33、强化资金监督检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成果,坚决查处资金使用管理中的挤占、挪用、截留、贪污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34、加大绩效考评力度。积极引入绩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按照“统一规划、稳步推进、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不断扩大绩效考评范围,着力构建全方位、立体式财政支农资金绩效考评体系,逐步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以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以结果为导向的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市、县也要建立支农资金动态追踪问效机制,加快绩效考评制度建设。


  http://www.zibo.gov.cn/art/2011/3/24/art_79_76070.html


求 鲁办发 2009 32号 文件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全文见下方参考资料)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9〕32号
【发布日期】 2009-05-0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氯碱、农药、化肥、
炼化、轮胎、食品、葡萄酒、白酒、啤酒、
造纸、自行车电动车、陶瓷、钟表等13个特色
产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第一批)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3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推进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实现工业由大到强的转变,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部署,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10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40个特色产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13个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将40个特色产业中的氯碱、农药、化肥、炼化、轮胎、食品、葡萄酒、白酒、啤酒、造纸、自行车电动车、陶瓷、钟表等13个特色产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第一批)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轮胎工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和《山东省造纸工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请与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全省轮胎工业改造提升促进轮胎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促进全省造纸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3号)文件一并贯彻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认清面临的形势,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发展意识,积极作为,科学务实,认真执行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优化升级。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围绕《指导意见》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指导意见》顺利实施。各地区要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指导意见》还筛选确定了一批与之相配套的在建和拟建重点项目,由省经贸委另行印发,请一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五日


山东省食品工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
(2009—2011年)
省经贸委 省食品工业协会

  食品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生命工业,是行业门类多、产业链条长、市场化程度高、劳动密集的传统产业。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快速发展,食品工业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特别是“十五”以来,食品工业快速发展,在提高全省城乡人民生活水平、推动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扩大劳动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原辅材料及生产成本上升、“三鹿奶粉事件”等不利因素影响,我省食品企业特别是出口食品企业发展遇到了很大困难。为更好地应对和化解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全省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一)现状。2008年,全省规模以上食品工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843.45亿元,实现利税657.36亿元,利润421.03亿元,出口交货值989.19亿元,分别占全省工业的12.7%、10.22%、10.97%和14.06%。食用植物油、水产品加工、肉禽加工、果蔬加工、淀粉及淀粉糖、速冻调理食品、味精及谷氨酸、柠檬酸、黄原胶、啤酒、葡萄酒等产品产量均居全国首位。目前,全省大、中型食品企业基本建立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10012计量管理体系及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等,为食品安全奠定了基础。有62个产品荣获中国名牌,412个产品获得山东名牌,40件商标荣获中国驰名商标,446件商标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28个产品获得地理标志。有6家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40家企业被认定为省级技术中心。通过技术改造,我省粮油、肉类、乳品、果蔬加工、淀粉糖、味精、啤酒、葡萄酒、饮料等主要行业的龙头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全省食品工业在加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一是行业结构和产业结构不尽合理。我省食品工业初加工产品居多,精深加工产品较少。农副食品加工约占全省的70%,而食品制造业仅占18%,产品同质化、重复建设和低水平扩张等问题也很突出,造成部分行业产能过剩、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低、节能减排压力大。二是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高。全省中小食品企业占全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企业总数的90%以上,小企业存在着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标准实施力度不够、生产许可门槛低和监管不够到位等问题,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方面能力较弱,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隐患。三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我省食品企业科技投入较少,研发能力较弱,核心技术、关键技术自主创新率较低,企业管理与市场开发创新能力不强,出口食品贴牌比例较高。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整体技术和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市场开发等方面还有很大差距。

  (二)形势。受国际金融危机和食品安全事件、食品生产成本上升、出口增幅下降、国内需求不旺等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目前我省食品工业发展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挑战。一是行业增速放缓,部分产品产量下降。2008年全省规模以上食品工业完成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5.30%,增幅比2007年下降了5.5个百分点,是2000年以来增幅最低的一年。特别是进入2008年10月以来,乳制品、食用植物油、味精、酱油、白酒、果汁等部分重点产品产量出现了负增长。二是亏损企业亏损额增加,经济效益下滑。2008年全省规模以上的食品企业有300户亏损,亏损总额为9.81亿元,同比增亏32%;其中,农副食品加工业亏损额达5.49亿元,同比增亏119%;食品制造业亏损额2.29亿元,同比增亏37.75%。三是国外需求下降,出口增幅下滑。进入2008年10月以来,受外需明显下降的影响,10月食品交货值同比增长8.52%,11月增长11.65%,12月份增长9.21%,比2008年同期增幅下降5-8个百分点。四是优势地位减弱,面临省外竞争压力加大。近几年来,中西部地区食品工业充分发挥原料、能源、劳动力及生产成本相对较低和税收政策优惠等优势,发展较快,我省也有一些大企业处于战略发展的需要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对我省食品工业发展带来较大的竞争压力。五是大多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大。目前,虽然食品原料、能源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但是受外需下降、内需不旺等因素影响,企业市场销售成本增加,销售量增长放缓,企业利润同比增幅下降,部分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陷入困境,特别是以出口为主的企业和中小企业订单减少,只能微利或保本生产,甚至亏损。进入2008年下半年以来,部分出口食品企业出现了半停产、停产状况。

  尽管当前影响食品工业发展的不利因素较多,但是我省食品工业仍具有较快发展的基本条件:一是当前国家及省出台的有关保经济增长、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有利于促进食品工业发展;二是食品工业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相对较小的行业之一,其发展的整体基本面依然保持良好,经济增长恢复较快、抗风险能力较强;三是我省食品工业整体生产制造能力占全国食品工业的五分之一及出口创汇的三分之一以上,中国名牌产品和全国百强企业、龙头企业数量居全国前列,市场竞争能力相对较强。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鼓励优势产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升企业技术装备和节能减排水平,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大食品工业品牌和市场营销体系建设,培育食品加工产业集群,优化区域布局,加快原料基地建设,促进资源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加强食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突出自主创新。瞄准世界食品加工技术与产业发展前沿,走产学研联合的道路,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增强食品工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食品工业,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步伐,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2.突出优势产业。充分发挥不同区域的比较优势,加快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优势产区和优势产业流动,促进产业延伸,培育和发展具有特色的食品加工产业集群。

  3.发展循环经济。加快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资源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提高节能减排水平,发展循环经济。

  4.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积极推广种植养殖示范管理经验,从食品加工源头抓起,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水平。

  (三)发展目标。力争到2011年实现以下目标:1.食品工业销售收入达到12200亿元,年均增16%;利税920亿元,年均增12%;出口创汇180亿美元,年均增8%。

  2.创中国名牌产品90个,其中新增28个;省名牌产品500个,其中新增88个。

  3.年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企业集团100家,其中100亿以下的6家,100亿元以上的4家。4.出口食品企业及大中型食品企业集团(公司)基本建起相匹配的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和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体系。5.重点产品目标:小麦粉2400万吨,食用植物油600万吨,鲜冷藏冻肉450万吨,乳制品190万吨,味精65万吨,白酒80万千升,啤酒530万千升,葡萄酒40万千升,软饮料450万吨。

  三、发展重点

  (一)粮油及淀粉加工业。粮食加工以小麦、玉米、薯类、大豆深加工和综合利用为重点。小麦加工以为生产高质量、高档次主食服务为主,重点发展各类专用面粉,营养强化面粉、预配粉、方便面制品等,继续推进传统主食食品生产工业化。玉米加工以玉米淀粉为基础开发变性淀粉,并向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方向发展,着力开发玉米酸、糖、醇以及低聚糖系列深加工产品。薯类加工以淀粉、变性淀粉以及粉条、即食粉丝、薯条(片)等方便食品为重点。油料加工以花生油和大豆油为重点,努力提高食用油质量,鼓励发展玉米油、葵花籽油、专用油等新品种,扩大精炼油和专用油比重。大豆加工综合利用重点发展大豆分离蛋白、大豆功能性蛋白、大豆组织蛋白、大豆低聚糖、大豆多肽、大豆异黄酮其他高附加值产品。重点发展小麦加工日处理小麦1000吨以上的企业,淀粉年产量50万吨以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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