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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4-04-16 02:03:01编辑:皮带君

保健食品的广告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1、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3、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广告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经取消的保健功能,该功能的产品广告申请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法律分析:一是保健食品广告的基本要求,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二是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为防止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误导性宣传;三是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食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三条 食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四条 食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第五条 申请发布食品广告,必须持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食品广告证明》(式样附后);未有该证明的,不得发布广告。第六条 申请办理《食品广告证明》,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四)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还应当附有批准证明。第七条 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发布进口食品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办理《食品广告证明》;国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发布食品广告,应向其广告代理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办理《食品广告证明》。在办理上述《食品广告证明》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和材料;
  (一)所属国家(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二)国境口岸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
  (三)说明书、包装(附中文译本)。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出具《食品广告证明》时,应当查验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食品广告证明》。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出具《食品广告证明》。
  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的广告证明,由广告客户所在地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
  其它食品的广告证明由广告客户所在地地(市)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第九条 《食品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改变食品的配方、定型包装或者广告内容,以及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食品广告证明》。第十条 《食品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
  食品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食品广告证明文号的统一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食宣字( )年
  号。第十一条 广告客户在所在地以外发布广告时,应当在广告发布前十五日内将《食品广告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送广告发布地省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盖章。未经备案盖章的,不得发布。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食品广告,必须查验《食品广告证明》,按照核定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未取得《食品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代理。第十三条 禁止发布下列食品广告:
  (一)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宣传疗效的食品; 
  (三)母乳代用品。
  前款(三)项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市场销售或通过其它途径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地作为母乳代用品的任何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市场销售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饲瓶和奶嘴。第十四条 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术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第十五条 经批准发布的食品广告,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注销其食品广告证明文号,收缴《食品广告证明》,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一)食品质量下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二)食品被污染或者造成食物中毒的;
  (三)企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其它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宜继续宣传的。第十六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吊销《食品广告证明》。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食品广告的食品广告发布监管

(一)食品广告发布监管的范围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营养晶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广告是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二)发布食品广告禁止出现的内容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三)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遵守的规定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发布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广告应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生产者的营业执照。②生产卫生许可证。③“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④新资源食品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⑤进口食品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译本)。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肖亚庆 2019年12月24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三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七条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第八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第九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第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为广告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 第十三条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等广告主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应当依法提交《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以及下列合法有效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二)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 (三)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经授权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的授权文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以到广告审查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交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申请。 广告审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广告,应当作出审查批准的决定,编发广告批准文号。 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应当通过本部门网站以及其他方便公众查询的方式,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广告批准文号、申请人名称、广告发布内容、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广告类别、产品名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内容。 第十八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与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最短的有效期一致。 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九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并应当主动申请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 (二)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申请人有前款情形的,应当依法注销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第二十一条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二)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 不得利用处方药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 第二十三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只宣传产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不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通过并向社会公开的药品广告,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发布。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处罚。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公布的《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2007年3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公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1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4月7日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5号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4月28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卫生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同时废止。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不得发布广告的医疗器械包括

【答案】:A、B
考查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和内容要求。不得发布广告的产品按照规定, 不得做广告的产品包括:
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A选项);
②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③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④依法停止或者禁止 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B选项);
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哪些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广告的规定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第148条生产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如果是食品,可要求十倍赔偿,其他商品,可要求三倍赔偿。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2020-07-29

单选:下列情形中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是( )
A. 某县法院院长甲目睹身为县财政局局长的妻子收受其下属的巨额贿赂,不予阻止
B. 乙见室友在门口遭持刀抢劫,因害怕将房门反锁导致室友无处藏身被刺成重伤
C. 收养人丙发现收养的两岁小孩患有心脏病,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饿死
D. 丁在妻子难产时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妻子难忍疼痛,从楼上跳下身亡

义务来源

疑问
A. 法院院长没有阻止义务吗?
B. 刘鑫没有尽可能救助的义务吗?
C. 不作为故意杀人
D. 没有争议

身为出题人,不应该通过自身的学识和经验,尽量避免争议选项的出现吗?难道是没有体现出题技巧的选项可想了吗?还是说你就这点本事?考试的目的是为了筛选合格的人才还是为了抠字眼做穷酸的腐儒文章?哦,我忘了,好像这两点本身就不矛盾。

大概,生拉硬拽地人造学问本身就是人文学科的一大特色。对于一部分“学者”而言,既然大自然不会给我们出难题,我们就只好自己造了,否则学问如此轻薄,格来格去也格不出个子丑寅卯,国家又何必掏钱供养一批吃干饭的呢?

Update
C. 收养人丙发现收养的两岁小孩患有心脏病,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饿死→不作为
车润海故宫扔烟头→作为
关门离开的动作和潇洒扔烟头的动作没有本质区别,然而你们就是能厚着脸皮射箭画靶
无论采用积极违法说还是升高法益风险说,都解释不了这帮酸腐文人的两面派


2020-07-29

隐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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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们分享的信息

我们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信息的分享进行严格的限制。

6.1 如经您事先同意,我们可能与第三方分享您的数据;

6.2随着我们业务的持续发展,当发生合并、收购、资产转让等交易导致向第三方分享您的个人信息时,我们将通过公告等形式告知您相关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及不低于本政策所要求的标准继续保护或要求新的管理者继续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6.3我们会将所收集到的信息用于大数据分析。例如,我们将收集到的信息用于分析形成不包含任何个人信息的城市热力图或行业洞察报告。我们可能对外公开并与我们的合作伙伴分享经统计加工后不含身份识别内容的信息,用于了解用户如何使用我们服务或让公众了解我们服务的总体使用趋势。

我们可能基于以下目的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6.5.1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6.5.2遵守相关政府机关或其他法定授权组织的要求;

6.5.3遵守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规定;

6.5.4我们有理由确信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6.5.5为执行相关服务协议或本政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保护我们的客户、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其他用户或雇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或其他合法权益合理且必要的用途。

七、我们可能向您发送的信息

7.1与服务有关的公告

我们可能在必要时。

例如,因系统维护而暂停某一项服务时)向您发出与服务有关的公告。您可能无法取消这些与服务有关、性质不属于广告的公告。

八、存储信息的地点和期限

8.1存储信息的地点

我们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境内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存储于境内。

8.2存储信息的期限

一般而言,我们仅为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保留您的个人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我们有可能因需符合法律要求,更改个人信息的存储时间:

8.2.1为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8.2.2为遵守相关政府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的要求;

8.2.3为遵守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规定;

8.2.4我们有理由确信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8.2.5为执行相关服务协议或本政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保护我们的客户、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其他用户或雇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或其他合法权益所合理必需的用途。

当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发生停止运营的情形时,我们将采取例如,推送通知、公告等形式通知您,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删除或匿名化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九、信息安全

我们使用各种安全技术和程序,以防信息的丢失、不当使用、未经授权阅览或披露。

9.1我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用户的通信秘密。

9.2 在某些服务中,我们将利用加密技术(例如SSL)来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

9.4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我们会启动应急预案,阻止安全事件扩大,并以公告等形式告知您。

十、广告

我们可能使用您的相关信息,向您提供与您更加相关的广告。

十一、适用范围

我们的所有服务均适用本政策。但某些服务有其特定的隐私指引/声明,该特定隐私指引/声明更具体地说明我们在该服务中如何处理您的信息。如本政策与特定服务的隐私指引/声明有不一致之处,请以该特定隐私指引/声明为准。

请您注意,本政策不适用由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的服务。例如,您通过使用微信帐号登录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的服务。

您使用该等第三方服务须受其隐私政策(而非本政策)约束,您需要仔细阅读其政策内容。

十二、联系我们

如您对本政策或其他相关事宜有疑问,请联系(758374772@qq.com)


广告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广告的法律规定有以下这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2、《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于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广告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广告法有哪些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限制如下:1、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2、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4、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药品广告审查管理的重要法规,明确了广告审查的程序、内容和标准,加强了对药品广告的监管。《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药品广告审查管理的重要法规。该办法明确了广告审查的程序、内容和标准,加强了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旨在规范药品广告宣传,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具体来说,该办法规定了药品广告的审查程序,包括申报、初审、复审、审核等步骤。同时,还规定了药品广告应当遵守的准则和标准,包括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性内容等,不得利用医学知识、名人代言等手段误导消费者。此外,该办法还增加了对药品广告发布后的监测和处理机制,对违规广告进行严肃处理。总的来说,《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加强了对药品广告的监管,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医药行业的良性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说的“三品一械”是指哪些药品?《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说的“三品一械”是指疫苗、血液制品、体外诊断试剂和医疗器械。这些药品属于高风险、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广告审查管理。《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规范了药品广告宣传,加强了对药品广告的监管,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同时,该办法也提高了药品广告申报的技术门槛,促进了医药行业的良性发展,对于推动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凡是在广告中使用疾病、症状、病因、治疗方法和效果等医学术语、名人代言、推荐治疗或者明示、暗示医疗功效的词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说明药品的适应症范围;(二)说明药品的主要成分、性状、生产厂商、生产批号和有效期限;(三)明确说明药品的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四)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性内容等。


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律师分析:
《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药品广告审查管理的重要法规。该办法明确了广告审查的程序、内容和标准,加强了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旨在规范药品广告宣传,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具体来说,该办法规定了药品广告的审查程序,包括申报、初审、复审、审核等步骤。同时,还规定了药品广告应当遵守的准则和标准,包括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性内容等,不得利用医学知识、名人代言等手段误导消费者。此外,该办法还增加了对药品广告发布后的监测和处理机制,对违规广告进行严肃处理。总的来说,《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加强了对药品广告的监管,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医药行业的良性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凡是在广告中使用疾病、症状、病因、治疗方法和效果等医学术语、名人代言、推荐治疗或者明示、暗示医疗功效的词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说明药品的适应症范围;(二)说明药品的主要成分、性状、生产厂商、生产批号和有效期限;(三)明确说明药品的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四)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性内容等。


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什么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禁止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预防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食品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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