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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国家公务员考试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4-04-20 07:40:17编辑:皮带君

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科目

招考公告十月中旬,考试在十二月,你可以看看:
1、基础阶段。此阶段主要是从知识上进行准备,此阶段复习通常看《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就可以了,市面上的这两本教材差别都不大,所以选择起来难度不 大,这个时候如果对公务员考点比较模糊的话,建议还是先报个班,这样可以节约不少时间,而且比较容易理清复习的方向。
2、强化提高阶段。此阶段主要是将第一阶段学习的各知识点进行实际运用并融会贯通。考生在此阶段可多进行模拟练习,主要是拿真题来训练,教材资料也是以真题为主,这样可以对 各知识点不断熟悉,提高解题速度,并根据模拟练习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查漏补缺。
3、冲刺阶段。此阶段主要是整理前两个阶段的备考结果,对于未能掌握的知识点要果断进行取舍,只对能够快速掌握的内容进行复习,并调整自己的考试状态.


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解读

已近深秋,广大公务员报考者期盼已久的“2010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的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终于于昨日揭开了神秘的面纱,正式对外公布。这是绝大多数报考者翘首以盼的复习指南,意味着复习应考进入最后紧张的备战阶段。为此,公务员考试试题研究专家陈少艺通宵对大纲进行深入研究、仔细分析和解读,以期为广大报考者下一阶段的复习提供明确的复习备考思路。

从总体上看,2010年公共科目的考试大纲比往年的介绍更为具体、细化和科学。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变化

1.言语理解与表达

从大纲的内容表述来看2010年“大纲”与2009年“大纲”趋同,不过据笔者估计言语理解与表达放在第一部分,那么此部分试题的难度和阅读量恐怕会适当加大,应试者在复习备考时应慎重区分易混淆词语,训练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培养阅读片段短文的语感,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2.判断推理

2010年“大纲”对判断推理的内容表述与2009年对比没有任何变化,据笔者判断难度系数应该不会有变化,提醒应试者要注意分析该部分2008和2009两年的真题。

3.数量关系

2010年“大纲”关于数量关系部分的表述依然和去年相同,笔者以为应试者复习备考时只需注意各种题型的解题技巧即可。

4.资料分析

2010年“考纲”对资料分析的表述只增加了一句话,即“资料分析需要根据资料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比较、计算”。其它的表述与2009年相同。据笔者分析,这说明今年的资料分析的考核将有可能更加侧重考核应试者的分析、比较、计算能力,而且此部分题目由往年的最后一部分提至第四部分,可见难度会比往年加大。据统计,资料分析的试题分值,往年由于放到最后一部分,很多应试者由于时间原因未能答完或放弃作答。

5.常识判断

2010年的“考纲”对常识判断的表述变为:“主要测查应试者对法律、政治、经济、管理、历史、自然、科技等方面知识的运用能力”,不再提及“侧重考查应试者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不过,据笔者判断,2010年的常识判断考核的知识点法律部分至少还将占据50%左右,因此,应试者在复习备考时还是以法律常识为主,政治、经济、管理、历史、自然、科技等方面知识为辅。

综上,2010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纲的变化主要有两大特征:其一,试题次序安排更为科学。大纲是应试者的复习指南,近几年公共科目的考试大纲在试题次序的安排上不断进行微调。2008年“大纲”公布的次序是: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和资料分析;2009年“大纲”公布的次序是: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和资料分析;而2010年“大纲”公布的次序是: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常识判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2009年把常识判断放到第一部分,然2010年的“大纲”把常识判断放到最后,是2010年“大纲”最明显变化,足见命题者是与阅卷者多次交换意见后所做出的科学调整,命题者是在分析历年试卷的答卷情况、各部分的得分比例和兼顾应试者答题心态的基础上做出的科学调整,使应试者不会纠缠于常识判断这类小分值的题目而浪费过多有限的答题时间。从2010年“考纲”来看,言语理解与表达又回归到第一部分,因此,应试者一般不会因题目难度过大而发挥失常。从题目次序的调整,足见命题者用心良苦,这样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也能更接近应试者的真实水平,更能选拔出综合素质和能力都较高的应试者。其二,常识考核更加全面。近年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的考试大纲对于常识判断的测验稳中有变,从2007和2008两年只考查法律常识,到2009年以考查法律知识为主,政治、历史、自然常识为辅,再到2010年对法律、政治、经济、历史、自然、科技和行政管理的考查进行了并排,没有提及侧重考查法律知识,这一变化表明命题者对应试者的考核更趋于全面。因此,应试者更要注意平时多种知识的积累。

二、申论变化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申论考试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


1.突出测查应试者实际问题解决的能力


2010年“大纲”申论介绍的内容与往年比变化较大,2009年对申论的介绍只有区区两行186个字,颇为笼统,而2010年的申论介绍则增加了不少内容,第一次在考纲中明确提出“申论考试按照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不同要求,设置两类试卷。”此外,2010年“考纲”的申论介绍对于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和市(地)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的测查重点进行了区分,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考查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市(地)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考查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两类试卷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即前者侧重测查应试者的综合分析、提出问题的能力,而后者偏重于测查应试者贯彻执行方面的能力。

2.申论作答要求将会稳中有变

申论作答要求问题设置形式上将会有所变化,据笔者判断,2010年申论作答要求问题的设置将很有可能以判断观点或对策的正误或完整性以及修改对策、方案或建议的形式出现,并且会与当前的形势与政策更加紧密结合。笔者提醒考生要关注自去年底到目前,国内发生的大事,特别是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

3.答题时将于当前的形势与政策结合得更紧

在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试中,应试者除了应具备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还需对我国当前的大政方针有正确的理解和运用。在“给定资料”的选择上,一些目前大家比较关注的、有一定影响的、事件性质没有太大争议的、反映某个方面的和较为典型问题等材料为题材。在申论作答要求的问题设置上一般也都与当前的形势和政策有关。笔者认为,应试者平时应关注当前的形势与政策并对之理解和运用,答题时结合当前的国家方针政策。


2011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是什么样的?

您好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3年10月15日8:00至24日18: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3年10月15日至26日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13年10月15日8:00至24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13年10月24日18:00至26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3、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请于2013年10月28日8:00后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采取网上确认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请于2012年11月2日9:00至7日16:00在所选考区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网上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35×45mm)正面电子证件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并按规定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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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什么时候?

您好!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工作将于10月中旬启动。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15-24日 考试时间11月25日

具体时间如下:
  查询职位:13日;
  网上报名:10月15日8点到24日18点
  资格审查:10月15日-26日;
  查询报名序号:10月28日 8:00后;
  确认缴费时间:11月2日9:00-7日16:00;
  打印准考证:11月19日10:00-24日12:00 ;  公共科目笔试:11月25日。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公务员 录用 规定 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2007年11月6日印发


2011年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2011年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2011国家公务员考试考试时间一般都在什么时候?

2011国家公务员考试考试时间一般都在什么时候? 按往年惯例是11月最后一个周日 出简章都是每年的10月中旬,考试在12月,面试在来年的3月。祝你成功 2011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时间一般都在什么时候? 2011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10年12月5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楼主!你好!我空间!:hi.baidu./%CB%AE%BE%B2%D4%C6%CA%E6/ 我空间有,可以去下载 祝你好运了 湖南国家公务员考试2016年考试时间一般在什么时候呢?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2016年湖南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暂时还没有公布,请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有信息会第一时间更新于此网站,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一般在10月份发布,11月份进行笔试,大家可以参考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信息如下: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 公告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4日 报名时间:2014年10月15日-24日 资格审查结果查询:2014年10月15日-26日 报名序号查询:2014年10月28日8:00后 报名确认时间:2014年11月2日至7日 准考证打印时间:2014年11月24日-29日 专业科目考试时间:2014年11月29日 公共科目考试时间:2014年11月30日 笔试成绩查询时间:2015年1月10日 面试名单公布时间:2015年1月中旬 面试时间:2015年1月下旬开始面试 体检时间:2015年2月底开始 国家公务员考试交流群:239227614,欢迎加群进行交流。 考生可以选择自己最近的考点考试,更多国家公务员考试信息,请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n.off./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一般是什么时候出公告?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陕西人事考试网提醒您: 您好,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还未公布,您可以参考2015年的考试时间:报名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8:00至24日18:00,报名确认及缴费时间为2014年11月2日9:00至7日16:00,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14年11月24日10:00至29日12:00,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笔试成绩公布:2015年1月10日。 点击查看》》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 希望可以帮到您,祝您考试成功!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考试时间是什么时候? 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具体时间安排。 国考报名时间:2016年10月15日8:00至24日18:00 查询资格审查:2016年10月15日至26日期间 查询报名序号:2016年10月28日8:00后 报名确认:2016年11月2日9:00至7日16:00 网上打印准考证:2016年11月21日10:00至27日12:00 笔试时间: 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7日。具体安排为: 11月27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1月27日下午 14:00-17:00 申论 8个非通用语职位外语水平考试的时间为: 2016年11月26日下午 14:00-16:00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特殊专业职位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考试的时间为: 2016年11月26日下午 14:00-16:00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在什么时候?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2016年国考公告暂未发布,预计10月报名,可以参考15年的时间: 网上报名:2014年10月15日8:00至24日18:00 资格审查:2014年10月15日至26日 查询报名序号:2014年10月28日8:00 确认缴费时间:2014年11月2日9:00至7日16:00 打印准考证时间:2014年11月24日10:00至29日12:00 笔试时间:11月30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1月30日下午 14:00-17:00 申论 更多公务员信息请关注漳州公务员考试网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在什么时候?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尚未发布。据往年经验,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时间估计会在2016年10月份公布,预计报名时间在2016年10月下旬、笔试时间在2016年11月下旬具体将在公告中进行说明,考生们可参考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来预估2017年国考时间。 报名时间安排: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发布时间:2016年10月中旬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2016年10月中旬 2017年国家公务员资格审查结果:2016年10月中旬 2017年国家公务员查询报名序列号:2015年10月下旬 2017年国家公务员报名确认:2016年11月上旬 2017年国家公务员准考证打印:11月下旬 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2016年11月下旬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公布时间:2017年1月10日左右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国家公务员的考试时间 您好,中宜教育为您服务。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还没有出来,预计在2014年10月中旬发布,考试时间预计在11月底。详情考生参考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时间。从2002年起,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已经基本固定:职位表和报名时间在每年10月中旬,考试时间在每年11月的第四个周末或12月的第一个周末。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网上报名:2013年10月16日8:00-24日18:00 资格审查:2013年10月16日8:00-26日18:00 查询报名序号:2013年10月28日8:00后 确认缴费时间:2013年11月2日9:00-7日16:00 打印准考证:2013年11月18日10:00-23日12:00 笔试时间:2013年11月24日 希望可以帮到您,中宜教育助您成公快人一步!


2013年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

2013年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这是成为国家公务员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报考公务员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籍及政治权利条件
  报考者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正常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者才可以报考。因此,非我国的公民,或因违法犯罪而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人、因患精神病等疾病而无法行使公民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
二、政治立场及道德品质要求
  报考者在政治上必须与党保持一致,必须拥护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公民报考公务员最基本的政治要求,并且报考公务员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法纪观念和道德修养,这点具体表现在,某些职位可能要求报考者政治面貌必须是共青团员或者中共党员。
三、学历条件
  学历条件是报考公务员的敲门砖,也是硬性的规定,报考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程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同的公务员职位招考,要求考生须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通常起步价为大专以上学历。公务员考试的学历要求
四、年龄限制
  公务员考试一般要求考生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但一些特殊职位对年龄限制有相应的要求,比如公安类职位招考或许要求为30周岁以下,从2010年开始,对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职)年龄放宽到了40周岁以下。


2011年国家公务员报考条件

国考的招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18周岁以上、 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 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 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大四的学生可以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
考试科目为行测+申论,还有些特殊职位要考专业知识。
行测分为5大块: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逻辑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
申论主要是给材料回答问题,有概括题、分析题等,还有一个大作文。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在什么时候

报名的话应该在10月15日报名
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招录对象是面向全国进行招考的,它的报考条件一般如下:(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具体条件需参照最新考试公告。


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什么时候开始报名?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发布,10月15日8:00至24日24:00报名,11月2日9:00至7日16:00在所选考区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2011年11月27日举行公共科目笔试。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2012年1月中旬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
据了解,此次将招考18000余人,比2011年增加2000人,是历年来招考人数最多的一次。2012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对外招录的部门有130多个。地市县区基层职位将招录13000人,占总体计划的73%,其中三分之二的职位要求为应届毕业生,这意味着,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的职位多达8700多个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职位竞争

在报名人数总体平稳的同时,这届“国考”的职位总体竞争程度约为66:1,比2012年有所下降。但局部来看,这届“国考”冷热不均、两极分化程度进一步加剧。中公教育截至24日18:00的统计数据显示,有两个职位只招1人,但报名人数近万。“国家统计局合川调查队业务科室科员”,竞争比已经达到9411:1,刷新历年国家公务员一个职位考录最高比例。紧随其后的“国家统计局南川调查队业务科室科员2”竞争比超过9000大关,2013年为9175:1。未来两天还要继续审核,不排除能够达到“万里挑一”的情况。而去年报名截止当天,竞争最激烈职位竞争比仅为3619:1。在竞争最激烈10大职位中,2013年排名第九的职位竞争比达到了2899:1,这个数据,在2012年能排到第四。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岗位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岗位查询:http://shenzhen.huatu.com/zt/guokao/
查询时间要等考试公告发布后,预计发布时间在10月中旬,届时您登陆此网站查询就可以了。以下是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岗位招录条件,您可以先参考下。
 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应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央直属市(地)级机构职位、县(区)级及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0%左右的职位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各招录机关的招考人数、具体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可详见国家公务员考试招录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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