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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4-04-17 13:55:08编辑:皮带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第三条 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第四条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四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环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环评机构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形成一批区域性和专业性技术中心。第六条 国家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组织开展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建立健全行业内奖惩机制。第二章 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七条 环评机构应当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资质:

  (一)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二)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三)受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第八条 环评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第九条 甲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且主持编制过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至少配备六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三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各二项。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三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四)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以及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第十条 乙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配备九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二)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至少配备四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二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四项。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一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第三条 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第四条 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第五条 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第六条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并颁发。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第七条 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第八条 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第二章 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九条 甲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八)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第十条 乙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七)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将废止。记者就此采访了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副司长赵维钧。

提高资质准入门槛

记者(以下简称“记”):潘岳副局长说,这次新《办法》的出台是继清理整顿环评机构、实行环评工程师资格全国考试等措施后,总局将环评职业资格和机构资质结合起来进行的又一次重大制度改革。这次修订工作对环评制度有何影响?新办法有哪些特点?

赵维钧(以下简称“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环评制度面临改革与完善,建设一支符合新形势要求的素质高、技术优、守道德、讲科学的技术队伍是环评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环评机构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是为了保证今后一段时期环评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是为了有效整合环评行业的人力资源,提高环评队伍的业务素质。

新《办法》突出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明确了环评行业规模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鼓励环评机构的改组改制、强强联合;二是与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相结合,提倡职业道德,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三是强调政务公开,公开资质申请的程序、条件等;四是结合近年来行业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细化管理要求和处罚情形,可操作性明显提高。

记:新《办法》如何做到环评机构与人员配套管理?

赵:已经实施的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通过统一登记、继续教育等手段,实现了对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动态管理。新《办法》规定,具有一定人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环评机构进行资质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这样,就使环评资质管理由机构深入到人员,使资质证书的颁发更有针对性,环评人员更具专业性,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由此,环评机构和个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新“生态”形成了,无形中强化了环评机构对自身操作规范性的自审,而环保主管部门对其监督机制也更加完善。

记:与过去相比,新《办法》对环评机构的资质有何新要求?

赵:这次修订的资质条件主要是围绕评价机构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来设定的,要求评价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专业人员和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新《办法》加强了人员的专业配套管理,强调从环境要素和环评重点环节的角度要求环评人员专业配套齐全;调整了行业类别划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由18个行业合并为11个类别,并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分为两个小类,提高了分类的合理性,并与环评工程师登记类别划分相一致,为推动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创造条件。

环评机构“升降级”要动真格

记:在新《办法》中,甲级机构和乙级机构的业务范围有何区别?

赵:新《办法》明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甲级评价机构来完成。另外,跨省、跨流域、涉及宏观决策与区域规划的环评,尤其是各区域、流域的重大经济开发活动与产业发展规划的环评,也应由甲级环评机构完成。乙级机构主要承担中小型建设项目的环评任务。

记:新《办法》实行后,是否会有一些甲级环评机构因为不符合条件而降为乙级呢?

赵:是有可能。目前国内甲级评价机构共有201家,其中少数甲级机构在证书有效期的5年内尚未主持过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项目。但为了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对现有评价机构将设定一个宽限期,所持证书有效期满,所有评价机构将按新《办法》的条件和要求核定其资质。新《办法》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建立评价资质的动态管理和竞争机制。在今后若干年内,200家以内的甲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能基本满足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需要。

环评职业道德纳入考核指标

记:我国现有环评机构多少家?

赵:全国现有环评机构共973家,其中甲级资质机构201家,乙级772家。其中包括4家外资或合资企业,具备甲级资质的两家,乙级两家;民营企业也仅有10家左右。

记:这样看来,我国环评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

赵:是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经明确,环评的性质应是中介咨询业,主要是为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应该允许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进入这一市场。而以往取得环评资质的一般都是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他们承担的环评项目占到总量的95%以上。近几年,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主业的股份制或私营咨询公司的组建以及原有事业单位的改制或重组、分立情况不断出现,新《办法》鼓励评价机构主体的多元化,允许民营、股份、合伙制企业进入环评市场和环评技术人员的有序流动。

记:环评机构会不会因利益驱动而产生一些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行为,从而影响环评工作的公正性?诸如圆明园防渗事件中环评机构不愿接受环评业务的情况是否会再次出现?

赵:新《办法》中对环评机构资质的要求,已经从单纯的技术层面延伸到道德层面。首先,强调环评机构的诚信工作原则,新《办法》在罚则中明确规定,如果环评单位在工作中没有坚持科学的态度与负责的精神,惧怕承担责任,或是造成文件失实和结论错误,将会被降低资质甚至吊销资质证书。其次,环评报告书做出结论后,必须由责任人签字。一旦查出存在弄虚作假、文件失实或结论错误的问题,可以追究该责任人的责任,甚至注销其环评工程师资格。为了保证环评机构具备一定实力,新《办法》对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也有明确要求。

环评“弄虚作假”将被严惩

记:怎样理解新《办法》中“环评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评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应当一致”?

赵: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环评工程师只可在一个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加强对评价机构中专职技术人员管理,保证技术力量的稳定性。此外,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工作场所、环评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都要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记:新《办法》在环评机构申请程序方面有何新要求?

赵:根据《行政许可法》中的便民原则,新《办法》明确了评价机构可以申请晋级或调整业务范围,并根据申请事项,分别明确了需要提交的材料,调整了申请程序,增加了资质申请的限制条件,明确了申请的审查方式、期限和审查结果的公布等,特别是将原来一年两次受理调整为即时受理。

记:新《办法》中取消了对环评机构的定期考核,是否会影响监管力度?

赵:按旧《办法》要求,国家环保总局对评价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但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定期考核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工作往往不是很细,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反映。新《办法》取消了由总局统一组织的定期考核,注重调动地方力量,增加了总局或总局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对评价机构抽查的条款。新《办法》保留了评价机构上报年度业绩报告的要求,总局和省级环保部门可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因此实际监督管理力度不会减弱,而会更大。

记:新《办法》对环评机构的处罚条款有哪些变化?

赵:新《办法》有个很大的特点就是操作性强,它明确列出了违规的各种行为,增加了警告、通报批评和缩减评价范围等处罚方式,还增加了针对环评文件质量问题的处罚条款。新《办法》还规定了对具体人员的责任追究。


项目环境监理资质要求

工程环境监理能力评价资质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生态建设与环境工程类)、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等资质或评价中的其中一项 (四)申请单位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或与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的单位合作,具备与工程环境监理工作范围一致的环境检测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环境监理相关的文件制度。 详情请咨询方专员


环境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兵团建设专案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兵团建设专案环境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监理资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专案环境监理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建设专案环境监理质量,推动建设专案环境监理行业规范化建设,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专案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兵团建设专案环境监理暂行规定》及《兵团环保局建设专案“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 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专案环境监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环境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申请并取得《兵团建设专案环境监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专案环境监理业务。



  第三条 凡在兵团从事建设专案环境监理的省外环境监理单位,应持有当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理资质,并经过兵团环保局审定和备案后,方可开展建设专案环境监理工作。

  第四条 兵团环保局负责统一核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资质证书在兵团管理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资格均受本规定约束。

  第二章 环境监理机构的资质条件、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 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能够独立完成建设专案的环境监理,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专案环境影响评价档案及批覆、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专案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调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专案各项环保措施。

  ***三***具备10名以上取得环保部或兵团环保局颁发的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

  ***四***配备能够满足环境监理需要的仪器和装置***附件1***,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五***具备完善的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

  第七条 申请资质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证书申请书***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三***建设专案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学历证书原件或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四***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五***工作场所、场地证明、固定资产证明;

  第八条 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兵团环保局,兵团环保局受理资质证书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兵团环保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质证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决定准予资质证书的,须在兵团环保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准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环境监理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60 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档案;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三***现有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第十条 环境监理单位的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监理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后的一个月内报兵团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十一条 环境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兵团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环境监理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环境监理业务,在环境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四***在环境监理工作中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未按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致使环境监理工作失误的;

  ***五***出借、转让环境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环境监理业务;

  ***六***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境监理单位需继续从事建设专案环境监理业务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核发单位提交资质证书延期申请书***见附件3***及其相应证明材料影印件和原件,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延期手续。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资质证书;

  ***一***申请资质证书延期必须满足本规定第七条要求;

  ***二***持有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从业人员需具有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内应开展至少3项环境监理工程。

  兵团环保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不予延续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管理。

  ***一***在兵团管理范围从事建设专案环境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环保部或兵团环保局组织的环境监理技术培训,取得环境监理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专案环境监理工作。

  ***二***从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或建设监理工作满3年的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建设专案环境监理岗位证书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证书。

  ***三***环境监理岗位证书持有人员须自发证之日起至3年内参加24个学时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建设专案环境监理工作,所持岗位证书继续有效。

  第三章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公开、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依法客观公正的开展建设专案环境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文字约定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编制建设专案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指导现场工作,派驻现场环境监理专案部及其工作人员,并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对其从事的建设专案环境监理工作负责;现场环境监理和环境监理报告须由持有建设专案环境监理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编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环境监理的日志、月报***季报***、年报,现场监理中各种记录表格、档案等,属于环境监理的基础材料,必须保留备查。

  第十八条 环境监理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兵团环保局。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后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每年填写“建设专案环境监理单位年度业绩报告”***附件4***,于次年2月底前报兵团环保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资质证书核发单位对环境监理单位从业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监督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证书核发单位视具体事实情况严重程度,分别处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一般为6个月***的处罚,限期整改期限内不得新从事环境监理业务;

  ***一***专案现场环境监理从业人员未经同意擅自离岗,或未按照资质证书管理要求上报环境监理报告和建设专案环境监理单位年度业绩报告的;

  ***二***环境监理工作由不具备建设专案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承担的;

  ***三***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从事的环境监理专案建设地点、规模、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上报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

  ***五***未按要求上报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或现场环境监理未按照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实施的;

  ***六***环境监理报告内容与实际建设专案情况严重不符的;

  ***七***日常考核不能满足环境监理单位综合考评规则要求的。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的给予警告处理,违反本条第***三***、***四***、***五***款的给予通报处理,违反本条第***六***、***七***款的给予限期整改处理;经警告、通报仍不能及时纠正的给予限期整改处理。

  第二十二条 环境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环境监理单位取消资质证书处理。自取消之日起,中止其正在委托或进行中的环境监理业务,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证书;

  ***一***资质证书申请或资质证书延期申请材料严重不实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经相关仲裁机构认定因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行为不当给专案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环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专案建设单位互相串通,隐瞒事实欺骗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并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事件的;

  ***五***建设专案施工现场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监理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当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建设专案环境监理行业管理部门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兵团环保局不予受理和批准,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环境监理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标准管理办法介绍?

一、最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甲级资质评价机构(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建筑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二)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三)建筑施工企业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四)建筑施工单位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六)建筑企业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七)建设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八)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乙级资质评价机构(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建筑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二)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三)建筑施工单位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四)建筑企业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建筑施工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六)建设企业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七)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资质评价机构承包工程范围(1)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2)乙级资质评价机构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类  别 所对应的具体业务领域 原行业类别[1]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轻工纺织化纤 -各种化学纤维、棉、毛、丝、绢等制造以及服装、鞋帽、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等项目; -食品、饮料、酒类、烟草、纸及纸制品、印刷业、人造板、家具、记录媒介的制造及加工等项目。 轻工、纺织、化纤 化工石化医药 -基本化学原料、化肥、农药、有机化学品、合成材料、感光材料、日用化学品及专用化学品的生产加工与制造等项目; -原油、人造原油、石油制品、焦碳(含煤气)的加工制造等项目; -各种化学药品原药、化学药品制剂、中药材及中成药、动物药品、生物制品的制造及加工等项目; -转基因技术推广应用、物种引进等高新技术项目。 化工、石化及医药 冶金机电 -普通机械、金属加工机械、通用设备、轴承和阀门、通用零部件、铸锻件、机电、石化、轻纺等专用设备、农林牧渔水利机械、医疗机械、交通运输设备、航空航天器、武器弹药、电气机械及器材、电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家用电器及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及修理等项目; -拆船、电器拆解、电镀、金属制品表面处理等项目; -电子加工等项目;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的冶炼及压延加工等项目。 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机械、电子 建材火电 -水泥、玻璃、陶瓷、石灰、砖瓦、石棉等各种工业及民用建筑材料制造与加工等项目; -各种火电、脱硫工程、蒸汽、热水生产、垃圾发电等项目。 建筑材料;火电(输变电工程除外) 农林水利 -农、林、牧、渔业的资源开发、养殖及其服务等项目; -防沙治沙工程项目; -水库、灌溉、引水、堤坝、水电、潮汐发电等项目。 农、林、牧、渔业;水利、水电 采掘 -地质勘查、露天开采、石油及天然气开采、煤炭采选、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等项目。 采掘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交通运输 -铁路、公路、地铁、城市交通、桥梁、隧道、港口、码头、航道、水运枢纽等项目; -管线、管道、光纤光缆、仓储建设及相关工程等项目; -各种民用、军用机场及其相关工程等项目。 交通运输;机场及相关工程 社会区域 -房地产、停车场、污水处理厂、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进口废物拆解、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项目及综合整治项目; -卫生、体育、文化、教育、旅游、娱乐、商业、餐饮、社会福利、社会服务设施、展览馆、博物馆、游乐场等项目; -流域开发、海岸带开发、围海造地、围垦造地、防波堤坝、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的区域性开发等项目。 社会服务;区域开发;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海洋及海岸工程中的围海造地、防波堤坝等 海洋工程 -海底管道、海底缆线铺设、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等项目。 海洋及海岸工程中的海底管道、缆线铺设、资源开采 输变电及 广电通讯 -移动通讯、无线电寻呼等电讯、雷达和电信等项目; -输变电工程及电力供应等项目; -邮电、广播、电视等项目。 电磁辐射;火电中的输变电 核工业 -核设施项目; -核技术应用项目; -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放射性天然铀、钍伴生矿的开采、加工和利用及废渣的处理和贮存等项目。 核反应堆及核技术应用;铀矿冶及核燃料生产 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可编制除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类别以外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报告表 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可编制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类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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