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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保险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4-03-21 12:47:59编辑:皮带君

简述保险在中国的发展优势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您好!保险在中国的发展优势较多,包括自然灾害的保障需求、意外灾难的保障、疾病等方面,下面是具体介绍:1、近年来,我国的自然灾害频发,造成的损失十分惨重,给财政、个人和社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对此,政府大力支持保险行业的发展,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探索巨灾保险制度;2、空难、煤矿、沉船等重大意外事故令人触目惊心,给受难者及其家人带来痛苦和医疗负担,甚至会影响家庭生活质量,这就需要利用保险来规避风险,降低意外带来的损失;3、如今各类疾病频发,且饮食环境、大气质量等都是影响人们健康的重要因素,人们急需利用保险来减轻看病负担,以保障自身健康;4、社会老龄化现象的加剧、物价的上涨、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追求等,都将给养老保险市场带来一定的发展空间。综上可知,中国对保险的需求正不断增长,我国各部门对保险行业持鼓励态度,并不断实施各项保险政策,如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优健康险、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等,这些都将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

中国保险市场什么时候形成涉外保险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接管各地的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同时整顿改造私营保险公司,为新中国保险事业的诞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一)改造旧中国保险业为建立起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保险业,1949年人民政府对旧中国保险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和改造.1、接管官僚资本保险企业。由于解放前夕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大多集中在上海,人民政府接管官僚资本保险机构的工作以上海为重点。接管工作从1949年5月开始至10月底基本结束。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和专营船舶保险、船员意外保险的中国航联意外责任保险公司经批准恢复营业,其他官僚资本保险机构都予以停业。上海以外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都由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当时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因资金转移和负责人贪污挪用,资产已枯竭殆尽。其员工由军管会组织学习政治,许多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走上了人民保险事业的新岗位。2、改造私营保险企业。解放后,各地相继制定私营保险企业管理办法,如重新清产核资,要求按业务类别交存相应的保证金等,并加强督促检查。根据新的管理规定,中外私营保险公司在各地复业,但大部分保险公司资力薄弱,承保能力有限.由于原来的分保集团大部分解体,对外分保关系中断,在军管会的支持下,1949年7月20日在上海成立了由私营保险公司自愿参加的分保组织“民承分保交换处”(简称民联),主要经办火险的分保业务。民联的成立,促进了私营华商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提高了保险业的信誉。随着私营保险企业公私合营,民联于1952年初完成了历史使命。1951年和1952年,公私合营的“太平保险公司”、“新丰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两家公司都是在多家私营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的,其业务范围限于指定地区和行业,经营上取消了佣金制度和经纪人制度。1956年,全国私营工商业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完成后,国家实行公私合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办理财产强制保险的法定机构。同年,太平和新丰两公司合并,合并后称“太平保险公司”,不再经营国内保险业务,专门办理国外保险业务。两家公司的合并实现了全保险行业公私合营,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从此,中国国内保险业务开始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3、外国保险公司退出中国保险市场。1949年以前,外国保险公司凭借政治特权以及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控制了中国的保险市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废除其特权,并加强监管,要求其重新登记和交纳保证金。1950年5月,全国尚有外商保险公司61家,其中上海37家,天津10家,广州8家,青岛5家,重庆1家。人民政府采取限制和利用并重的政策,一方面允许其营业,继续办理一些当时其他保险公司不能开办的业务,如海运保险、外国侨民外汇保险等;另一方面从维护民族利益出发,对其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作了必要的限制,对其违反国家法令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随着国有保险公司业务迅速增长,外商保险公司不仅失去依靠政府特权获取的高额利润,也失去了为数很大的分保收入。在国营外贸系统和新的海关建立后,其直接业务来源越来越少。1949年外商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收入的62%,1950年下降为9.8%,1951年为0.4%,1952年仅为0.1%。到1952年底,外国在华保险公司陆续申请停业,撤出中国保险市场。(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诞生1949年8月,为尽快恢复和发展受连年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中央人民政府在上海举行了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建议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在会后立即组织筹备。经党中央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正式成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迅速在全国建立分支机构,并以各地人民银行为依托,建立起广泛的保险代理网。为配合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业务,重点承办了国营企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及国家机关财产和铁路、轮船、飞机旅客的强制保险。在城市,开办了火险、运输险、团体与个人寿险、汽车险、旅客意外险、邮包险、航空运输险、金钞险、船舶险等。在家村,积极试办农业保险,主要是牲畜保险、棉花保险和渔业保险。为摆脱西方国家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控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致力于发展国外业务,与许多友好国家建立了再保险关系。除办理直接业务外,还接受私营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迅速成为全国保险业和领导力量,从而从根本上结束了外国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5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机构在执行政策和具体做法上出现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依靠行政命令开展业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农业保险在试办经验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全面推广,一些基层干部开展业务时搞强迫命令,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保险机构发展太快,许多干部不懂业务,只求保费数量不求保险合同质量,不少县级公司入不敷出。1953年3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第三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对上述失误和偏差进行了纠正,确定了“整理城市业务,停办农村业务,整顿机构,在巩固的基础上稳步前进”的方针。到1953年底,各地基本停办了农业保险。对停办农业保险业务,虽然大多数人没有意见,但也有一部分农民不愿意停办和退保,他们中有一些得到过赔款或对保险的好处有所认识。东北大部分地区由于农村经济和互助合作运动发展较快,农民大多不同意停办农业保险。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东北地区重新办理了耕畜保险。随着农业合作化步伐加快,组织起来的农民对农业保险产生了一定需求。但随着农业合作社由初级社发展到高级社,牲畜归公统一使用,对保险的需求反不如初级社迫切。从1953年开始,国家对城市强制保险业务作了调整:(1)停办国家机关财产强制保险和基本建设工地强制保险;(2)国营企业(包括合作社)的强制保险仍继续办理;(3)其他业务,按对生产有无积极作用、群众是否需要和自愿、自己有无条件、是否符合经济核算四项原则,分为巩固、收缩、停办三类进行清理。由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推进,城市自愿保险业务明显下降。(二)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1958年10月,西安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同年12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正式作出“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1959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召开第七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内保险业务停办的精神,并部署善后清理工作。从1959年起,全国的国内保险业务除上海、哈尔滨等地继续维持了一段时间外,其他地方全部停办。国内保险业务停办,是在城镇工商业完成社会主义发改造和农村人民公社化的形势下出现的。当时有人认为在城镇工商业基本上是国营企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调剂方式对各种灾害损失进行补偿,因此开办城市保险必要性不大。而在农村,人民公社改变了以往那种规模较小、经营项目单一的农业合作社的状况,其财力和物力已具备较大的抗灾能力和补偿能力。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下,认为保险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后,国家从精简机构考虑,只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管理局下设保险处,负责处理中央和北京地区进出口保险业务,领导国内外分支机构的业务和从事,集中统一办理国际分保业务和对外活动,在对外联系业务时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及“太平保险公司”三个公司的名义。1959年后,部分城市国内保险业务并没有完全停办,其中有上海、哈尔滨、广州、天津等地。1964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保险处升为局一级单位,对外仍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名义,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兼任总经理。从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动乱期间,中国国内保险业务彻底停办。在“左”的思潮影响下,保险被认为是“私有经济的市场”,“不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办理国际再保险业务得不偿失”,“是依靠帝国主义”,“再保险是帝修反之间的利润再分配”等等,因此有人提出要“彻底砸烂中国保险业”,不但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还要停办全部涉外保险和国际再保险业务。首当其冲的是1969年月1月停办了交通部的远洋船舶保险,海外业务受到很大影响。接着停办的是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968年前,海外业务由香港民安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分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然后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对外统一分保。但1969年后,海外业务对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险公司代理,寿险由中国保险公司分保,港、澳、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务下放到中国保险公司香港分公司管理。到1969年,与我国有再保险关系的国家由原来的32个下降到17个,有业务来往的公司由67家下降到20家,仅与社会主义国家和个别发展中国家保持分保关系。实际上停止了多年发展起来的与西方保险市场的分保往来。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政策,决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中国人民银行在1979年2月召开的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提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中国人民银行立即颁布《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对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设置保险机构作出了具体部署。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工作,首先是设计制定保险条款、费率和单证格式。1979年5月至6月,先后推出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三个险种。7月至8月,先后派出几批干部赴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江苏、江西等地,着手恢复保险业务和筹建保险机构。9月至11月,已有部分地区,如上海、重庆和江西率先开始经营国内保险业务。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对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会后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工作迅速在全国铺开。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过去企业发生意外损失统一由财政解决的做法也作了相应改变。凡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都可自愿参加保险。全民所有制单位投保的财产,一旦发生损失,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国家财政不再核销和拨款。到1980年底,除西藏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都已恢复了分支机构,各级机构总数达810个,专职保险干部3423人,全年共收保费4.6亿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接受总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双重领导。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从1984年1月开始,其分支机构脱离中国人民银行,改由总公司领导,实行系统管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1956年新丰、太平两家保险公司从国内保险市场撤出后,一直独家垄断中国保险市场。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中国保险市场也仍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统天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市场的完全垄断,在当时情况下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促进了中国保险业在短期内迅速恢复和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的垄断经营体制的固有弊端逐步暴露出来。垄断体制窒息了价值规律在保险业务发展中的作用,剥夺了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的权利,导致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保险市场开拓力萎缩。因此,改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统天下的保险体制已成为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98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专门经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场内部的种养两业保险。1992年该公司更名为“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并相应扩大业务范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的成立,打破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保险市场的局面。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部。1988年5月,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蛇口成立。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保险业与银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批准交通银行在其保险部的基础上组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后成立的第二家全国性综合性保险公司。1992年9月,平安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为第三家全国性综合性保险公司。从1988年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四川省、大连市、沈阳市、长沙市和厦门市设立5家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开始探索寿险与财产险分业经营的路子。1991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又先后批准在珠海、本溪、湘潭、丹东、广州、太原、天津、福州、哈尔滨、南京、昆明等地组建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新建立的寿险公司除了办理商业保险外,还接受地方政府的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这些人寿保险公司中都持有一定股份。199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上海成立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1月,又批准在上海成立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根据《保险法》确立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分开经营的原则,国务院决定将17家地方寿险公司全部并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促进我国的保险事业健康发展,1998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撤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实施方案》,将原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原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原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将中保集团所属的其他海外经营性机构全部划归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管理。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还批准设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改革开放后,许多外国保险公司看好中国保险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希望早日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从1980年开始,外国保险公司纷纷到中国设立代表处。截至1999年底,共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196个代表处。1992年,我国开始在上海进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试点。1992年9月,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经批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友邦上海分公司引进寿险代理人制度,对中国保险市场的营销体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激活了潜力可观的寿险市场。1994年9月,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经批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1999年度,全国共有28家保险公司。按投资主体分,国有独资公司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9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4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11家;按经营区域分,全国性保险公司8家,区域性保险公司20家;按业务性质分,综合性保险公司3家,财产险公司12家,寿险公司12家,再保险公司1家。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合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全面恢复,各项保险业务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1980年全国保险费收入4.6亿元,到1999年已发展到1393.2亿元,增长300多倍,平均每年增长35.08%。开办的险种也由最初单一的财产保险,扩展到包括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和信用险四大类几百个险种。(一)财产保险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首先是从恢复财产险业务开始的。从1980年到1995年,财产险业务在国内业务中占绝对优势,1980年、1981年所占比重均为100%,1983年为98.2%,1985年为82.3%。随着其他保险业务的发展,财产险比重逐年降低,到1999年仅占37.4%。在财产保险中,企业财产险和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险是主要险种。在国内业务恢复之初,企业财产险保费在财产保险中占绝大部分,直到1987年才被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险赶上,但至今企业财产险仍是国内业务的主要险种之一。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发展速度很快,1985年这两项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猛增到42.2%,1987年起跃居为财产保险第一大险种并保持至今。(二)人身保险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开办了人身保险业务,当年保费收入仅为159万元,占国内保费总收入的0.2%。到1999年,保费收入为872.1亿元,占当年保费总收入的62.6%。人身险业务恢复初期,开办的险种主要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等,以后陆续扩展到各种医疗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婚嫁保险、团体人寿保险等险种。(三)农业保险1982年农业保险开始恢复试办,试办后发展很快,试办范围逐渐扩大。恢复试办时只有生猪保险、棉花保险等几个险种,到1999年已达100多个险种。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承保技术复杂,赔付率高,世界各国一般由政府给予支持。种植、养殖两业保险自1982年恢复试办后,一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成立后,在划定区域内也开办了种、养两业保险业务。(四)涉外保险改革开放前涉外保险业务虽没有中断,但长期在很低的水平上徘徊。198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开办的险种由20多个扩展到80多个,服务范围由原先的进出口贸易扩展到技术引进、中外合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核电站、卫星发射、国际航运等领域。目前中国保险业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上千家保险公司建立了分保业务关系。(一)保险法制不断完善从保险业务恢复以来,我国保险法制建设取得很大成绩。1982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专门规定,这是新中国首次有了实质意义上的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例》,对加强保险业的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199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布,对海上保险合同作出了规定。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保险经营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险法》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制定了一些配套的保险业管理规定,如《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等。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立即对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着手修改、补充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先后颁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等一系列保险规章。(二)保险监管不断加强50年代初,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主管机关。后模仿前苏联做法,于1952年将保险业监管工作交由财政部负责。1959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只办理涉外保险业务,在行政上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的一个处。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4年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因此,在1959年到1984年之间,中国人民银行既经营保险业务,又负责对保险业的领导和管理。从198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保险监管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均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监管机关。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保险业和不断发展,保险监管不断强化。1998年,为加强保险监管,落实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方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此,中国保险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政府监管的同时,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不断涌现和完善。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成立了保险行业协会。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从事涉外保险人员的要求?

一、严守机密,妥善保管党和国家的机密文件,严禁向国(境)外人员泄漏有关内容。秘密文件、资料和记有内部保密情况的笔记本,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国(境)或带入有国(境)外人员出入的场所。如确属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的,应报经学校主管外事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防失窃和遗失。

二、赴国(境)外时对身份不明的人不要接触,禁止为陌生人捎带或保管行李和物品(尤其在机场和海关),严禁接受国(境)外敌对政治势力和邪教组织的宣传品。

三、涉外会谈时不得涉及我内部机密。与国(境)外人员谈判不能把内部文件摆在桌上;不可自认为对方不懂中文而议论党和国家内部情况及其他属于机密的事项。如确需商量不能对外公开的问题应先向有关领导请示,获准后在有保密条件的地方进行。

四、在对外交往中既要站稳立场,又要注意策略,如遇政治敌对势力或种族歧视分子的言论攻击,可以严正表明态度,或恰当地予以批驳,但要避免发生行为冲突,如有必要尽快向有关领导汇报。

五、保持高度警惕,严防敌对势力、敌特分子和邪教分子的拉拢、引诱和胁迫。遇有突发事件须冷静果断地处理,事后尽快向组织汇报。无论何种原因和背景下,一旦上当受骗做了错事,务必立即向有关领导如实汇报,以便在组织的指导和帮助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被人讹诈、控制而给国家和个人造成更严重的危害。

六、注意培养自己具有国际主义精神和多元民族文化意识 , 对来自不同国家、属于不同种族的人士均应平等友好对待 , 不得嫌贫爱富 , 严禁种族歧视。

七、与国(境)外人员交朋友既要热情友好,又要内外有别,不谈论政治敏感问题,不冒犯国(境)外人员宗教、文化及生活习俗上的禁忌。

八、牢记“外事无小事”的原则,考虑工作周密细致。对国(境)外人员不越权许诺,不随意发表个人看法。涉外约会务必遵守时间,经上级批准答应为国(境)外人员办理的事情,须恪守承诺,及时完成,维护国家和学校的诚信形象。

九、国(境)外人员赠送的贵重物品应婉言谢绝,实在难以拒收的须如数上交;严禁接受国(境)外人员赠送的金钱、有价证券或珠宝。

十、涉外人员应自尊、自爱、自重,不得损害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成为国(境)外人员的经济合作者或性关系伙伴。如出现上述情况,经批评教育仍未悔改者,将调离涉外岗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将予以党纪政纪处理;触犯法律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国际合作交流处。


保险是什么时候引入中国又是什么时候在中国内地推广的`?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接管各地的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同时整顿改造私营保险公司,为新中国保险事业的诞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一)改造旧中国保险业
  为建立起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保险业,1949年人民政府对旧中国保险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和改造.

  1、接管官僚资本保险企业。由于解放前夕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大多集中在上海,人民政府接管官僚资本保险机构的工作以上海为重点。接管工作从1949年5月开始至10月底基本结束。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和专营船舶保险、船员意外保险的中国航联意外责任保险公司经批准恢复营业,其他官僚资本保险机构都予以停业。上海以外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都由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当时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因资金转移和负责人贪污挪用,资产已枯竭殆尽。其员工由军管会组织学习政治,许多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走上了人民保险事业的新岗位。

  2、改造私营保险企业。解放后,各地相继制定私营保险企业管理办法,如重新清产核资,要求按业务类别交存相应的保证金等,并加强督促检查。根据新的管理规定,中外私营保险公司在各地复业,但大部分保险公司资力薄弱,承保能力有限.

  由于原来的分保集团大部分解体,对外分保关系中断,在军管会的支持下,1949年7月20日在上海成立了由私营保险公司自愿参加的分保组织“民承分保交换处”(简称民联),主要经办火险的分保业务。民联的成立,促进了私营华商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提高了保险业的信誉。随着私营保险企业公私合营,民联于1952年初完成了历史使命。

  1951年和1952年,公私合营的“太平保险公司”、“新丰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两家公司都是在多家私营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的,其业务范围限于指定地区和行业,经营上取消了佣金制度和经纪人制度。1956年,全国私营工商业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完成后,国家实行公私合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办理财产强制保险的法定机构。同年,太平和新丰两公司合并,合并后称“太平保险公司”,不再经营国内保险业务,专门办理国外保险业务。两家公司的合并实现了全保险行业公私合营,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从此,中国国内保险业务开始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

  3、外国保险公司退出中国保险市场。1949年以前,外国保险公司凭借政治特权以及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控制了中国的保险市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废除其特权,并加强监管,要求其重新登记和交纳保证金。1950年5月,全国尚有外商保险公司61家,其中上海37家,天津10家,广州8家,青岛5家,重庆1家。人民政府采取限制和利用并重的政策,一方面允许其营业,继续办理一些当时其他保险公司不能开办的业务,如海运保险、外国侨民外汇保险等;另一方面从维护民族利益出发,对其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作了必要的限制,对其违反国家法令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随着国有保险公司业务迅速增长,外商保险公司不仅失去依靠政府特权获取的高额利润,也失去了为数很大的分保收入。在国营外贸系统和新的海关建立后,其直接业务来源越来越少。1949年外商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收入的62%,1950年下降为9.8%,1951年为0.4%,1952年仅为0.1%。到1952年底,外国在华保险公司陆续申请停业,撤出中国保险市场。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诞生
  1949年8月,为尽快恢复和发展受连年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中央人民政府在上海举行了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建议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在会后立即组织筹备。经党中央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正式成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迅速在全国建立分支机构,并以各地人民银行为依托,建立起广泛的保险代理网。

  为配合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业务,重点承办了国营企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及国家机关财产和铁路、轮船、飞机旅客的强制保险。在城市,开办了火险、运输险、团体与个人寿险、汽车险、旅客意外险、邮包险、航空运输险、金钞险、船舶险等。在家村,积极试办农业保险,主要是牲畜保险、棉花保险和渔业保险。为摆脱西方国家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控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致力于发展国外业务,与许多友好国家建立了再保险关系。除办理直接业务外,还接受私营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迅速成为全国保险业和领导力量,从而从根本上结束了外国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5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机构在执行政策和具体做法上出现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依靠行政命令开展业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农业保险在试办经验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全面推广,一些基层干部开展业务时搞强迫命令,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保险机构发展太快,许多干部不懂业务,只求保费数量不求保险合同质量,不少县级公司入不敷出。1953年3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第三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对上述失误和偏差进行了纠正,确定了“整理城市业务,停办农村业务,整顿机构,在巩固的基础上稳步前进”的方针。

  到1953年底,各地基本停办了农业保险。对停办农业保险业务,虽然大多数人没有意见,但也有一部分农民不愿意停办和退保,他们中有一些得到过赔款或对保险的好处有所认识。东北大部分地区由于农村经济和互助合作运动发展较快,农民大多不同意停办农业保险。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东北地区重新办理了耕畜保险。随着农业合作化步伐加快,组织起来的农民对农业保险产生了一定需求。但随着农业合作社由初级社发展到高级社,牲畜归公统一使用,对保险的需求反不如初级社迫切。

  从1953年开始,国家对城市强制保险业务作了调整:(1)停办国家机关财产强制保险和基本建设工地强制保险;(2)国营企业(包括合作社)的强制保险仍继续办理;(3)其他业务,按对生产有无积极作用、群众是否需要和自愿、自己有无条件、是否符合经济核算四项原则,分为巩固、收缩、停办三类进行清理。由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推进,城市自愿保险业务明显下降。

  (二)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
  1958年10月,西安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同年12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正式作出“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1959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召开第七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内保险业务停办的精神,并部署善后清理工作。从1959年起,全国的国内保险业务除上海、哈尔滨等地继续维持了一段时间外,其他地方全部停办。

  国内保险业务停办,是在城镇工商业完成社会主义发改造和农村人民公社化的形势下出现的。当时有人认为在城镇工商业基本上是国营企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调剂方式对各种灾害损失进行补偿,因此开办城市保险必要性不大。而在农村,人民公社改变了以往那种规模较小、经营项目单一的农业合作社的状况,其财力和物力已具备较大的抗灾能力和补偿能力。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下,认为保险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

  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后,国家从精简机构考虑,只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管理局下设保险处,负责处理中央和北京地区进出口保险业务,领导国内外分支机构的业务和从事,集中统一办理国际分保业务和对外活动,在对外联系业务时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及“太平保险公司”三个公司的名义。

  1959年后,部分城市国内保险业务并没有完全停办,其中有上海、哈尔滨、广州、天津等地。1964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保险处升为局一级单位,对外仍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名义,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兼任总经理。

  从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动乱期间,中国国内保险业务彻底停办。在“左”的思潮影响下,保险被认为是“私有经济的市场”,“不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办理国际再保险业务得不偿失”,“是依靠帝国主义”,“再保险是帝修反之间的利润再分配”等等,因此有人提出要“彻底砸烂中国保险业”,不但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还要停办全部涉外保险和国际再保险业务。首当其冲的是1969年月1月停办了交通部的远洋船舶保险,海外业务受到很大影响。接着停办的是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968年前,海外业务由香港民安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分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然后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对外统一分保。但1969年后,海外业务对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险公司代理,寿险由中国保险公司分保,港、澳、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务下放到中国保险公司香港分公司管理。到1969年,与我国有再保险关系的国家由原来的32个下降到17个,有业务来往的公司由67家下降到20家,仅与社会主义国家和个别发展中国家保持分保关系。实际上停止了多年发展起来的与西方保险市场的分保往来。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政策,决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中国人民银行在1979年2月召开的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提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中国人民银行立即颁布《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对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设置保险机构作出了具体部署。

  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工作,首先是设计制定保险条款、费率和单证格式。1979年5月至6月,先后推出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三个险种。7月至8月,先后派出几批干部赴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江苏、江西等地,着手恢复保险业务和筹建保险机构。9月至11月,已有部分地区,如上海、重庆和江西率先开始经营国内保险业务。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对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会后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工作迅速在全国铺开。

  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过去企业发生意外损失统一由财政解决的做法也作了相应改变。凡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都可自愿参加保险。全民所有制单位投保的财产,一旦发生损失,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国家财政不再核销和拨款。

  到1980年底,除西藏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都已恢复了分支机构,各级机构总数达810个,专职保险干部3423人,全年共收保费4.6亿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接受总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双重领导。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从1984年1月开始,其分支机构脱离中国人民银行,改由总公司领导,实行系统管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1956年新丰、太平两家保险公司从国内保险市场撤出后,一直独家垄断中国保险市场。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中国保险市场也仍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统天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市场的完全垄断,在当时情况下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促进了中国保险业在短期内迅速恢复和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的垄断经营体制的固有弊端逐步暴露出来。垄断体制窒息了价值规律在保险业务发展中的作用,剥夺了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的权利,导致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保险市场开拓力萎缩。因此,改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统天下的保险体制已成为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98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专门经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场内部的种养两业保险。1992年该公司更名为“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并相应扩大业务范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的成立,打破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保险市场的局面。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部。1988年5月,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蛇口成立。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保险业与银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批准交通银行在其保险部的基础上组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后成立的第二家全国性综合性保险公司。1992年9月,平安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为第三家全国性综合性保险公司。

  从1988年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四川省、大连市、沈阳市、长沙市和厦门市设立5家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开始探索寿险与财产险分业经营的路子。1991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又先后批准在珠海、本溪、湘潭、丹东、广州、太原、天津、福州、哈尔滨、南京、昆明等地组建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新建立的寿险公司除了办理商业保险外,还接受地方政府的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这些人寿保险公司中都持有一定股份。

  199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上海成立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1月,又批准在上海成立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根据《保险法》确立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分开经营的原则,国务院决定将17家地方寿险公司全部并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促进我国的保险事业健康发展,1998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撤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实施方案》,将原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原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原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将中保集团所属的其他海外经营性机构全部划归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管理。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还批准设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

  改革开放后,许多外国保险公司看好中国保险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希望早日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从1980年开始,外国保险公司纷纷到中国设立代表处。截至1999年底,共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196个代表处。1992年,我国开始在上海进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试点。1992年9月,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经批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友邦上海分公司引进寿险代理人制度,对中国保险市场的营销体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激活了潜力可观的寿险市场。1994年9月,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经批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1999年度,全国共有28家保险公司。按投资主体分,国有独资公司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9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4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11家;按经营区域分,全国性保险公司8家,区域性保险公司20家;按业务性质分,综合性保险公司3家,财产险公司12家,寿险公司12家,再保险公司1家。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合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

  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全面恢复,各项保险业务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1980年全国保险费收入4.6亿元,到1999年已发展到1393.2亿元,增长300多倍,平均每年增长35.08%。开办的险种也由最初单一的财产保险,扩展到包括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和信用险四大类几百个险种。

  (一)财产保险
  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首先是从恢复财产险业务开始的。从1980年到1995年,财产险业务在国内业务中占绝对优势,1980年、1981年所占比重均为100%,1983年为98.2%,1985年为82.3%。随着其他保险业务的发展,财产险比重逐年降低,到1999年仅占37.4%。在财产保险中,企业财产险和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险是主要险种。在国内业务恢复之初,企业财产险保费在财产保险中占绝大部分,直到1987年才被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险赶上,但至今企业财产险仍是国内业务的主要险种之一。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发展速度很快,1985年这两项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猛增到42.2%,1987年起跃居为财产保险第一大险种并保持至今。

  (二)人身保险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开办了人身保险业务,当年保费收入仅为159万元,占国内保费总收入的0.2%。到1999年,保费收入为872.1亿元,占当年保费总收入的62.6%。人身险业务恢复初期,开办的险种主要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等,以后陆续扩展到各种医疗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婚嫁保险、团体人寿保险等险种。

  (三)农业保险
  1982年农业保险开始恢复试办,试办后发展很快,试办范围逐渐扩大。恢复试办时只有生猪保险、棉花保险等几个险种,到1999年已达100多个险种。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承保技术复杂,赔付率高,世界各国一般由政府给予支持。种植、养殖两业保险自1982年恢复试办后,一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成立后,在划定区域内也开办了种、养两业保险业务。

  (四)涉外保险
  改革开放前涉外保险业务虽没有中断,但长期在很低的水平上徘徊。198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开办的险种由20多个扩展到80多个,服务范围由原先的进出口贸易扩展到技术引进、中外合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核电站、卫星发射、国际航运等领域。目前中国保险业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上千家保险公司建立了分保业务关系。
  (一)保险法制不断完善
  从保险业务恢复以来,我国保险法制建设取得很大成绩。

  1982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专门规定,这是新中国首次有了实质意义上的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例》,对加强保险业的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布,对海上保险合同作出了规定。
  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保险经营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险法》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制定了一些配套的保险业管理规定,如《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等。

  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立即对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着手修改、补充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先后颁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等一系列保险规章。

  (二)保险监管不断加强
  50年代初,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主管机关。后模仿前苏联做法,于1952年将保险业监管工作交由财政部负责。1959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只办理涉外保险业务,在行政上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的一个处。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4年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因此,在1959年到1984年之间,中国人民银行既经营保险业务,又负责对保险业的领导和管理。从198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保险监管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均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监管机关。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保险业和不断发展,保险监管不断强化。1998年,为加强保险监管,落实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方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此,中国保险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在政府监管的同时,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不断涌现和完善。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成立了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的保险业具体是那一年从国外引进的?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大型综合国有保险公司的诞生。 1958年12月,全国财政会议正式决定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81年12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成为制订相关法律的依据。 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对保险企业管理的法律文件。 1988年5月28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当时的平安保险公司由招商局与中国工商银行共同出资设立,是新中国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国内成立的第二家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的成立与后来发展所创造的贡献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991年5月13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中国太保的成立形成了中国人民保险(中国人寿前身)、中国平安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国内三大保险企业并延续至今。 1991年9月,开始起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保险法。 1993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引进美国摩根斯坦利和美国高盛集团两大国际投资银行入股平安13.7%的股份,成为新中国第一家引进外资的保险企业。 1994年10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1月,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了法制建设的新时期。 1996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等子公司 1996年8月,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6年8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7年9月9日,13家全国性、区域性中资保险公司共同签署我国第一个《全国保险行业公约》,并于10月1日起实施。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 1999年1月18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重组,集团公司撤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继承人保品牌,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99年1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1999年3月18日,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 2000年6月,国内首家保险经纪人——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综合保险经纪公司。 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宣告成立。 2000年11月20日,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4家人寿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东方人寿、生命人寿和恒安人寿。 2001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香港专营海外业务近半个世纪的 太平人寿 全面恢复经营国内人身保险业务,成为第六家全国性寿险公司。 2002年,中国人寿启动了重组改制工作,2003年在纽约、香港成功上市。2003年,中国人保顺利完成重组改制,人保财险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国有金融机构海外上市“第一股”。 2003年2月4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完成分业重组,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后更名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 2003年6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组,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21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2003年由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控股的平安银行成立,平安银行是中国第一家由保险企业绝对控股的银行。平安银行前身为福建亚洲银行,2003年被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收购。2006年11月中国平安收购深圳市商业银行,2007年6月深圳市商业银行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更名为深圳平安银行,2009年1月深圳平安银行正式更名为平安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22日,经过重组改制,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成立。 2004年12月11日起,我国保险业已经全面对外开放。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国十条")正式发布。 2007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登陆A股市场。泛华保险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 2007年6月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复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2007年9月,美国上市公司ehealthinsurance旗下优保在厦门正式上线,意味着我国保险进入电子商务时代。 2009年12月23日中国太保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与内地另两大保险巨头会师香江。


涉外工作人员都有什么要求?

接待外宾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要严格要求自己,严谨对待。在工作中严格遵照上级和政策办事,不掺入个人的兴趣和感情。尽可能避免发表不必要的个人意见。做事要积极主动,谨言慎行,对工作要有计划地进行,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要事先作必要的请示。要严守国家机密,不在外宾面前谈内部问题。除非因为工作关系,否则文件资料、工作日记本等不得随身携带。未经上级批准,不得自行接受外宾的馈赠,但如果外宾坚持赠送小纪念品时,可先收下,并立即报告上级组织,并把礼品提交组织处理。另外,工作人员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汇报外宾工作情况和生活要求以及对每种活动与事件的反应。若对外宾反应搁置不理,隐匿不报,是无组织无纪律的表现。

本段文字摘自:《礼仪的力量》
作者: 詹洋


27.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要求具备的条件是()

  保险业务员需具备的条件有:
  1.从硬性要求方面讲:需要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没有刑事犯罪记录、非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的违禁人员。
  2.从个人从业能力职业规划方面讲:需要有广泛的人脉或人脉开拓能力、良好的品德、优秀的口才、稳定的家庭关系和一定经济基础、良好的心理素质等等,当然你还要比绝大多数行业从业人员更加勤奋。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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