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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4-04-19 02:55:51编辑:皮带君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过期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年检时间过了,未年检,可以申请补检。补检时,应按要求提供所需要的材料。超过规定时间不年检,你的许可证就作废了,补检时,文化机关可以对你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验的前置条件包含许可条件和有无数量限制两个方面,在许可条件方面要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在有无数量限制方面则没有要求。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几年一审

法律分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要年审的,一年一审,逾期不审自行作废。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第三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第五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第六条 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国家鼓励组建网络出版服务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网络文明,传播健康有益内容,抵制不良有害内容。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第八条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九条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最新解读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最新解读
1、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2、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发布背景,和以前有什么区别
本次出台的新规,最根本的要素,其实就是“明确”二字。一是明确概念,二是明确依法行政的依据和边界。
这里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新规适用的对象从以往的“互联网出版活动”转变为“信息网络出版服务”,不仅明确了概念,还明确了管理边界。
“互联网”和“信息网络”、“出版活动”和“出版服务”有什么不同?首先,“互联网”这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解释,在法律上不严谨,以往曾经出现过有人试图钻空子,提出“移动网络不算传统网络,是否还要申报”的疑问;也曾有人提出过“假如一款网游只在网吧架设服务器(不是盗版私服)进行推广,是不是就不用前置审批”等问题。新规定将对象变为信息网络,不仅目前来讲再无歧义,估计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也能包罗万象了。
至于“出版活动”变为“出版服务”,最明显改变的是延长了管理半径,新规不仅是管理以往传统意义上的“出版活动”这种进行时,还要管理为“出版”这种“活动”进行“服务”的过去时和将来时。
新规再次明确了“网络出版物”的定义。新规中指出:
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新规中明确增加了手机、平板(包括可以通过网络下载内容的电视盒子)等智能终端的网络服务出版服务范围,可以说只有做不到没有想不到,定义的范围已经非常完美。
另外,新规再次明确了网络出版的前置审批权。
本次发布的新法中再次明确了对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这是很多人可能并未太在意的一点,但其实也值得一提。许多厂商在过往的游戏送审中,总是感到审查要求严格而苛刻,一切沾上对他人进行“偷”“盗”“抢”“杀”的行为都不行,连“偷菜”也不行,这些在现实社会中可以入刑的行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属于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均被禁止在游戏中出现。


steam在中国合法吗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steam在中国合法吗答:亲亲 上午好![开心][开心]首先,STEAM本身是合法的。这里说的合法更合理的解释应该是法律真空,所以“不违法”。但STEAM上出售的东西大部分都不合法。steam在中国是受法律限制的。Steam本身并未在中国注册,属于外服,并不像微软中国和索尼中国拥有中国服务器。根据法律规定,Steam应该不在广电总局和工信部的审批范围之内。Steam上销售的游戏软件是在WTO框架下我国所明确承诺的合法跨境小额软件销售,不需要任何审批。感谢您的耐心等待。以上是我的全部回复如果对我的服务满意,请给个赞哦,再次祝您事事顺心!平安喜乐!【摘要】
steam在中国合法吗【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steam在中国合法吗答:亲亲 上午好![开心][开心]首先,STEAM本身是合法的。这里说的合法更合理的解释应该是法律真空,所以“不违法”。但STEAM上出售的东西大部分都不合法。steam在中国是受法律限制的。Steam本身并未在中国注册,属于外服,并不像微软中国和索尼中国拥有中国服务器。根据法律规定,Steam应该不在广电总局和工信部的审批范围之内。Steam上销售的游戏软件是在WTO框架下我国所明确承诺的合法跨境小额软件销售,不需要任何审批。感谢您的耐心等待。以上是我的全部回复如果对我的服务满意,请给个赞哦,再次祝您事事顺心!平安喜乐!【回答】


国内可以在steam上面购买游戏吗?

大陆没有权限,很多游戏都这样。游戏:流行的PC游戏,无论是半条命系列或是使命召唤系列这样的大作,还是植物大战僵尸这样的休闲小游戏,都可以在STEAM上购买到。但是部分游戏有地区限制,但是通过国外玩家赠送Steam Gift的方式可以避免这个问题。根据steam用户协议之规定,用户承诺不使用任何IP代理工具(VPN等)以规避区域性内容定价措施,违反用户协议此条者,将会导致账号被永久性封禁且不得申诉。Steam可以在Mac上使用,并且不用重复购买已经在PC上买过的游戏。原因导致Steam帐户被禁用的原因很多,比如非法或者开挂,大多数为你的游戏来源非法,较普遍的情况是黑卡,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通常在1~3个月后持卡人收到账单后拒绝付款,导致帐号被禁,或者是伪造的假信用卡,1~3个月后银行拒绝付款,导致帐号被禁。被禁可以通过Steam Support进行申诉解禁,但必须提供持卡人全名,卡种,过期日期,尾4位号码,详细账单地址等信息。一般黑卡是没有这些信息的,所以取回被禁帐号基本是不可能的。若您的Steam账户有多个游戏,只有某个游戏属于这种情况,其它的游戏是正常购买的,则可以删除违法游戏后,恢复帐号。

卖游戏外挂犯法吗

法律分析:售卖外挂同时触犯了两种法律行为,一种是违法经营的行为,第二种是侵权行为。售卖外挂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拥有,包括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注册权的侵权行为,同时也严重违反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售卖数额较大是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卖游戏外挂犯法吗

法律分析:销售外挂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犯罪中经营的物品较多,包括电信业务、食盐等等,针对不同的物品,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不同,而这定罪标准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案标准。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数字藏品(NFT)平台需要哪些资质?怎么办理数字藏品?

数字藏品行业今年特别火,通过区块链的技术优化艺术品等,那么数字藏品要办理哪些资质,今天龙翊信安yanga7609给您过一遍流程 1、办理#ICP许可证#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NFT平台基本都会涉及收费类的经营活动,应取得ICP许可证。 其次是不是需要办理edi许可证,需要判断平台是不是支持第三方入驻,如果NFT平台允许第三方商家进驻售卖或为用户提供数字藏品的交易服务,则需要办理EDI许可证。如果只是自营网站和销售实体产品的,属于渠道的延伸,并非为交易双方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服务,无需申请。2、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为文网文,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NFT数字藏品往往涉及将音乐、游戏、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需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数字藏品平台交易的物品若涉及动漫类、字画类、音娱类等文化相关,则按照文化部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必须向公司注册所在省份文旅主管部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各省的审批条件不尽相同,但大多数省份都要求有相关的数名计算机人员、有文化产品相关的版权、有社保人员若干。条件全部符合的话办理周期在25工作日左右。3、区块链备案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区块链备案周期目前在50工作日左右才能完成一轮审批,这个需要提前做准备,因为备案周期太长,如果备案资料不达标会被退回进行第二轮备案,这个环节会浪费大量的时间。 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此证书办理门槛较高,审批条件之一是国资或者国资控股,所以目前的情况是大部分数字藏品平台都没有,包括幻核、鲸探、唯一这种头部的数字藏品平台。如果平台方有审核要求,大部分情况下可以用《广播电视制作经营许可证》来替代。 5、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数字藏品平台大多都会涉及艺术品类,如若涉及,则要进行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审批单位为本区的文旅局,办理周期为20工作日内,目前全国各地区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审查难度不高,建议有条件的客户一起办下来。 总结来说,数字藏品平台所涉及的资质较多,一定要提前准备,提前申办,因为上述资质除软著可以加急办理外,其他资质都要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办理时间来走流程,办理过程中出现申报信息不合规会被退回或不予受理,重新申报又要花大量的时间,平台上线的时间被迫推迟数天甚至数周而错过了最关键的推广时期。


网络游戏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法律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网络游戏归哪个部门管

网络游戏归工业和信息化部管。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网络游戏侵权举报方法有:1、运营商投诉。即向运营互联网服务的运营商进行投诉,大的网站,比如淘宝、微博、微信和门户网站,都有在线投诉的网页,直接根据他们的规则投诉就是了。2、行政投诉。著作权行政投诉的受理部门是版权局,如果是网络游戏的,也可以向文化部投诉,因为众所周知的政府效率和地方保护主义原因,投诉的效果未必能达到投诉者的期望值。不过有时,投诉又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3、刑事投诉。被有实力的或者有身份的侵权了,最靠谱的维权手段就是民事起诉。如果遇到网络游戏有侵权的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合理的方式进行诉讼维权。法律依据:《网络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新网中版电总局作为网路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铭出版: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和信总化部作为百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隙责对全国国路出版取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秋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路中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饰相应的临督管现工作并做好台工作。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是什么?怎么办理?

今天跟大家聊一聊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为什么要聊《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呢?因为申请游戏版号必须要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要不然你就申请不了,所以这个证还是蛮重要的。一、什么是网络出版服务?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 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那网络出版物又是什么呢?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里这么定义网络出版物的,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1、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2、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3、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二、什么是网络出版物服务许可证?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什么意思呢?说的简单点,就是你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在互联网上编辑、制作、加工上述网络出版物的,必须要先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要不然就是无证经营。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办理的条件是什么?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2、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3、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配,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以上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4、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其他条件。四、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办理的材料有哪些?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提交如下资料: 1、《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2、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3、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以上所列条件外,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2、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4、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出版专业及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的培训证明复印件(至少8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4人;在这8人中,中级以上不少于3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2人))。五、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首先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申办单位自收到批准决定3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 4、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5、网络出版服务经批准后,申请者应持批准文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到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这里要重点注意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
1、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首先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申办单位自收到批准决定3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
4、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5、网络出版服务经批准后,申请者应持批准文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到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三)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第二章 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第六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互联网出版机构依法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九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二)机构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四)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工作场所使用证明。第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者;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互联网出版业务经批准后,主办者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 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第十三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改变名称、主办者,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应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第十四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主办者应当自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同时,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五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同时,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通报。


如何评价新出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1.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3.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4.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保证出版物质量
5.网络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3月10日起施行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自媒体需要办理吗?如果需要办理是根据哪条?

自媒体企业福音!广电总局于2016年3月9日亲澄自媒体企业不需要办理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自从2月4日广电总局发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之后,大家都纷纷猜测,中国那么多家自媒体运营企业是否都需要办理互联出版服务许可证。广电总局称,自媒体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而纳入许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单位。此外,广电总局再次强调,网络出版服务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一样,属于国家明确禁止外商投资从事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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