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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尾淘汰是否合法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4-02-26 01:20:34编辑:皮带君

绩效考核末位淘汰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的考核制度是违法。在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往往套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不胜任工作”条款,强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事实上,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并不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员工仍不胜任工作,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补偿金。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淘汰、辞退员工的做法,本质上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允许用人单位自行在法律规定以外创设解除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末位淘汰并不是《劳动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而是一种从国外引入的企业管理方式。通常所谓的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企业战略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职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实际上,末位淘汰就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一个考核标准,然后对员工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将排名相对靠后的员工予以淘汰、辞退的一种绩效考核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绩效末尾淘汰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通常,公司对考核成绩排名末位的员工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其实这是不合法的。不胜任工作,是指在公司无故提高工作定额的情况下,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的情形。如果公司要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2)对员工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者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3)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如果只是简单的依据员工在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便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单凭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处于违法解除。员工遭到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法律分析:
不合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不合法的。该方式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其原工作,且单位也没有给劳动者培训或者调岗的机会,因此一般是违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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