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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税收优惠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4-04-09 09:05:18编辑:皮带君

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1、在2022年1月1日郑液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庆丛亮方教育附加。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返大春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2、符合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或增量留抵税额。首先要判断自己是漏耐否属于小微企业,这个小微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不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而是符合誉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仿渗》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中的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3、如果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在2021年度对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2022年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均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1、在2022年1月1日郑液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庆丛亮方教育附加。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2、符合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或增量留抵税额。首先要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小微企业,这个小微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不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而是符合誉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中的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3、如果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在2021年度对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2022年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均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每个省、市、区都不一样,这要根据企业在哪个地区,比如以广东省为例: 1、广州:提交高企申请并获得受理的企业,每家补贴20万元,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每家总额100万元的奖励; 2、珠海:对通过认定的高企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企业每认定1件省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000元补助;获得市级创新基金立项扶持的高企,在原有资助额度上增加5万元; 3、东莞: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予以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企予以10万元奖励,对进入省高企培育库企业予以5万元奖励; 4、佛山: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10万元,,企业每认定1件高新技术产品给予补助1000元。

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4、另外,各地还有地方性的不同的优惠和奖励政策,比如:苏州工业园区:对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可一次性获得30万元奖励。所有奖励资金都实行专款专用的办法,全部用于企业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科技含量提升等科技研发活动。扩展资料: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属于一种税收政策,是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按年享受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年。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有什么条件吗?

可叠加享受,但也有条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情形:(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按照69号文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叠加享受,比如正处于减半征税的外资企业,即便是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能在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的基础上再减半征税。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案例1:A公司是一家外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10年收入总额1500万元,成本费用发生额为900万元,其中2010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发生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合计100万元。A公司2010年处于减半征税期,其研发费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均符合相关规定。A公司应纳税额:计税收入可以减按收入总额的90%计算,即1500×90%=1350(万元);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即加计100×50%=50(万元)扣除,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可以调整为950万元;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的规定,A公司2010年度的适用税率为12.5%;最终,A公司2010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350-950)×12.5%=50(万元)。(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根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情况,《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可以参照69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可以和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如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企业,在享受减半征税期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也应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案例2:B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2014年9月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为560万元,请问能否同时享受加速折旧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根据69号文第二条规定,39号文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加速折旧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如企业符合相应条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因此,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加速折旧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案例3:C企业成立于2014年度,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又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请问这两个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C企业可以叠加享受吗?可以叠加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根据69号文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叠加优惠正常税收怎么算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摘要】
叠加优惠正常税收怎么算【提问】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回答】


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2017年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2017年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19年的最新规定中,将这一上限提高到了100万元,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大大降低了小伟企业的缴税成本。法律依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第一条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及政策解析(四)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此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有关情况、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等。其税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填报此表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不再分别按各自比例计算。且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表格的设计充分反映了这一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是附表1中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不是主表中的“营业收入”数额。

  (2)原所得税法规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新税法对此没有明确。

  9、《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

此表填报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折旧、摊销,以及纳税调整额。资产折旧、摊销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摊销年限两个方面,因此,本表设计主要考虑这两个因素。需要注意的要点是:

  (1)新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摊销年限及残值的估计只适应2008年以后购置的资产,2008年之前购置的资产适应原来的税法规定。2008年之前的资产符合当时税法规定折旧摊销年限的,不作调整。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法允许计提折旧,而会计核算时没有计提折旧。这部分资产也要进行纳税调整,在调减项目反映。

  (3)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计税基础和折旧摊销年限新税法暂未明确。在新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因原所得税法规定已经废止,企业可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暂不作调调整。

  10、《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此表填报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以及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差异的纳税调整额。其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根据以上税法规定,会计核算中计提的各项准备包括坏账准备,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会计上计提的准备影响了当期利润的,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计提时减少了利润的要调增所得额,转回时增加了利润的要调减所得额。所以,此表的调整额为“本期计提额”减“本期转回额”的差额。填报时注意以下要点:

  (1)原来按税法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有余额的,如果本年没有计提,余额不需要调整。同样,转回原来规定范围内准备金余额的,也不调减所得额。

  (2)有些行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计提减值准备、风险准备,但政策尚未明确。

  11、《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此表填报会计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及其税收处理,以及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差异的纳税调整额。企业股权投资的目的是获得投资收益,收益分为两类:股息红利收益,也叫持有收益。这部分收益基本是免税收入,但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持有收益要全额征税;转让所得收益,也叫处置收益。这部分转让所得需要全额征税,转让损失也允许税前扣除,但不能超过本年投资收益。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本表设计基本也按照这两类收益填报,第6-10列反映股息红利收益情况;第11-16列反映转然所得(亏损)收益情况。表中主要调整以下几项差异:

  (1)投资初始成本的差异。税收上要求按照投资的历史成本原则作为计税基础,如果以资产投资的,其历史成本要求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计税基础,而且一般不作后续计量调整。而会计上分为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分别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还需要进行调整。这种投资成本的差异,会造成处置投资资产时,会计上确认的处置所得与税法上确认的处置所得产生差异。

  此外,当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由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的,采用新准则核算时差额部分会计上要求计入当期损益,这会增加会计利润。而税收上不确认这部分利润,因此一方面需要调减所得额,另一方面不改变投资的计税成本。此项差异调整在表格中的“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中反映。

  (2)投资前利润分配差异。会计上对于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不认为是自己的投资收益,而认为是投资成本的回收;而税收上是以作为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投资收益。无论投资前后,只要是被投资方分配税后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投资方就应按作出分配决定时间确认为投资收益。

  (3)权益法核算持有收益的差异。会计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发生盈利或亏损时,投资单位也要在投资收益中进行相应的核算,会增加投资收益或减少投资收益。而税收上基本按照成本法核算的方式进行处理,即被投资方实际作出分配税后利润决定时才确认投资收益。因此,对于会计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持有股权期间的投资收益,税收上不认可,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此项差异调整在“会计投资损益”和“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中反映。

  (4)股息红利分配一般是免税收入,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增加所得额时,要作为免税收入进行相应的调减所得额处理。调减时,在《税收优惠明细表》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免税收入”中反映。

  (5)股权投资损失扣除差异。会计核算中对于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已经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政策规定的“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是税收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和转让所得,不是会计核算中确认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此项调整在“投资损失补充资料”中反映。

  (6)短期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损失)虽然没有在报表中单独填列反映,但是其投资收益和所得是否作为计算股权投资损失的扣除限额基数,短期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等,仍然要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按权益性投资处理。

  (7)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差异。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税收上不予认可。此项调整在《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中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调整反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的精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是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也就是,企业从2019年1季度申报开始,可以按照新的小微标准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微减免。
对比之前介绍的财税〔2018〕77号,新出台的财税〔2019〕13号也规定小微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新文件对小微企业的标准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一是,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所有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应纳税所得税都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判断。
二是,从业人数的标准提高到了300人。
三是,资产总额的标准提高到了5000万元。
四是,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提高到了300万元。
我们再举个例子学习一下减免税额的计算。
假设,某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满足分别少于300人和5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计算减免税额时分以下步骤:
第一步,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计算税额,即100万元乘以25%再乘以20%,等于5万元。
第二步,超过100万元的180万元的部分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计算税额。即180万元乘以50%再乘以20%,等于18万元。
最后计算得到企业当年度应纳税额等于5万元加上18万元等于23万元。相比一般企业25%税率,减免了47万元。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报表填报
为适用小微标准的提高和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的部分表单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主要变化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信息”项目,满足精准、便捷识别小型微利企业的需要。
也就是,企业从2019年1季度的申报开始,需要在季度申报表主表的“按季度填报信息”中,分别填写“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
按照文件规定和填报规则,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A201030,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修订后的申报表将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二、小型微利企业到底要填哪些表?
1、这些表格不用填!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2、这个表格一定要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位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3、这个表单不能忽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a、其中的“基本精英情况”位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
b、“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
c、“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如下:1、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2、附加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3、企业所得税,将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

正是为了鼓励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扶持企业创新发展。 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可以抵扣高达75%的重大利好也成为中小微企业关注的热门话题。 那么科技型中小企业究竟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呢?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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