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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4-04-21 18:52:35编辑:皮带君

建筑业营改增如何做会计分录

2016年5月1日后全面营改增了,新准则:工程施工合同账务处理,(一)科目设置,1.“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本科目核算各项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本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成本项目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其他直接费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临时设施摊销费用、水电费等。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其中,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计入有关合同履约成本,间接费用可先在本科目下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份终了,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合同履约成本。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发生的各项费用,借:“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原材料”等科目。2.“合同结算”科目,(1)本科目核算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工程施工合同涉及与客户结算的对价。(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①合同结算—价款结算,a.本科目反应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b.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按结算单所列金额,借:“应收账款”科目,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c.本科目应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d.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已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②合同结算—收入结转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工程施工合同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二)施工合同账务处理流程: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借:合同履约成本,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2.确认计量当期收入并结转成本,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合同履约成本,3.结算合同价款,(1)借:应收账款,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开发票如何写会计分录?

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以建筑行业为例,如果开发票暂不确认收入时,一般会涉及到应收账款科目,应交税费科目,核算时具体的会计分录怎么做?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开发票的会计分录首先,对于建筑行业开具发票,其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工程进度确认工程成本入工程结算是制度规定的,借:工程施工贷:应付账款-工人工资等到钱到账以后再冲应付账款借:主营业务成本—合同成本—某项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毛利—某项工程贷:主营业务收入—某项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什么是营改增?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建筑业营改增会计分录

营改增会计处理: 1)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 2)'根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3)应收账款贷:4)主营业务收入; 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列示的进项税额借:7)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 (1)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2)除交通运输业外,其他行业取得的税务代开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进项税额(3%);(3)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8)'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列示的进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1)根据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列示的进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2)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不能抵扣'; (3)取得非试点地区借:主营业务成本; (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货运发票开票额/1.11*11%,货代行业开票额/1.06*6%)贷:应付账款;(5)取得是试点地区增值税发票进项已抵,则不能再抵差额'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开票金额/1.03*3%)'。

建筑业营改增账务处理?

  问题一:哪些是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问题二: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主要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中的建筑服务税目执行。该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注意: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建筑图纸审核、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等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
  问题三:建筑服务增值率的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答: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问题四:清包工、甲供工程没有进项抵扣,怎么办呢?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问题五:建筑工程老项目有没有过渡措施呢?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问题六: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确定销售额?能否扣除分包款?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问题七:提供建筑服务有哪些税收优惠呢?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题八: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问题九:提供建筑服务,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问题十:我公司到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纳税?向哪里申报纳税呢?
  答: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建筑业增值税抵扣细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筑业增值税抵扣细则: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采用抵扣计税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建筑行业增值税抵扣是什么意思?

现在国家强制采用增值税计税模式,增值税主要包括销项税及进项税,企业实际纳税金额=销项税-进项 税。销项税根据企业的销售额及税率计算,进项税根据企业生产过程中各项成本支出及抵扣税率计算。 一般来讲,企业销项税是确定的,要想合理少缴纳税金,需要尽可能多的取得进项税进行抵扣,就是尽 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越多,实际缴纳的税金越少。 以建筑行业为例,成本费用如钢筋、水泥、建筑劳务的抵扣点是不同的,钢筋的抵扣点为17%,水泥为17%,建筑劳务为3%, 可以用下面实例说明,企业销售额(收入)为100000元,采购钢筋花费30000元,水泥花费20000元,劳务费用为则30000元, 钢筋可抵扣金额为30000*17%=5100,水泥可抵扣金额为20000*17%=3400,劳务可抵扣金额为30000*3%=900,实际缴纳的税金为100000*11%-5100-3400-900=1600,实际税金为1600元。 你好,先回答您第一个问题。 先举一个离我们生活最近的例子。假如我的应发工资是5000元,五险一金加起来是1500元,那么我的应发工资扣除五险一金之后,实发工资为5000一1500=3500元。工资中的“扣除”与增值税的“抵扣”意思非常接近。下面我们来说增值税的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用通俗的语言说,就是用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差额就是本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在销项税额确定的情况下,进项税额抵扣数越大,应纳税额越小 。我们用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 A建安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年1月份,取得施工项目收入, 1110万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为110万元。 1月份A企业购买建筑材料、支付运输费用、支付外雇人员工资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90万元。 那么A企业1月份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 =110一90=20万元 因此说进项税额90万元抵扣销项税额110万元后差额20万元是应纳税额。 下面回答你第二个问题。 水泥和钢筋都属于货物,增值税的税率为17%,所以水泥和钢筋的抵扣点是一样的,都是17%。 建安企业采购建筑材料的同时,还要支付运输费用、租赁施工设备、租赁场地、外雇工人等 这些项目的税率不同,所以抵扣点也不同。 我们还以案例来说明。 案例二 A企业为建安企业。2018年1月份取得施工收入1110万元,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为110万元。 1月份A企业发生成本费用如下: 1.采购水泥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进项税额为40万元; 2.支付运输费用取得专票,税率为11%,进项税额为1万元; 3.租赁施工设备,取得专票,税率为17%,进项税额为2万元; 4.租赁场地为工人建设食堂和宿舍。取得专票税率为11%,进项税额为3万元; 5.从劳务派遣公司外雇工人支付劳务费,取得专票,税率为6%,进项税额为30万元。 求A企业1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110 进项税额合计=40十1十2十3十30=76 应纳税额=110一76=34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采购建筑材料税率17%;支付运输费用税率11%;租赁施工设备税率17%:租赁场地11%;支付派遣公司劳务费6%。 因此说建筑行业支付成本费用项目不同,所以抵扣点不同。 搞清楚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抵扣是什么意思,需要先搞清楚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举个例子: 老李的金鼎建筑公司承接了一个工程项目,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0万元。企业在月末就需要计算应交增值税。 怎么计算呢?计算公式其实很简单,应缴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什么是当期销项税额呢?当月开票2000万元,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就是2000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9%)*增值税率9% =20,000,000.00/(1+9%)*9%=1,651,376.15(元) 当期销项税额并不是金鼎公司需要交的税, 应缴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之后的余额才是当期应交的增值税。所谓增值税抵扣指的就是以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是从哪来的呢? 金鼎公司承建工程,需要购进原材料,比如:钢材、水泥、商砼、各类管材、电线、开关、插座、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门窗等。在购进这些材料时,金鼎公司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就是金鼎公司的进项税额。 这些材料的增值税率就不一样的。比如,购进钢材,可以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商砼,一般只能取得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谓抵扣点,指的就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税率。花同样的钱购进相同的材料,肯定都想取得税率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可以多抵扣,少交税。因此,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因为一般纳税的适用的增值税率高,花同样的钱可以取得更多的进项税。 比如:采购10万元(含税价)的钢材,如果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取得的进项税=100,000.00/(1+13%)*13%= 11,504.42(元)。 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同样采购10万元的钢材,取得的进项税=100,000.00/(1+3%)*3%= 2,912.62(元)。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同样采购10万元的钢材,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相比,可以多取得进项税 8,591.80元(11504.42-2912.62)。 从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取得的进项税越多,需要交的增值税就越少,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都想方设法,尽可能多取得进项税。这也是极个别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当然,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千万不要干。 接着上面的例子。 金鼎公司当月开票2000万元,销项税额1,651,376.15元。假设当月正好取得1,651,376.15元的进项税额,那么当月应纳税额正好为零。 如果当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假设进项税额为200万元,那么销项税额1,651,376.15-进项税额2,000,000.00=-648,623.85元。进项大于销项,当月应交增值税为零,进项结余的部分648,623.85元留待下个月继续抵扣。 如果当月进项税额小于销项税额,假设进项税额为1,500,000.00元,则当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651,376.15-进项税额1,500,000.00=151,376.15(元)。 以上就是增值税的抵扣。 简单的说,比如你们单位要开111万的发票,11个点的税,票面显示100万是价,11万是交的税,合计发票金额111万。开这张发票你是要交11万给税务局的。然后比如你去买水泥,水泥经销商给你开了一张17%税点的发票(这是举个例子,水泥是多少点的税我不清楚,国家规定的很详细,什么东西几个点的税,你可以查一下),票面金额11.7万,里面10万是价,1.7万是税。那么这1.7万的税是可以抵上面11万的税里的。11-1.7=9.3万。只用交9.3万。抵扣的多了能少交很多。 注意必须得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建筑行业从2016年5月1日开始营改增,由以前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按销售额乘税率直接征收。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征收,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的一般征收办法采用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予以征收,也就是抵扣。建筑行业税率为11%,如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则销顼税额为11万,若企业有进项发票进项税额10万(符合规定的进项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并按规定认证,则需缴纳税款为11-10=1万。所以你需要抵加的进项取决于取得发票的税率,发票上均有显示,像水泥,建材等适用税率为17%。但如果你取的是普票,则不可抵扣。因此是否能抵扣取决于发票类型,抵扣多少取决于发票上的税率,不可一概而论。 以一般纳税人为例,营业额100万,税率11% 应该缴税100/(1+11%) 11%=11万 你买建材他给你出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他里面也含税费,他缴税费是多少就从你应该缴税里减去,这个过程就是抵扣。 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越多,抵扣的越多,一般剩下2%-3%需要你缴。

营改增之后对于建筑企业工程造价有何变化

1、解决了建筑业内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破坏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链条,严重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建筑工程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等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建筑企业构建原材料时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是由于建筑企业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他们购进原材料缴纳的进行税额是不能抵扣。而在计征营业税时,企业购进建筑材料和其他工程物资又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但不可以减税,反而还要负担营业税,从而造成了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建筑业“营改增”后此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2、有利于建筑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从2009年我国实施消费性增值税模式,企业外购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在未进行“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实施后可以大大降低其税负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建筑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同时也可以减少能耗、降低污染,进而提升我国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1、进项税额抵扣难 当下我国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即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物资采购、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潢等业务集于一体,建筑企业其自身特点和复杂性就决定了“营改增”的难度,不同行业不同应税劳务之间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较大的差异。建筑企业所用沙、石、泥土等建筑材料大多采购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经营户,而这些材料的提供上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进而导致进项税额抵扣困难。
2、对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较大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缴税的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税率3%增长到增值税税率11%,一旦纳税义务发生就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款,这将对企业现金流量带来较大压力。企业在支付款项和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考虑两者的时间差,时间差越大,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越高,进而影响现金流量和资金成本,企业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这种时间差给企业资金流量带来的不利影响。
3、对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 大多数建筑企业测算“营改增”对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影响的结果表明,“营改增”会导致企业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减少。营业收入减少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将税额扣除。利润减少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营业收入减少,另一方面是因为建筑行业流转环节众多,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导致税负增加,从而导致利润下降。
4、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影响 建筑业相对一般行业而言具有自身的独特性,通常其建设周期较长,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根据专业测评出其完工进度,专业测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目的性,有时也是企业推迟纳税时间、递延纳税收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另外,建筑业施工环境比较复杂,工程测量的程序也比较繁琐,对建筑施工的最后计量一般包括工程前的预算、施工中的核算和竣工后的决算,部分项目还审计外部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介入,因此其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5、对产品造价的影响 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外税的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影响有哪些

建筑业“营改增”将给建筑业和建筑企业带来多种影响,本文主要结合建筑企业实际情况,就“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做简要探讨。

“营改增”对目前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
一旦建筑业“营改增”试行全面铺开,其对建筑业现行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将不可估量,因此造价体系的修订迫在眉睫。
1.“营改增”改变现行造价体系的计税模式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尚未实施,现行建筑业税费的取费方式仍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即为整个造价的3.41%。而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不再适用原营业税3%的税率,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营改增”后现有造价模式必须改变,必须出台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税率配套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建筑业投标报价将无章可循,招投标也将失去相关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2.现行造价体系修订的现实性分析
一是由于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我国现行建筑产品定价模式、计价方式,与残酷的市场环境之间,存在着政策制度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如果没有合适的配套过渡政策,“营改增”恐将导致房地产开发商成本上升,而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会转嫁至购房者。二是由于无法转嫁的高额税负。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曾通报了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调研测算情况,该测算按规定进行了理论和实际两种测算,其结果反差较大。其中,理论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而实际测算结果则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约增加2.8个百分点。
3.“营改增”将使工程造价价税分离 更为彻底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使建筑行业所有环节都缴纳增值税,环环相扣,层层抵销,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全都实现价税分离,要求在信息价和市场价的采集方面都要考虑增值税的因素,组价过程的复杂程度会有提高,但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实现价税彻底分离。
关于工程预算计价模式调整建议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在国外执行增值税国家多为价税分离的报价模式。经过我们的测算及与企业内外部预算定额人员的沟通,通过价税分离模式修改原有定额取费原则来适应税制改革,基本模式尚待验证。
1.实行完全的价税分离
也即在现有报价的基础上,扣除原有计取税费3.41%后,再行将原材料报价中已包含的税费扣除,实现真正的裸价。在裸价的基础上重新组价,细化调研各种材料价格由于开具增值税抵扣专票后,是否存在除税外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新确定取费价格。这种测算方式,我们认为会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在编制标书中却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需要大面积地开展不同项目类型的测算工作,通过数据积累,形成可控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
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反映的是市场信息价格(不含税)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之和。根据数学测算模型,完全价税分离将会降低收益6.02%。
如果保持原有收益不变:
市场上行因素*1.11=6.03%*营改增前总造价
市场上行因素=5.4%*营改增前总造价
即“市场价格上行因素”约为原有含税总造价的5%~6%。
2.记取综合税负
即在现有报价体系的基础上,不做大的修改,仅将原取费标准中的3.41%修改为经过大量数据测算的建筑行业平均综合税负。这是对现有工程造价体系最简单的修订方式,但如何确认平均综合税负却是棘手的问题。这种综合税负取费方式,实际上是以计划管市场,我们认为可以作为解决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要求的过渡政策。根据上述实例测算,综合税负应该增加6个点左右。
3.按照税法规定调整计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方案明确建筑业也由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按照目前定额取税的模式,也可将3%的营业税调整为11%,分项计价模式不做修改。这种做法有税法作为政策支持,能得到施工企业的认可。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施工企业相对弱势,基本不太可能争取到定额指导的造价总额。而我们所做的价税完全分离模式测算结果与税率直接转换不变更原有分项计价的测算结果相差不大。
“营改增”形势下计价体系相关配套政策建议
1.劳务分包税负不宜增加
分包成本支出占总成本的比例大约50%左右,而除专业分包外,占总成本20%~30%的劳务分包基本都是纯人工费,除小型机具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外,基本无法取得任何其他进项税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这部分劳务分包只要税负提高就会将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总承包单位。考虑到工程造价实现平稳增长的因素,为促进建筑劳务行业规范化发展,建议对劳务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如若执行11%的增值税率,对于超出现行实际营业税税负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和定期审查的管理方式。
2.建筑业营改增执行过渡期政策
建筑业的新老项目不能“一刀切”,由于建筑项目施工周期长、跨度大,在税制改革衔接上建议执行“老合同老办法,新合同新规定”的思路,对原有未执行完成的老合同继续沿用现有政策,不修改定额取费,不修改税款缴纳比例及方式,实现建筑业平稳过渡。
3.甲供材要从经济合同中给予约束
对于已经执行增值税的建设单位,如工业企业建设厂房,如果整体工程全部承包给总包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发票仅为造价总额的11%,但工业企业如果采取分项发包,17%抵扣税率的材料自行采买 ,那总包单位就无法实现人、材、机的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体系就会面临被肢解的窘境。总包企业也只能啃抵扣率较低、建设单位无法直接分包部分的鸡肋,这将极大地损害总承包企业的利益,无论是从产值、收益、规模看,对总包企业都是极大的打击,工程造价体系将不复存在。建议从总承包经济合同中给予约定,建设单位在发包过程中,不得分拆工程建设主体。
4.全行业统一执行不搞试点
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其产品不局限于一省一市。如本次建筑业税制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项目与非试点地区项目、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建议对建筑全行业实现税制改革的“政策一致化、链条完整化、执行统一化”。 如试点政策已整装待发,可考虑仅就试点地区承接的项目执行增值税,而非试点地区的建筑企业,将建筑业税制改革的不确定影响降至最低。
5. 实现部分辅助材料非票抵扣
由于施工项目分散性大,地方性政策及环境决定了部分采购于当地的辅助材料无法取得合法抵扣发票,建议参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 ,凭双方签认的采购单核定合理的进项税抵扣率。
原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原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营改增”统一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制度,平衡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解决了第三产业重复征税问题,将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进而对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水平产生间接的影响。对于企业而言,原增值税纳税人向“营改增”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得以下降,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营改增”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稳步推进税务改革工作。企业层面只要能够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发票管理工作,提高可以抵扣的比例,加强应收款项回收,降低资金流出压力,细化商务合约管理,执行国家最新配套措施,必然能够充分享受到税务改革的红利,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税率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征收率有两种:3%和5%,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和5%(原建筑业、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税率为3%,金融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税率为5%,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5%~20%)。(一)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情况: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7、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8、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情况1、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其他服务小规模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税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1、《建筑业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开具。2、凡按规定确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建筑业发票》;凡按规定确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代开发票时先征税后开票,税务机关按月汇总,如该纳税人未达到起征点可申请办理退税。3、营业税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业发票至少应该在劳务发生地所在县以内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不能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其他县或市以上税务机关开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建筑行业的营改增什么时候出来的

建筑行业的营改增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试点实施。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扩展内容: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建筑行业的营改增什么时候出来的

全面营改增是2016年5月1日开始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征收范围:营业税至增值税。营改增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运输行业包括:陆运、水运、空运、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与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认证与咨询服务。扩展资料:增值税只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减少了重佰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全局部署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促进服务业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等高端服务,促进工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的增长动力,深化供应方面的结构性改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增值税

建筑行业的营改增什么时候出来的

全面营改增是2016年5月1日开始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征收范围: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扩展资料: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介绍?

一说到营改增影响,相关建筑人士还是比较陌生的,实施营改增之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有哪些?建筑企业如何做好应对措施?以下是中达咨询为建筑人士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基本内容:中达咨询通过本网站建筑知识专栏的知识整理,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基本概况如下:建筑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先导性作用,在国民经济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建筑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建筑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其能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和漏税现象,为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面临的影响主要包括:(1)建筑业“营改增”的赋税增减影响(2)建筑业预决算计量的影响(3)对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发生时间确定的影响三方面内容,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业“营改增”的赋税增减影响1、建筑业劳务输出的抵扣带来的影响目前根据增值税和行业的流通来看,劳务支出是不能进行抵扣的,这些费用属于应纳税的增值范畴。通过分析建筑的成本费,人工费大约占整个工程经费的百分之三十。我国人口红利在不断减少,人们的就业观念也有一定的变化,导致了建筑人工费的不断增长。如果将建筑务工人员归为劳务公司管理,然后劳务公司开具发票给建筑务工人员,这种传统的做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劳务支出抵扣的问题。在实行了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公司都作为一般纳税人,应该按照百分之六的税率对增值税进行计算。劳务工人的工资、职工的薪水和社会保险都属于建筑劳务公司的成本费,这些支出不能按照增值税进行抵扣。建筑业的劳务如果不能得到抵扣,建筑业的“营改增”就不能起到减少建筑业税负的作用,从而影响到产业转移和建筑业产业升级。2、建筑施工设施支出抵扣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所应用设施主要是建筑企业通过购买获得的,在进行建筑施工设施的购买时,有的设施是在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前购买的,有的设施则是在实行“营改增”之后购买的。还有的建筑设施是企业租赁获得的。在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前购买的设施不能进行进项抵扣,而在进行建筑业“营改增”后的购买的设施则可以通过购买时留下的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很多企业分析设施使用费似乎是下降了,但是,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却发现设施的使用费没有减少。施工设施的修理维护和保养费、施工设施保养维护人员的人工费和场地的租赁费都属于施工设施的成本,所以。建筑业“营改增”实行前后的税负的变化主要是由实行“营改增”后购买的进项抵扣设备和实行“营改增”前不能进项抵扣的设施的数量比。(二)建筑业预决算计量的影响现在,建筑施工企业进行预决算计量的确定是通过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费用的收取,最后算入工程项目的总预算中。在实行“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本来应该进行增值税的缴纳,但是,在工程施工时不能对进项税额进行准确的预算,导致了增值税额的不同。现行的工程预算与工程预算定额中税费的规定存在误差,导致了工程预算造价不能确定。(三)对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发生时间确定的影响建筑业工程与其他的工程项目具有一定的差异,建筑业工程的施工必须要先进行图纸的设计,再对施工方案进行设计,在设计时,每栋建筑在设计上是存在差异的,而且施工环境也不同,就导致了建筑物之间的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建筑施工项目的造价很难计算。在建筑工程进行计量时,很多项目不是施工方进行计量,而是需要审计机构来进行审计,建筑工程的计量工作程序非常复杂。建筑施工行业的工程款经常出现拖欠现象,增值税的缴纳会给建筑企业的经营带来资金支付上的压力。针对以上的影响内容,建筑企业该做好怎么样的应对措施呢?中达咨询整理相关企业的分析要素,基本内容如下:(一)人工费作为增值额导致税负增多的措施现行的增值税有相关规定,建筑企业所提供的施工服务应该作为提供建筑产品施工的兼营销售行为,外来务工人员的人工成本费应该按照百分之六的税率来征收,其余的则应该按照百分之十一的税率来征收。在安装工业设施时,一般是建筑企业自行购买设施和材料,施工企业要提供安装的劳务,应该合理地向客户收取管理费和安装费,安装费的比重很大,应该按照百分之六的税率进行征收,如果按照百分之十一进行征收,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将不能接受。(二)对不能获得增值税发票的进项抵扣问题的措施采购时应该按照农产品收购进行进项抵扣,对建筑企业施工获得的非专用发票,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定方法进行施工材料的进项税额。在建筑施工单位供应设施、材料时,计算工程款项,不能计入销项额内,应该根据工程的施工进行工程款的抵扣,开具增殖发票,要确保销售收入时才能征收增值税。(三)对不能及时获得抵扣凭证进行进项抵扣的措施1、建筑业“营改增”后接受的建筑施工工程项目进行税额的确认时,在申请抵扣后产生的留底税额抵扣没有时间的限制建筑工程项目的结算都存在拖延的现象,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获得了增值税的发票后应该在半年内到税务部门进行确认证明的办理,并且要在证明办理后的一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进项税的抵扣。在获得了认证证明后,并且在第二个月申请了抵扣,申报后的留底税额没有时间的限制。建筑工程施工结算的拖延会导致施工款不能及时的收取,会造成供应商的货款拖延,供应商会进行逼债,导致建筑施工部门不得不借款还债,在取得专用发票后,在第二个月申报纳税抵扣,但是,财务的预算金额不确定,导致了发票不能及时的开具,无法与材料款进行抵销。2、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在已经完工却没有完成决算的项目上,应该按照营业税按时缴纳营业税 现在有很多建筑工程,在已经完工的情况下,但是结算还不能完成,从而对企业施工的材料款不能及时缴清。对于这些已经完工却没有进行结算的施工单位,在开具发票时,不能进行原材料进项税的抵扣。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介绍?

一说到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相关建筑人士还是比较陌生的,现阶段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有什么影响?以下是中达咨询为建筑人士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基本内容:中达咨询通过本网站建筑知识专栏的知识整理,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基本概况如下:中达咨询小编通过相关内容的梳理,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主要包括:(1)建筑业“营改增”的赋税增减影响(2)建筑业预决算计量的影响(3)对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发生时间确定的影响三部分内容,具体规定内容如下:(一)建筑业“营改增”的赋税增减影响1、建筑业劳务输出的抵扣带来的影响目前根据增值税和行业的流通来看,劳务支出是不能进行抵扣的,这些费用属于应纳税的增值范畴。通过分析建筑的成本费,人工费大约占整个工程经费的百分之三十。我国人口红利在不断减少,人们的就业观念也有一定的变化,导致了建筑人工费的不断增长。如果将建筑务工人员归为劳务公司管理,然后劳务公司开具发票给建筑务工人员,这种传统的做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劳务支出抵扣的问题。在实行了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公司都作为一般纳税人,应该按照百分之六的税率对增值税进行计算。劳务工人的工资、职工的薪水和社会保险都属于建筑劳务公司的成本费,这些支出不能按照增值税进行抵扣。建筑业的劳务如果不能得到抵扣,建筑业的“营改增”就不能起到减少建筑业税负的作用,从而影响到产业转移和建筑业产业升级。2、建筑施工设施支出抵扣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所应用设施主要是建筑企业通过购买获得的,在进行建筑施工设施的购买时,有的设施是在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前购买的,有的设施则是在实行“营改增”之后购买的。还有的建筑设施是企业租赁获得的。在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前购买的设施不能进行进项抵扣,而在进行建筑业“营改增”后的购买的设施则可以通过购买时留下的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很多企业分析设施使用费似乎是下降了,但是,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却发现设施的使用费没有减少。施工设施的修理维护和保养费、施工设施保养维护人员的人工费和场地的租赁费都属于施工设施的成本,所以。建筑业“营改增”实行前后的税负的变化主要是由实行“营改增”后购买的进项抵扣设备和实行“营改增”前不能进项抵扣的设施的数量比。(二)建筑业预决算计量的影响现在,建筑施工企业进行预决算计量的确定是通过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费用的收取,最后算入工程项目的总预算中。在实行“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本来应该进行增值税的缴纳,但是,在工程施工时不能对进项税额进行准确的预算,导致了增值税额的不同。现行的工程预算与工程预算定额中税费的规定存在误差,导致了工程预算造价不能确定。(三)对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发生时间确定的影响建筑业工程与其他的工程项目具有一定的差异,建筑业工程的施工必须要先进行图纸的设计,再对施工方案进行设计,在设计时,每栋建筑在设计上是存在差异的,而且施工环境也不同,就导致了建筑物之间的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建筑施工项目的造价很难计算。在建筑工程进行计量时,很多项目不是施工方进行计量,而是需要审计机构来进行审计,建筑工程的计量工作程序非常复杂。建筑施工行业的工程款经常出现拖欠现象,增值税的缴纳会给建筑企业的经营带来资金支付上的压力。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呢,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从“营改增”相关政策中不难看出,“营改增”对于小微企业可以说是关爱有加,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相比原先3%的营业税额,可以减轻不小的负担。
小微企业可以暂时上岸,但大中型企业不得不面对建筑行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在过去,建筑企业如果有一定的行业资源,可以将项目往下分包获利,实施营改增后,倒逼企业索取进项的专项增值税发票,将使得这种层层分包的模式难以为继。
由此可见,小微企业享受着政策红利期,隔岸看大中企业还在为抵扣进项苦恼。在建筑行业,砂石料、土石方等材料往往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这将导致进项税额减少。
另外,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外部劳务费用在施工成本中占比约20%~30%,按规定这些成本也不能抵扣。
小微企业虽然不用面对大中企业规模所造成的问题,但由于资源有限,当投资环境发生变化时,容易受到影响。
短期税负可能会增加
毋庸置疑,营改增将给企业带来根本性变革,降低税负是根本目标,但据某施工企业初步测算,营改增后抵扣的进项税额要达到72.67%,才能保持税负持平,但考虑该企业的实际管理水平,进项税额最多只能达到60%,税负短期来看会增加。
供应商分包商谨慎选择
面对很多“甲供材”及层层分包等现象,专家建议建筑企业在以后的工程建设中,要注意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和分包商,规范运作流程,才能尽可能增加抵扣,降低实际税负。
减税链条促进建筑业发展
建筑业单看税率,调整涨幅最大:3%的营业税→11%增值税。虽然增值税可以抵扣,但对于目前的行业状况仍有很大挑战。
而相比孤军奋战,行业形成减税链条将有利于达到减税效果。企业减税后,服务业的扩张速度就会更快,拉动了对房地产的需求,而房地产又拉动了对建筑业的需求,进而拉动整个经济链条运转。
“营改增”要努力突破固有模式带来的束缚,努力靠近“营改增”的设计初衷,为推进更科学的计税方法,实现企业减负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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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介绍?

一说到营改增影响,相关建筑人士还是比较陌生的,实施营改增之后,对建筑施工企业对财务管理有什么影响?应对营改增的措施有哪些呢?以下是中达咨询为建筑人士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基本内容:中达咨询通过本网站建筑知识专栏的知识整理,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内容包括: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企业税负上升的挑战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应缴税款计算方式的变更,直接导致企业应缴税款数额变更。理论上,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有可能会下降,也有专家论证认为,由于材料、设备抵扣的原因,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负必然下降。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方法仍处于传统且粗放水平,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落后、宽松的承包模式无法对项目部及分公司进行有效管理,这些都直接导致企业对于进项税额的管理力度不足。多家建筑企业的实际测算结论也均显示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企业传统管理模式的挑战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其中也自然包括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现代化。在现行大多数建筑业企业的传统管理方法和粗放管理水平情况下,负担加重是无疑的。因此,也有学者把“营改增”看做是倒逼施工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的良好机遇。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如何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改善自身的财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将成为又一挑战。建筑成本增加的挑战据统计,施工企业的人工费、建筑劳务成本占据建筑施工成本的比例约30% 左右,一方面,建筑劳务公司没有被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建筑劳务公司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就有约30%的成本无法抵扣;另一方面,若建筑劳务公司也被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因为其几乎没有任何进项税抵扣,劳务公司增值税税额最终也是要由建筑施工企业负担,建筑劳务市场价格也就会继续上升。新旧制度衔接阶段不确定因素的挑战虽然《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正式实施,但是各地相对人工费调整、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营改增前新购的生产设备抵扣、增值税缴纳节点等问题尚未出台明确政策,企业近期的报价活动中需要密切关注相应的涉税政策变动。例如,现行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税款将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营业税实际是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施工企业属于代收代缴。那么,当定额编制以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未相应进行调整的过渡期,就会给施工企业在成本预算时增添不确定因素。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措施: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付款程序笔者曾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总包方与分包方对相关税费约定由总包方代扣代缴,在工程审定结算时再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工程审定结算时,总包方要求分包方支付由总包方代扣代缴的税费总计60 万元,而分包方指出其作为钢结构制作、销售、安装公司,一直是按照增值税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经开具了等额增值税发票。但是总包方无法使用这些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双方争执不下,进而诉至法院。虽然最终双方接受了法院的调解,但双方为了办理相关税费的抵扣也花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该案也提醒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约定中,要注意约定明确的税费凭证。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还要约定对方提供相应的清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加强对承包人和分公司的管理内部承包和分公司经营有利于企业业务拓展,但是也给企业带来了诸多管理问题。营改增后,很多承包人和分公司尚不清楚,还一味地以为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便可,这势必会导致最终结算时发生纠纷。施工企业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公司及时进行培训,要求其注意收取并保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此次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加强税法培训,做好相应报价调整。营业税改增值税虽然制度已经确定,但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地尚未出台相应政策。企业相当一部分人员对于税制改革方案及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等税法规定尚不了解,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财务、管理、造价等人员进行培训,同时保持与税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以尽快了解最新税制规定,调整报价方案。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建筑施工企业应交纳哪些税?

建筑施工企业应该缴纳营业税3%、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各项基金,如果是施工总承包还要代扣代缴分包营业税,以及按合同价款的0.03%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税。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营改增后,建筑工程企业要缴哪些税

一、营改增后,建筑工程企业要缴哪些税呢营增改后工程款增值税发票。其中,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简易办法计税,则只能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注: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营业税改收增值税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秩序的一种税收政策的改变。国家在营改增之后,会刺激我国经济发展加快进程,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进程迈入新的阶段。不过,国家为了营改增能够完全发挥作用,针对这一过程中发生的相关问题也做出了改变。当我们在面对营改增工程款税率是多少这样的问题时,我们就应该用国家新制定的税率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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