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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4-04-17 22:41:40编辑:皮带君

教育部专业分类目录

教育部专业分类目录如下:2020年2月21日,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该专业目录是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基础上,增补了近年来批准增设的目录外新专业,形成了最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 。2021年2月,教育部又对该目录进行了更新,公布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名单(2020年)2021年12月,教育部又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进行更新,公布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名单(2021年)。0101 哲学类010101 哲学010102 逻辑学010103K 宗教学010104T 伦理学0201 经济学类020101 经济学020102 经济统计学020103T 国民经济管理020104T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020105T 商务经济学020106T 能源经济020107T 劳动经济学(2016)020108T 经济工程(2017)020109T 数字经济(2018)0202 财政学类020201K 财政学020202 税收学020203TK 国际税收(2021) [4] 0203 金融学类020301K 金融学020302 金融工程020303 保险学020304 投资学020305T 金融数学020306T 信用管理020307T 经济与金融020308T 精算学(2015)020309T 互联网金融(2016)020310T 金融科技(2017)0204 经济与贸易类020401 国际经济与贸易020402 贸易经济020403T 国际经济发展合作(2021)

2021教育部专业分类目录是什么?

2021年教育部专业目录大全:01学科门类:哲学0101哲学类010101哲学010102逻辑学010103K宗教学010104T伦理学02学科门类:经济学0201经济学类020101经济学020102经济统计学020103T国民经济管理020104T资源与环境经济学020105T商务经济学020106T能源经济020107T劳动经济学(2016)020108T经济工程(2017)020109T数字经济(2018)0202财政学类020211K财政学020212税收学0203金融学类020301K金融学020302金融工程020303保险学020304投资学020305T金融数学020306T信用管理020307T经济与金融020308T精算学(2015)020309T互联网金融(2016)020310T金融科技(2017)0204经济与贸易类020401国际经济与贸易020402贸易经济03学科门类:法学0301法学类030101K法学030102T知识产权030103T监狱学030104T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2017)030105T国际经贸规则(2017)030106TK司法警察学(2018)030107TK社区矫正(2018)0302政治学类030201政治学与行政学030202国际政治030203外交学030204T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030205T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030206TK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2018)0303社会学类030301社会学030302社会工作030303T人类学030304T女性学030305T家政学030306T老年学(2019)0304民族学类030401民族学0305马克思主义理论类030501科学社会主义030502中国共产党历史030503思想政治教育030504T马克思主义理论(2017)0306公安学类030601K治安学030602K侦查学030603K边防管理030604TK禁毒学030605TK警犬技术030606TK经济犯罪侦查030607TK边防指挥030608TK消防指挥030609TK警卫学030610TK公安情报学

商标注册分类

1、商标注册类别大全--互联网商标注册类别(我们商标注册类别推荐)互联网商标注册3个基础类别在自己的垂直领域进行商标注册保护广告销售、在线广告等服务注册35类商标招聘类服务注册35类商标电商类服务注册35类商标网站、搜索引擎等服务注册42类商标房产类服务注册36类商标论坛类服务注册38类商标APP、应用软件、电子设备注册9类商标小说类服务注册41类商标游戏类服务注册41类商标音乐类服务注册41类商标社交类服务注册45类商标2、商标注册类别大全--食品商标注册类别 食品商标注册核心类别第29类商标:腌腊制品、鱼制食品、干果、豆腐制品、食用油等;第30类商标:调味品、糕点、方便食品等;第31类商标:新鲜水果、蔬菜、活动物等;第32类商标:饮料、果汁、矿泉水、啤酒等;第33类商标:白酒、红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含酒精饮品等;食品商标注册重要类别第35类商标:店招、(进出口)销售、代理;特许经营、加盟连锁;广告宣传等。第39类商标:物流、配送、仓储等;第40类商标:食品加工、饮料加工等。第44类商标:营养与饮食指导、保健等;3、商标注册类别大全--房产行业商标注册类别房产行业商标注册核心类别第36类商标:商品房销售;第37类商标:房产建筑、室内装修;第42类商标:建筑学、室内装饰设计房产行业商标注册重要类别第39类商标:物流、仓储服务;第40类商标:材料处理、加工服务等;第41类商标:置业顾问、俱乐部;第43类商标:餐饮服务;第44类商标:美容、美发、园艺服务等;第45类商标:物管服务、安全服务、社区服务;4、商标注册类别大全--药品医疗商标注册类别药品医疗商标注册核心类别第5类商标:人用药等;第10类商标:医疗器械等;第30类商标:保健食品等;第35类商标:销售服务等;药品医疗商标注册重要类别第7类商标:制药机械第12类商标:手推车、救护车第18类商标:拐杖第20类商标:棺材、医院用非金属身份鉴别手环、磁疗枕第21类商标:痰盂第24类商标:床上用品、寿衣第40类商标:食品饮料加工、剥制加工、药材加工等。第42类商标:药品研究、化学研究第44类商标:医疗服务等;5、商标注册类别大全--旅游行业商标注册类别旅游行业商标注册核心类别第39类商标:旅游观光、旅行安排、施行社、物流运输、自驾游第35类商标:旅游产品专营专卖、广告宣传、旅游门户网站第41类商标:俱乐部、组织表演演出、休闲娱乐、旅游摄影第43类商标:餐厅、酒店、茶馆、住宿等第44类商标:疗养院、桑拿服务、(景区)风景设计、庭园设计 旅游行业商标注册重要类别 旅游行业商标注册重要类别第6类商标:金属纪念章、金属纪念牌、普通金属艺术品、钥匙链第9类商标:电子地图、导航器、太阳镜、旅游用电子产品第14类商标: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纪念品等第16类商标:旅游杂志、砚台、地图等第18类商标:旅行包、旅行用具、伞、登山杖第20类商标:镜子、竹木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漆器工艺品、羽兽毛工艺品、软木工艺品第21类商标:旅行饮水瓶、花瓶、编织品制桶、茶具、瓷器或玻璃艺术品、梳子、水晶工艺品第22类商标:户外帐篷、吊床等第24类商标:绣花枕套、纺织品壁挂、丝织美术品、丝绣图画、装饰织品、绣花图案布、床上用品等第25类商标:服装、鞋、帽第26类商标:绣花饰品、花哨的小商品(绣制品)、花彩装饰(绣制品)、绳编工艺品、服饰品等第28类:户外娱乐器械、护具、娱乐用品(棋牌、玩具、钓具)6、商标注册类别大全--家具行业商标注册类别家具行业商标注册核心类别第20类商标:家具、枕、垫、橱柜、非金属家具部件等;第19类商标:非金属门窗、制家具用木材、地板、成品木材等;第24类商标: 床上用品、床单、被罩、毛巾被、毯子、窗帘、纺织品壁挂、纺织品制家具罩、家具遮盖物、家具用织物等; 家具行业商标注册重要类别 家具行业商标注册重要类别第2类商标: 家具用涂料、油漆以及木材防腐剂、颜料、家具防腐剂等;第6类商标:金属家具部件、金属家具门和把手、家具金属小脚轮、家具用金属附件、家具金属脚轮、家具用金属锁等;第8类商标:磨具(手工具)、钻子、铆钉枪、钢刀等;第9类商标:实验室用特制家具、家具用电锁、各种家电等;第10类商标:医用家具等;第18类商标:皮质家具套、家具用皮缘饰、皮革、皮垫等;第28类商标:玩具家具、娃娃家具等;第35类商标: 特许经营加盟;组织家具商业广告交易会或展览等;第37类商标:家具修复、家具保养、家具制造(修理)等;第39类商标:运送家具;家具运输;物流;仓储;包装等;第40类商标:家具生产加工服务、层压板加工、木器制作等;第42类商标:家具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7、商标注册类别大全--餐饮行业商标注册类别餐饮行业商标注册核心类别第43类商标:餐饮、餐馆、酒店、住宿等;第35类商标:饭店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餐饮行业商标注册重要类别第8类商标:餐具(刀、叉和匙)等;第29类商标:腌腊制品、鱼翅、鱼制食品、食用油等;第30类商标:调味品、糕点、方便食品等;第31类商标:新鲜水果、蔬菜、活动物等;第32类商标:饮料、果汁、矿泉水、啤酒等;第33类商标:白酒、红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含酒精饮品等;第39类商标:物流、配送、仓储等;第40类商标:食品加工、剥制加工等;第44类商标:营养与饮食指导、保健等;8、商标注册类别大全--服装行业商标注册类别服装行业商标注册核心类别第25类商标:服装;第18类商标:皮具、皮包;第35类商标:销售服务;第10类商标:紧身束缚胸衣、塑身衣服装行业商标注册重要类别第7类商标:缝纫机第16类商标:杂志、量具;第26类商标:服装花边、配料等;第28类商标:运动防护器具及冰鞋第37类商标:服装修补、翻新、清洗服务第40类商标:服装加工;第42类商标:服装设计;第45类商标:服装出租9、商标注册类别大全--机械行业商标注册类别机械行业商标注册核心类别第7类商标:各型机械;第12类商标:车辆器械和设备、陆海空器械和设备;第28类商标:运动、体育器械;机械行业商标注册重要类别第6类商标:机械金属零部件;第8类商标:手工用具和器械;第9类商标:电子机械产品、机械用精密仪器;第37类商标:各型机械设备的安装与维修;第35类商标:机械设备的展览展示、代理销售、广告宣传等;第42类商标:机械研发、材料测试、电子器械软件安装等;第40类商标:机械加工;第16类商标:机械宣传期刊杂志;第39类商标:仓储运输;10、商标注册类别大全--商超行业商标注册类别商超行业商标注册核心类别第35类商标:销售服务。商超行业商标注册重要类别第3类商标:化妆品第4类商标:打火机用油、蜡烛第5类商标:药品第8类商标:金属小工具第10类商标:塑身衣、安全套、医疗仪器第12类商标:儿童车第16类商标:保鲜膜、杂志、纸张第17类商标:非金属管第18类商标:皮包第20类商标:家具第21类商标:家用或厨房用具等第28类商标:玩具、健身器具第29类商标:肉、罐头、干果(坚果)系列、泡菜 、卤菜、蛋、奶制品、食用油、菌类干制品、豆腐制品等;第30类商标:茶、保健品、休闲食品、食用淀粉制品、调味品等第31类商标:新鲜的农副产品第32类商标:饮料、啤酒第33类商标:酒第34类商标:烟草、打火机、烟具第37类商标:服装修补11、商标注册类别大全--电子行业商标注册类别电子行业商标注册核心类别第9类商标:电子计算机、办公(打印、传真)机、电话、音像设备、精密测量仪器仪表、数据处理、设备、信息处理器、电源材料、电子开关、元器件、遥控器、报警器、充电器等;第11类商标:灯、电烤箱(炉)、电磁炉、冰箱冰柜、空调、风扇、热水器、消毒设备、净化设备、电暖器、电子打火机等;第7类商标:各型电子机械(如:豆浆机、洗衣机、制茶机、厨房用电动机器、电子工业设备、静电工业设备等等)。电子行业商标注册重要类别第42类商标:产品研发、技术项目研究、科研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更新、软件升级、计算机系统分析、程序和数据交换等;第35类商标:组织(商业、广告、展览)交易会等;第40类商标:电子产品加工服务;第41类商标:在线电子服务下载、电子产品相关的教育培训、组织电子产品方面的学术讨论等;第37类商标:电子产品的维修服务。12、商标注册类别大全--建材行业商标注册类别建材行业商标注册核心类别第6类商标:金属建筑物、金属建筑构件等金属建材;第17类商标:保温、隔热、隔音材料、绝缘制品等橡胶材料;第19类商标:非金属建筑结构、大理石、石头、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非金属石材等非金属建筑材料;第35类商标:进出口代理、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建筑材料评估、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力资源咨询、电子商务、网络广告等;建材行业商标注册重要类别第1类商标:腻子膏、混凝土凝结剂、工业用粘合剂等;第2类商标:建筑用涂料等;第3类商标:抛光制剂、抛光用硅藻石、建筑用砂布等;第7类商标:建筑机械、装卸设备等;第8类商标:金属手工工具等;第9类商标:建筑智能管理系统、自动化装卸系统、安全救护器具;第12类商标:混凝土搅拌车、运渣车等;第37类商标:建筑、建筑信息、建筑物装饰、施工、修理等;第39类商标:物流、货运代理、仓储、城市配送等;第40类商标:建材加工等;


商标类目大全?

商标类目明细分为45大类具体如下:1、化学原料;2、颜料油漆;3、日用化品;4、燃料油脂;5、医药卫生;6、五金金属;7、机器设备;8、手工器械;9、科学仪器;10、医疗器械;11、家用电器;12、运输工具;13、军用烟花;14、珠宝钟表;15、乐器;16、文化用品;17、橡胶制品;18、皮革皮具;19、建筑材料;20、家具;21、家用器具;22、绳网袋蓬;23、纺织纱线;24、床单布料;25、服装鞋帽;26、花边拉链;27、地毯席垫;28、体育玩具;29、食品罐头;30、调味茶糖;31、水果花木;32、啤酒饮料;33、酒;34、烟草烟具;35、广告贸易;36、金融物管;37、建筑修理;38、通讯电信;39、运输旅行;40、材料处理;41、教育娱乐;42、科研服务;43、餐饮酒店;44、医疗园艺;45、社会法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而规定的。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修改决定》修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名录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3、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4、201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以上参考内容:百度百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二、未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三、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四、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如其环境影响特征(包括污染因子和生态因子)对该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造成主要环境影响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否按敏感区要求管理,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后确认。五、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用清洁生产工艺替代落后工艺,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现有污染源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适当简化。六、纳入区域性开发的建设项目,如编制区域开发规划时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合区域开发总体要求的,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适当简化。七、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类别按其中等级最严的确定。八、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建设或投资,如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和《工商领域禁止重复建设目录》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名录》。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此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九、本名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十、本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项目类别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流域开发(含流域规划和小流域治理),海岸带
开发,围垦造地,围海造地全部





区域
开发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旅游渡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
区,工业园区及成片土地开发


全部










露天开采新建:改、扩建,敏感区其他/石油开采

年产20万吨及以上;年产
20万吨以下,敏感区年产20万吨以下,非敏
感区/


天然气开采

年产10亿标准立方米及
以上;年产10亿标准立
方米以下,敏感区年产10亿标准立方米以
下,非敏感区




煤层气开采敏感区非敏感区/
煤炭
采选


新矿区全部/           独立矿井敏感区非敏感区/选煤厂敏感区非敏感区/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全部//





非金
属矿
采选






脉矿开采,化学矿开采年产矿石20万吨及以上年产矿石20万吨以下/湖盐及井盐钾盐;镁盐其他/海盐及矿盐/全部/石棉采选,云母采选,石墨采选敏感区非敏感区/
石灰石、高岭土/

10万立方米及以上

10万立方米以下,非敏感
区土沙石



2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
20万立方米/年以下,10
万立方米/年及以上,敏
感区其他



10万立方米/年以下,非
敏感区


法律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行业有哪些?有没有环保顾问知道?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造纸、印染等11个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降低工业新增水用量,提高水重复利用率,严格控制并削减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全面达标排放,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环保部印发了《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工业是水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重要来源,与农业源和生活源相比,工业源具有污染物排放浓度高、治理困难等特点。因此,工业行业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是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强化源头预防,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制造2025》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行绿色制造”,要求全面推动推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轻工、印染等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实现绿色生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也明确提出“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
  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动工业领域清洁生产技术水平进步,先后发布了造纸、皮革、制糖、化学原料药等多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对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行业技术不断进步,一批行业重大关键清洁生产技术取得了突破,如“纺织行业高温气液染色技术”、“造纸行业本色麦草浆清洁制浆技术”、“制革行业制革准备与鞣制工段废液分段循环技术”,急需加快推广步伐。
  特别是《中国制造2025》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地方在落实相关工作时也急需得到相应的指导。因此,围绕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制定出台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加快行业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普及,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从源头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十分必要。

2 《方案》中各重点行业的
清洁生产技术是如何确定的?
   为确保《方案》中提出的清洁生产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我们首先通过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石化联合会、中国纺织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协会等重点行业协会向工业企业、科研院所、工程技术公司等相关单位广泛征集技术,在此基础上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征集的清洁生产技术进行了多轮筛选,将行业重大、关键共性清洁生产技术纳入《方案》,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确保最终纳入《方案》中清洁生产技术的科学、合理,代表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方向。

3《方案》预期实现什么样的目标?
  《方案》对每项技术到2020年在行业中的普及率和可能实现的环境效益进行了预测,通过企业采用《方案》中的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预计到2020年,可减少废水排放量6亿吨,减少化学需氧量(COD)产生量250万吨,减少氨氮产生量15万吨,减少含铬污泥(含水量80-90%)约3万吨。

4 下一步在推动《方案》落实方面
有哪些具体措施?
  推动《方案》落实,需要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共同协作,形成合力。一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充分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等资金渠道,为企业按照《方案》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供政策支持。
  二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将在加强对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监督检查基础上,安排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支持企业实施《方案》中能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或当地超标污染物排放量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三是有关行业协会和有关科研院所将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积极为企业开展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交流研讨等服务工作,提高企业对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主观能动性,引导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具体详细咨询上海立昌环境,


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5〕151号《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中“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

  (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相关信息: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名录。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 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 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在环评中的作用

一是适应环境保护管理新要求。更好地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快推进环评制度改革。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坚定不移的把“放管服”改革持续向纵深推进,不断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也指出要通过改革创新,围绕“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三个环节,真正发挥环评在源头预防上的关键作用,焕发环评制度新活力,并明确把“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作为规范环评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1]
二是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从2017年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全部实行网上备案,《名录》本身已不适应相关要求。同时,《名录》无法较好的实现对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尺度的统一,需调整部分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建设项目环评类别。而从管理角度出发,为使环境影响评价能作为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更高平台、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源头预防作用,使环境管理从粗放式走向精细化,从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和项目建设成本,也需对其进行修订。
三是有效衔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重在事前预防,是新污染源的“准生证”,同时,为排污许可提供污染物排放清单。故本次《名录》的修订,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类别和项目类别进行相应拆分、归类及顺序调整后,将固定源部分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衔接一致。《名录》对于排污许可管理与环评制度在时间节点、污染排放审批内容等方面相衔接起到重要纽带作用。【摘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在环评中的作用【提问】
一是适应环境保护管理新要求。更好地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快推进环评制度改革。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坚定不移的把“放管服”改革持续向纵深推进,不断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也指出要通过改革创新,围绕“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三个环节,真正发挥环评在源头预防上的关键作用,焕发环评制度新活力,并明确把“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作为规范环评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1]
二是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从2017年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全部实行网上备案,《名录》本身已不适应相关要求。同时,《名录》无法较好的实现对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尺度的统一,需调整部分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建设项目环评类别。而从管理角度出发,为使环境影响评价能作为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更高平台、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源头预防作用,使环境管理从粗放式走向精细化,从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和项目建设成本,也需对其进行修订。
三是有效衔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重在事前预防,是新污染源的“准生证”,同时,为排污许可提供污染物排放清单。故本次《名录》的修订,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类别和项目类别进行相应拆分、归类及顺序调整后,将固定源部分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衔接一致。《名录》对于排污许可管理与环评制度在时间节点、污染排放审批内容等方面相衔接起到重要纽带作用。【回答】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内容: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扩展资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废止,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取而代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21

法律分析: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制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法律分析:属于本名录第1至107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名录第109至112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法律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七条 属于本名录第108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109至112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环评分类

法律分析: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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