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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保险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4-04-25 00:50:37编辑:皮带君

保险贷款是什么意思

保险贷款是指保险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向社会提供的贷款。为确保保险公司的偿还能力,确保保险资金能安全返还,这种贷款一般须有担保。按担保形式可分为:不动产抵押贷款、有价证券抵押贷款、信用保证贷款 (如财团担保、银行保付等)。贷款的对象可以是国家、国际机构、政府有关机构、公共团体、企业、消费者等。在一般贷款中,抵押贷款是主要形式。近年来,美国寿险公司的一般抵押贷款占整个贷款 (包括保单贷款) 的比重不断上升,在1965年末为61%。1975年末为79%,1984年末为88%。保单贷款是保险公司以寿险合同为依据向投保人的贷款,亦称保单质押贷款。基本内容对于投保人来说,申请保单贷款的目的有二个:一.是用以缴纳保险费,维持契约; 二.是借用保险公司资金作其他用处。对于保险人来说,保单贷款不仅可以取得投资收益,而且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服务领域,提高公司竞争能力。这是因为通过向保户提供贷款,以密切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的关系,稳定保费收入。各国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保单贷款。保险贷款是一种安全性较高的投资方式。对于一般贷款,都有抵押和担保,尤其是不动产抵押和有价证券抵押,基本上没有什么风险。对于保单贷款,其贷款额度在保单现金价值以内,即解约退保金之内,在保单期满时,可以从给付金中扣除贷款和利息,因而,对保险公司没有什么风险。此外,保险贷款是向不同行业、不同企业贷款,本身就具有风险分散的功能。个别行业和企业不景气,也不会对贷款造成风险。


贷款保证保险是什么,贷款保证保险有哪几类

贷款保证保险 是针对贷款所投的保险,但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代为偿付。贷款保证保险有两类,一是“银行+保险”模式,由金融机构进行商业化运作;二是“政府+银行+保险”模式,在金融机构商业化运作的同时,地方政府提供资金补贴保费和分担赔付损失。贷款保证保险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银行+保险”的贷款保证保险 “银行+保险”是由金融机构进行商业化运作的一种贷款保证保险,以“平安易贷险”为典型代表。该项产品于2006年,面向个人消费贷款提供服务,2012年,将小微企业贷款也纳入服务范围。 平安易贷险目标客户没有地区和行业限制,无须抵押和担保,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的倍,保险费率一般为每月借款企业总融资成本约为每年24%。贷款发生违约后,平安产险公司向银行全额理赔,之后根据合同向投保人追偿。平安易贷险承保贷款的违约率虽略高于银行不良贷款率平均水平,但保费收入能够覆盖承保风险。二、“政府+银行+保险”的贷款保证保险 “政府+银行+保险”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在金融机构商业化运作的同时,地方政府提供资金补贴保费和分担赔付损失。武汉“科技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宁波“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 1.武汉科技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武汉科技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于2013年,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在同期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的基础上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超过30%,保险费率一般为每年政府补贴保费的40%和基准利息的25%,企业的总融资成本约低于小微企业通常的贷款成本。贷款发生违约时,由保险公司、地方政府、商业银行按5∶3∶2的比例分担损失,截至2014年末尚未发生贷款违约。 2.宁波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宁波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于2009年,客户主要为当地小型企业,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在基准预期年化利率基础上一般上浮30%,保险费率为每年2%,企业的总融资成本在9%左右。贷款出现违约时,损失由保险公司和银行按照7∶3的比例分担,地方政府每年拿出1000万元作为专项补助资金,对单笔违约贷款按金额不同分别给予保险公司90%、70%、50%的损失补偿,但政府年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贷款要买保险是什么意思

贷款要买保险是说如果你贷款了,会有还不上这种可能性,如果你还不上,这时候他就可以去找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一般来说都是在从事高危工作的人员和高龄人群会被要求购买此类保险,如果这个人意外身亡就会导致无法还清银行贷款,如果购买保险,银行的损失就会降低。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银行为了保险起见,为了把自己的损失降低和利益最大化会让贷款人购买此类保险。测一测你的抗风险指数,专家为你免费解读!

光大银行“阳光易贷—保险渠道个人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浦发银行小额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浦发银行贷款品种众多,各贷款产品的申请条件略不一样,以精英贷和好房贷为例,申请条件如下:精英贷 1、年龄在25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一般不超过7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港澳台应在大陆连续居住满1年,且家庭主要生活地在大陆。 3、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好房贷 1、年满18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70周岁。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 3、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在购车、装修、教育、旅游、婚庆、大额生活消费品等方面有消费融资需求 5、能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 6、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之前我自己也是生意周转需求,用过几个小额贷款产品,其实各小贷平台都有内部申请入口,利息低、易下款、额度高!扫码下图二维码即可进入!

光大银行“阳光易贷—保险渠道个人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条件:1、21-55周岁中国大陆公民;2、有稳定工作,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3、在现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4、在银行拥有信用记录。单笔金额最高上限50万,期限1-3年,采取按月等额还款方式。光大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申请此业务需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到保险公办理,借款人条件满足保险公司要求后转入光大银行办理。光大银行网点不直接受理该业务。扩展资料申请门槛低:无需抵押,无需担保,年满21周岁自然人即可申请。受理手续简:仅需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金到账快:自动审批,最快申请当天即可放款,支持自主支付。贷款用途广: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消费的多种用途。不得用于股票投资、用作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或其他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任何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贷款资金严禁直接或间接转入证券交易账户。“阳光易贷—保险渠道个人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光大银行为符合贷款条件并在中国人保、平安、阳光、大地、太平洋等保险公司购买“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借款人发放的以个人消费或经营为用途的小额贷款。“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阳光易贷参考资料来源:光大银行官网-个人小额信用贷款

农村小额信贷问题 农村小额信贷

  农村小额信贷巨大的功效,农民对小额信贷高度的认同,其意义的重大是有目共睹。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农村小额信贷问题,希望能帮到你。
  农村小额信贷问题
  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农村的金融需求也在快速增加,在这一过程中,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业务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但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比如,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相对较高的风险,违规放贷问题的存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推进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农村信用社需要加大内控制度的建设,这样才能发现潜在的风险,政府和其他机构需要构建农业风险转移机制推进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建立一个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也是重要的,这样能够有效率的选择客户。 关键词:小额信贷;风险转移机制;内控体系;信用评级体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但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本文就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现实困境进行了梳理,并对其形成的原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希望对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帮助。一、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概况(一)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定义。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以农户自然人为贷款对象,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是农信社信贷的一种创新产品,农户小额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法,加上客户一证通、信用一证通等服务手段的创新,简化了农户的贷款手续,有利于拓展农村信贷市场,而且农户小额贷款是针对农户放款且额度较小,本身具有分散风险的特点。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大致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试点的初期阶段(1994年初至1996年10月),这一阶段的小额信贷实验项目主要以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为模版,探索通过小额信贷途径解决信贷扶贫资金脱离贫困户的问题。二是试点的扩展阶段(1996年10月至2000年初),1998年中国共产党第15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肯定小额信贷是扶贫资金到户的有效做法;1999年中央扶贫开发工作大会再次强调小额信贷的扶贫作用;1999年7月人民银行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小额信贷开始推广到广大农村信用社。三是全面试行并推广阶段(2000年至今),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文以指导和规范农户小额信贷,其中2001年12月印发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要求信用社“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便农户借贷”等;2002年4月,人民银行再次发文,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这次文件的颁布,不仅从法律上正式承认了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信贷的合法性,而且表明了小额信贷今后发展的重心在农村信用社。二、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存在的现实问题(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对小额贷款业务认识不足。一方面,由于对小额信贷的思想认识不够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少农村信用社热衷于发放大额贷款,以从中得到实惠,而发放小额信贷牵涉到千家万户,不仅工作量大,而且获利较少,因此,对其表现冷淡;另一方面,部分信用社工作简单化,片面强调简化贷款手续而放松贷款审核发放程序,使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以持久。 (二)客户风险较大。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在农业地区小额农户信用贷款主要用于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目前,农业存在靠天吃饭的状况,农民是典型的弱势群体,极易遭受且无法抵御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突然打击,一旦面临严重的自然灾害,他们往往束手无策,继而形成经济损失,而这些损失将不可避免地转由农村信用社来承担。 (三)贷款农户信用状况评估不实,存在违规放贷现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资信等级评定为依据的。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及千家万户,而基层信用社信贷人员少,在评定农户信用等级过程中,不是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再者,由于有的基层信用社信贷人员专业水准偏低,评估工作中“人情”的成分较大,加之缺乏相应的监督制度,使得一些信誉不好的农户加入到信用户的行列,使信用贷款的信用基础“先天不良”。

  (四)部分小额信贷违规使用。由于当前县域扶农资金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一些中小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为了获得资金千方百计打小额贷款的主意。小额农贷程序简单,手续便利,设防较差,部分人员把小额农贷当成融资渠道,发动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到信用社办理小额农贷,然后再向农户支付利差,把“小额农贷”变成“***”。 (五)贷后管理风险较大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问题初探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问题初探。小额农贷主要以农户为主,农民主要以传统耕种为主,贷款需求本身甚少,但有些人把小额农贷当成政府救济,不管自身是否实际需要,看别人借自己也借,别人不还自己也不还。当前,农村人口流动性大,迁徙频繁,有些农户把信用社资金当赌注,胜则荣,败则躲,有的举家外出,常年不回,使有些小额农贷诉讼时效难保。起诉又要讲求诉讼成本,许多起诉仅是为保时效,根本无财产可执行,有财产也难以结案。 (六)小额信贷展期比重过大。一是期限制定不合理。部分农业项目所需贷款的周期长,如林果、养殖、加工业生产周期长达3—5年,而信用社一般将贷款期限定为一年或更短,这种情况使农户确实没有能力及时还清贷款,不得已而倒约换据。二是信用社催收力度不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及面广,基层信用社信贷人员少,对贷款的清收不及时,常常予以展期。三、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问题的原因分析(一)农村金融资源稀少是小额贷款违规使用的内在原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了集约化经营,其分支机构从县域内乡镇相继撤出。农村信用社因自身实力限制,在筹措资金方面明显劣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市场占有份额不断下降,资金严重短缺,政府的农业产业化贷款、民营企业贷款、稳定贷款等等都向信用社伸手,形成一农难支三农的严峻局面。 (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不严导致贷前评估不实和贷后管理不严。农村信用社虽然建立了相关的贷款管理方面的制度,但部分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如农信社主任担任贷款审查小组组长,形成了主任一人说了算的局面。部分联社每年组织的信贷大检查不到位,只注重对贷款手续的审查,而不注重到农户进行逐一核对,使违规问题长期隐藏。 (三)农村农业风险转移机制不健全导致信用社主观动力不足。作为农业大国,中国每年约有13亿公顷农作物受灾,但灾害损失目前仍然主要依靠两种方式进行灾害救助,即由民政部门实施的政府农业灾害救济以及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商业方式推进的农业保险。从实际情况看,这种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受到国家财力限制补偿不足也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农业保险的要求。虽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就开始承办农业保险业务,但由于缺乏相应政府补贴等政策支持,加之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提供的农业保险业务极度萎缩。2002年,中国农业保险收入仅占农业增加值比重的0.043%,这些因素导致农村小额信贷风险较大,导致农村信用社主观上发放小额贷款的动力不足。四、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发展建议。(一)增强农户信用评级科学性和透明度。成立由政府部门、乡村干部、农村信用社等多方参与的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制定可行的实施程序、评定标准。按农户的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家庭状况等评定多个农户信用等级标准。在资信等级评定过程中,杜绝各种违章贷款、人情贷款、以贷谋私等行为的发生。针对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制定不同的信用贷款限额和优惠政策,满足农户的贷款需求。要扶持和推动信用农户、信用企业健康成长,使他们认识到诚信是无形资产,效益靠信誉实现,要像经营其他资产一样致力于培植自己的信用,并使其保值增值。同时,要依法严惩失信行为,提高失信成本,在全社会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罚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内控制度落实的督查力度。农村信用社要落实信贷人员对贷款的发放、管理和收回的责任目标,确保农户小额信贷既要有足够的信贷总量和授盖面,又要有较高的质量和回收率。要建立完善的贷后监督机制,加强贷后跟踪检查,对贷款资金的投向、效果及时记录。对出借、转让信用证的贷款户要立即收回信用证,对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的要取消贷款资格。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稽核部门的作用,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通报和经济处罚制度。

  (三)推行客户经理考核制,控制贷后风险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问题初探论文。一是明确目标,严格考核,奖惩挂钩。客户经理应负责对正常贷款的管理和新贷款的营销,具体做到按月或按季收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换据比例不得超过50%等指标加以控制,以此督促到期贷款的偿还。建立信用社贷款管理机制要对贷款损失率、贷款到期收回率、收息率进行考核,个人报酬与其挂钩,如造成资金损失,没收其风险金。二是严把信贷投放关和道德风险关。要在投放初期就严格贷款程序,为使到期贷款按时偿还,不被长期占用,要大力推行抵押、质押贷款,尽可能减少担保和信用放款。 (四)完善风险转移机制,提高信用社放贷的主观能动性

  由于农业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范围广,造成损失大。同时,农业经营是在广阔的地域上进行,农业(特别是农作物)保险的费用大,损失率高,费率也高,而农业保险的消费者又是低收入,保险意识淡薄,经济承受能力较弱的农民。因此,农业保险的商业化难度大,必须依靠政府介入,可以考虑筹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将商业性保险机构同政策性保险业务分开,这样虽然有利于提高政策性保险业务的针对性和广泛性,有利于农业保险作用的发挥,但业务的单一会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可选择通过给予税收优惠和利用保险市场准入资源,鼓励现有多种保险机构开办农业保险,并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直接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走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路子。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对三农问题的解决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尽快地推进一系列的改革不仅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而且在当前世界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对提振农村市场扩大内需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参考文献: [1]周云.怎样防范小额农贷的潜在风险[J].银行家,2005,(3):68 [2]熊学萍.我国农村小额信资的实线与相买问题探讨[J].湖北社会科学,2005,(3):77. [3]杨宇焰.构建农村小额贷款金融制度初探[J].西南金融,2005,(6):23. [4]李建成.影响农村信用社贷款偿还的因素分析[J].农村金融,2005,(2).
  农村小额信贷贷款模式
  农户小额贷款最头疼的还是担保问题。目前,农行富阳支行提供了4种可操作模式。

  第一种是“公司+农户”。由公司法人为紧密合作的农户贷款提供保证,如公司定向收购农户农产品、农户向公司购货并销售的情况。昨天上午,与杭州华辰超市有限公司、百合医药等有紧密合作关系的80多家直营店、加盟店,就由两家企业担保贷到了款。

  “担保公司+农户”是第二种模式。由担保公司为农户提供保证担保,主要适用于农业龙头公司、经济合作社等,在他们推荐或承诺基础上,经担保公司认可,为此类农户群体提供担保。

  第三种是农户之间互相担保、责任连带。一般3人及以上农户组成一个小组,一户借款,其它成员联合保证,在贷款违约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华江说,这种方式适用于经该行认定的专业合作社,及今年该行确定的信用村范围内的社员或村民。

  农行富阳市支行还推出了房地产抵押、林权质押,以及自然人保证等灵活方式来解决担保问题。所谓自然人保证,即保证人要求是政府公务员、金融保险、教师、律师、电力、烟草等具有稳定收入的正式在职人员或个私企业主。
  农村小额信贷贷款发放
  (一)已被评为信用户的农户持本人身份证和《农户贷款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填写《农户借款 申请书 》。

  (二) 信贷内勤人员认真审核《农户借款申请书》、《农户贷款证》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与《农户经济档案》进行核实。

  (三)信贷内勤人员核实无误后,办理借款手续,与借款人签订《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借款合同》,交给信用社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发放贷款。

  (四)信贷内勤人员同时登记《农户贷款证》和《农户经济档案》。

  (五)借款人必须在《农户借款申请书》、《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上签字并加按手印。


农村小额信贷的风险防范

法律分析: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二、健全内控制度,强化贷前调查工作。三、严格落实信贷分级审批责任制,严格审、贷分离,严把贷时审查关。四、落实各级责任制,强化贷后检查制度。五、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办理小额贷款 需要买保险吗

  办理小额贷款 不需要买保险,目前2015-7-25,人民银行有办法规定:七个不准里规定不准强买强卖。贷款保险自愿原则,不准强制购买。
  七不准:
  1.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准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申请小额贷款需要买保险吗

为了降低贷款的风险,部分小额贷款机构或者银行确实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小额贷款时购买保险。不过保险的种类不是很多,金额也不会很高。在正规银行或者小额贷款机构都可以和经理商讨贷款保险的事宜。
也许会有很多人遇到在没有签订贷款合同之前就要求缴纳保险费用的,这种情况就一定要注意了,因为这事骗子管用的伎俩。有可能一定缴纳了保险费用,不但得不到贷款,而且保险费也会被骗走了。
总之,保险费并不是申请小额贷款过程当中所必须交纳的费用,申请人在对待保险费时需要谨慎。如果是在正规银行以及小额贷款机构,可以找信贷经理商讨;如果是自己没有接触过的小额贷款机构,尽量避免在签订贷款合同前交纳保险费。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履约保证保险的区别

1、概念不同:履约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承诺,如果投保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承保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贷款的风险。2、承担责任方不同:履约保证保险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担偿还责任。3、关系主体不同:履约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借款人、银行。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不是。扩展资料:注意事项:1、所有违约情形的前提为无正当理由。这意味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承包方违约,不属于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证范围。具体包括政治、社会、自然等各方面的客观原因。2、质量违约和工期违约情况的前提为承包人原因。这意味着,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违约和工期违约不属于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证范围。例如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发包人一方,如未能提供施工条件、人员严重不足、不断变更设计等,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履约保证保险为从属保函,理赔前提是主合同(即施工合同)有效。因此主合同无效或存在未经保险人确认的变更情况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履约保证保险的理赔以不存在保函欺诈为前提。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履约保证保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小额贷款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证保险

论述农村金融的特点。

【答案】:(1)涉及面广:既涉及到农业,也涉及到农村地区工商业;既涉及农村领域,也涉及城市领域。(2)风险较高:易受自然灾害的影响,是农业生产出现不稳定性;农村货币资金生产周转慢,流通时间长。(3)政策性强:国家在政策上以及资金扶持上向农业倾斜;农村金融必须要紧紧围绕国家农业发展政策以及目标而开展工作。(4)管理较难:农业生产具有不稳定性和资金需求的不均衡性,给农村金融管理带来困难。


农村小额信贷定义

  为解决我国落后地区人口的贫困问题和弥补信贷扶贫政策的缺陷,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引进并推行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模式。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农村小额信贷定义,希望能帮到你。   农村小额信贷定义   小额信用贷款(Microfinance)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中小微型企业主。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小额信用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由于这种贷款方式风险较大,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   小额信贷是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性信贷服务。小额信贷通过提供小额贷款,发挥金融的激励约束机制,改变了传统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方式。   农村小额信贷的原则   1、安全性原则,指银行在经营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尽量建设和避免信贷资金遭受风险和损失。   2、流动性原则,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信贷业务时能预定定期限收回贷款资金或者在不发生损失的情况下将信贷迅速转化为现金的原则。   3、收益性原则,指通过合理的运用资金,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谋取利润最大化,力求银行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农村小额信贷的预防政策   对借款人的有关资格资质进行审查,是借款合同签订的前提,也是借贷行为必不可少的程序。审查的重要意义在于评估贷款风险的大小,近而决定贷款交易的成功与否。   一、审查风险   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   (一)审查内容遗漏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 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   (二)没有尽职调查在实践中,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造成信贷风险。   (三)判断错误   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 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判断。   二、贷前调查的法律内容   (一)关于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续有效的存在审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业,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无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资质,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当注意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   (二)关于借款人的资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借款相适应;审查是否有明显的抽逃注册资本情况;以往的借贷和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产品质量、环保、纳税等有无可能影响还款的违法情况。   (三)关于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户;借款人(如果是公司)其对外投资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50%;借款人的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四)关于担保对于保证担保的,对担保人的资格、信誉、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调查。   三、对借款人及其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为减轻贷款人的道德风险,对借款人及其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外,还要对企业的投资人及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和控制,包括:   (一)对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主要人员有赌博、吸毒、嫖*、包养情妇,经常出入歌舞厅、桑拿场所,大操大办婚丧红白喜事,购买与其经济实力不相称的高级轿车、经常租住高级宾馆等行为的,其企业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二)对家族式的集团或公司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所谓家族式集团或公司,是指集团及其子公司或仇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内部的主要领导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及其家属、亲属担任的企业。   (三)对法人代表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企业、公司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者在国外开办公司的企业的贷款要从严控制对其法人代表出国及企业的资金往来要密切关注。特别是对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资金用途的不明的转账行为,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督并及时制止。   (四)贷款前要对企业法人代表的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对于一人兼任多个企业法人代表的关连企业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五)审查贷款时,必须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品质等为依据,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劳动模范"、"先进分子"、"华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依据,降低贷款条件或不按规章制度发放和管理贷款。   (六)借贷关系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对那些通过或利用领导、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打招呼、写条子介绍的贷款,不得放松对贷款条件的审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贷款。   (七)发放担保贷款时,要对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系进行认真调查。对借款人与担保人属同一集团公司的企业,贷款要从严审查。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   四、贷款审查的建议   认真审查每一笔贷款,不能把贷款的风险判断建立在过去的审查或信用上。不能因借款人过去曾按时还本付息就放松审查,或减少调查程序。   建立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定期约见制度。约见周期可根据贷款额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变化状况等确定。贷款额度大的,要相应缩短约见周期。   信贷人员(信贷员、信贷审查小组成员、信贷审查委员会成员)与借款人在借贷活动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私下接触。   信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借款人的现金、贵重礼品、购物券等;不得参加由借款人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不得向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   对于贷款数额大,周期长,或者借款人用于特定用途的贷款,应当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判断,并就有关事宜提供专家意见。

对于改革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什么样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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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定义和功能

保险公司是指依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将保费所得资本投资于债券、股票、贷款等资产,运用这些资产所得收入支付保单所确定的保险赔偿。保险公司通过上述业务,能够在投资中获得高额回报并以较低的保费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服务,从而盈利。保险的功能:(1)经济补偿功能,这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2)资金融通的功能 ,是指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个人认为这也是为什么把保险业定位为金融行业而不是服务业的原因。(3)社会管理功能,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及社会信用管理。扩展资料: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第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第八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二)设立保险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等;(三)筹建方案;(四)保险公司章程草案;(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六)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在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第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期间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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