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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全文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4-04-19 23:53:26编辑:皮带君

2021年民法典司法解释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具体内容可以通过人大网,法院网等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20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 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 民事诉讼 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 不动产登记 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 民事诉讼 ,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 预告登记 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 预告登记 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 预告登记 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 债权人 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人民法院、 仲裁 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 仲裁 机构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 不动产登记 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 遗赠 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 合同无效 。 第十三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六条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七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第十八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十九条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继承和侵版权责任权,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条 【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主要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的意义在于:1、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2、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3、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民法典多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计一千二百六十条。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共有多少条

民法典一共有1260条。民法典是包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的百科民法丛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

法律分析:民法典的七编依次分别为: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第七编: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草案共多少编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之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拆分审议。 目前,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六个分编草案已经全部完成了二审,其中,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三个分编草案完成了三审。 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到2019年12月,将2017年3月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1 总则编 总则编草案共10章、204条。 总则编草案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同时,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则”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规定。 1 物权编 物权编草案共5个分编、20章、258条。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进行了二审。 完善居住权制度 草案二审稿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有的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建议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居住权的设立和期间等规定予以进一步完善,以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草案三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是完善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 二是完善居住权设立制度,将“居住权无偿设立”修改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是进一步明确居住权期间的规定,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完善抵押、质押制度 草案二审稿规定,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事先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有的专家学者、单位提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完善上述规定,明确当事人事先作出此类约定的,仍享有担保权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草案三审稿采纳这一意见。 1 合同编 合同编草案共3个分编、29章、526条。 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进行了二审。 删去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有的专家学者提出,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在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由于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的僵局问题,但规定违约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与严守合同的要求不符,建议删去。对个别合同僵局问题,可以考虑通过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或者其他途径解决。草案三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款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 草案二审稿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提出,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建议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草案三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款规定修改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完善保理合同有关规定 有的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二审稿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一章,有利于促进保理行业健康发展、解决企业融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对该章内容予以进一步完善。草案三审稿作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保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规定: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是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保理人发出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三是完善同一应收账款有多个保理人时的受偿规则,规定: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完善建设工程合同有关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除存在违法情形外,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有的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在实践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复杂,不宜一概认定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否则不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也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草案三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条规定。 1 人格权编 人格权编草案共6章、51条。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了三审。 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 草案三审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用人单位”包含哪些主体,以使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草案四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明确隐私定义 草案三审稿规定,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有的常委会委员、单位和专家学者提出,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是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在隐私的定义中增加这一内容。草案四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1 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编草案共5章、79条。 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了三审。 明确近亲属范围 草案三审稿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建议删除这一规定。草案四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款规定。 合理确定婚姻无效情形 草案三审稿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有的专家学者和地方提出,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也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可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草案四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项规定。 法院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统一行使撤销权 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患病情况进行认定较为困难,建议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草案四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删去此种情况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1 继承编 继承编草案共4章,45条。 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进行了二审,此次对继承编草案进行了一些文字修改。 1 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编草案共10章、95条。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了三审。 完善网络侵权有关规定 草案三审稿规定,在网络用户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转送权利人后十五日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有的专家学者、企业提出,“十五日”的期限过于绝对,建议修改为“合理期限”,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期限。草案四审稿采纳上述意见,将该款中的“十五日”修改为“合理期限”。 明确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 草案三审稿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有的专家学者、单位提出,为了明确责任主体,建议规定“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草案四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民法典草案 按照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草案提请2020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民法典内容包括哪几部分

民法典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继承和侵版权责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1、第一编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2、第二编物权编中,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增设了居住权。3、第三编合同编内容最多,几乎占了民法典几乎一半的内容,并且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了保理合同、物业合同、合伙合同等。4、第四编人格权编中,对贬损他人名誉权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对保护个人信息隐私严格保护。5、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中,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让那些冲动离婚的人冷静三十天。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如果一方借债没有用于家庭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债。6、第六编继承编中,对法定继承的代位继承进行了规定,对遗嘱不再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而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7、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对网络侵权、共同侵权、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民法典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1012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是: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姓名权的具体分为:1、姓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2、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3、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是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扩展资料: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1012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是: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权的具体分为:

1、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3、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是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摘要】
您好,我是律临平台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已经收到您的问题请稍等【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是: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权的具体分为:

1、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3、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是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回答】


民法典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内容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的意义在于:1、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2、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3、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有民事立法的全面总结,是对我国立法经验系统检理,同时也是对我国民事司法作全面检验;4、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5、标志着中国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导向发生重大变化;6、解决了中国社会发展中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7、解决了我国民事审判统一化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代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问题。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 ,体现的是中国主流价值观,也是国家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内容

民法典的内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公平公正关键的普通合伙人、法人代表和非法人组织正中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利益受中国法律维护保养,一切组织或自己不可以损害。第四条 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活动中的政策法规知名度一律平等。第五条 非法人组织从事民事法律关系主题活动,理当遵循志愿者规范,按照自己的寓意设立、变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一是运动有风险,合理危险应自甘。长将谨慎心头记,多把安全放心间。二要鼓励勇作为,英雄且将心放宽。路遇紧急应施救,法律保障有承担。三说物业和小区,财产共有是家园。权责统一主人翁,和谐生活比蜜甜。四讲隐私与信息,谨防盗取和诈骗。一念之差刑责重,莫怀歹心生邪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容共7编1260条,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对保障人民权益十分重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具体情况如下:(1)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2)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3)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4)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新增离婚冷静期 ;(5)2019年6月25日,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和民法典继承编草案;(6)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草案的说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时间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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