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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4-04-17 16:14:15编辑:皮带君

《联合国海洋公约》是哪一年正式生效的?

1994年11月16日。按照该“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扩展资料签署与批准国:签署并批准:152国。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共和国等。未签署:18国:以色列、委内瑞拉、教廷、叙利亚、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摩多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等。退出:澳大利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联合国海洋公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联合国海洋法哪一年生效?

法律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即为《联合国海洋公约》1994年11月16日。按照该“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法律依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第三百零五条 签字 1. 本公约应开放给下列各方签字:  (a) 所有国家;  (b) 纳米比亚,由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代表;  (c) 在一项经联合国按照其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监督并核准的自决行动中选择了自治地位,并对本公约所规定的事项具有权限,其中包括就该等事项缔结条约的权限的一切自治联系国;  (d) 按照其各自的联系文书的规定,对本公约所规定的事项具有权限,其中包括就该等事项缔结条约的权限的一切自治联系国;  (e) 凡享有经联合国所承认的充分内部自治,但尚未按照大会第1514(XV)号决议取得完全独立的一切领土,这种领土须对本公约所规定的事项具有权限,其中包括就该等事项缔结条约的权限;  (f) 国际组织,按照附件九。  2. 本公约应持续开放签字,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九日止在牙买加外交部签字,此外,从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九日止,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字。第三百零八条 生效  1. 本公约应自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十二个月生效。  2. 对于在第六十份批准书和加入书交存以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在第1款限制下,本公约应在该国将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第三十天起生效。  3. 管理局大会应在本公约生效之日开会,并应选举管理局的理事会。如果第一六一条的规定不能严格适用,则第一届理事会应以符合该条目的的方式组成。  4. 筹备委员会草拟的规则、章程和程序,应在管理局按照第十一部分予以正式通过以前暂时适用。  5. 管理局及其各机关应按照关于预备性投资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决议二以及筹备委员会依据该决议作出的各项决定行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背景

亲,您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初产生的背景其实是第三世界国家试图以“法律的武器”来制衡国际霸权主义,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58年2~4月,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举行并最终签署了前文所说的四份海洋公约。【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背景【提问】
亲,您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初产生的背景其实是第三世界国家试图以“法律的武器”来制衡国际霸权主义,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58年2~4月,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举行并最终签署了前文所说的四份海洋公约。【回答】
从1973年起,联合国正式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这次会议的核心就是要逐一明确海洋权益。会议历时10年,总共召开了11期14次会议。这次会议也因此成为迄今为止国际法历史上规模最大、时间最长、影响最广泛的国际立法实践,会议最终的产物就是现在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回答】
那制定这个公约的目标是什么呢【提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目标是为国际海底区域制定了一项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为基础、以“平行开发制”为特征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磋商所达成的《关于执行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仍然维系了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这一基本框架,即在“‘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这一原则下,其开发一方面由代表全人类利益的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其企业部直接进行,另一方面由各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通过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和(或)开发合同的方式进行。【回答】


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是

法律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C)。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邻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哪一年生效

法律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又称《海洋法公约》或《海洋法条约》,是1973年至1982年举行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UNCLOS III)产生的国际协定。《海洋法公约》界定了各国在利用世界海洋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为企业、环境和海洋自然资源管理制定了准则。该公约于1982年缔结,取代了1958年的四项条约。1994年,在圭亚那成为第60个批准该条约的国家的一年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截至2016年6月,167个国家和欧洲联盟加入了该公约。尚不清楚《公约》在多大程度上编纂了习惯国际法。法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 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 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哪一年生效

在联合国的历史上,至今为止,一共举行过3次海洋法会议。第1次是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次是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3次从1973年12月3日开始,先后开了11次共15次会议,直至1982年4月30日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第1、2次海洋槐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野神扰、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半数。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害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穗前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其中,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颂旦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铅族嫌免存在一些不足之瞎明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自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后,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同霸权主义做了不懈的斗争,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该“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我国是第1家签字的国家之一。按照该 “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 “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海洋法公约中海里的具体划分是怎样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里有个规定如下:1、12海里内是领海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2、24海里内是临接海域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3、200海里内是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4、20海里20海里的概念没有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现。中国也没关于20海里的相关规定。扩展资料:由于群岛国与大陆型国家的地理形势差异甚大,公约在其第四章对群岛国〔Archipelagic States,如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的领海画法和海上权利做了单独规定。群岛国的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程岛屿之远点相连。但此等端点不宜距离过远。在此等端点联机区域内之水域,称为群岛水域,可视为该群岛国之领海。从此基线起算200海里得为该国之专属经济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领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多少海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多少海里介绍如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至领海基线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C)。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和顺利通过与中国著名外交家厉声教的努力分不开。2014年12月07日《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4] 、2016年05月12日《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就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接受中外媒体采访实录》对这个公约的一些重要问题做了很专业的解读 [ ,有利于普通人开阔视野。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什么时候获得通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获得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扩展资料沿海国的权利义务: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以对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促使有管辖权。 3、义务:防止、减少和控制在经济区内来自倾倒、船只或海底活动的污染,但其规章必须符合普遍接受的国际规章和标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洋法

《海洋法公约》关于毗邻的规定,是指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多少海里

24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领海基线
量算领海的宽度要有一条起点线.这条起点线在海洋法中被称为“领海基线”.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我国漫长的海岸线曲折复杂,近岸又有一系列岛屿.这种自然地理条件适于采用直线基线法.这在我国1958年的领海声明中和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都有明确表述,即:“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这条基线垂直向海外延伸12海里,这一段海域就是我国的领海.中国的领海面积约为37万平方公里.
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陆和内水以外的一定宽度的带状水域.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1海里=1.852公里).这早在1958年我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就有明确的规定.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又一次明确了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
毗连区,顾名思义是连接领海的一部分海域.它的出现可追溯到200多年之前,但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制度载入国际公约只是近几十年的事.1958年的《联合国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毗连区不得延伸到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12海里以外.”在1982年产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毗连区的范围有所扩大,即“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我国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才真正建立起我国的毗连区制度,规定了我国的毗连区是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一带海域.在该海域内,为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出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有权行使管制权.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专属经济区作为一项海洋法律制度正式确定下来,规定沿海国家可以建立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由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多少海里但不包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由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200海里,但不包括领海的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C)。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和顺利通过与中国著名外交家厉声教的努力分不开。 _2014年12月07日《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2016年05月12日《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就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接受中外媒体采访实录》对这个公约的一些重要问题做了很专业的解读 ,有利于普通人开阔视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意义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系着全人类的普遍利益.它是一种宏观、动态审视和规范海洋行为的准则,既顾及到国家主权,又考虑到全人类的利益,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的现实利益和发展利益.它建立的海洋法律新秩序,具有全球性的普遍意义,对维护世界和平、正义、进步和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海洋问题的根本大法.《公约》是规范和解决所有海洋问题的根本大法,是研究和制订新的国际海洋法律的基础,也是调整修改现行海洋法律的依据,是世界各国制订海洋法律体系的“母法”.3、《公约》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效力.它的制定和实施都是政府行为,在国际上具有最高的权威性,缔约国承诺全面履行《公约》,恪守权利和义务,并强调在执行《公约》时“不得做出保留或例外”.4、《公约》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永久性法典.由于《公约》反映着历史发展的潮流,有益于人类的发展和对海洋的公正、公平地利用.它是个无限期条约,没有可以废除或中止的条文,只能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海洋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关系着人类未来的繁荣与发展.因此,《公约》是立足于保持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永久性海洋大法典.国家管辖海域包括内海、港口、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国际管辖海域包括公海,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国际海底区域.在中国周边存在着一些地区安全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克什米尔问题、朝鲜半岛问题、阿富汗内战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着国际因素卷入的背景.这些问题如处理不好就可能酿成重大冲突,对中国的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但是,如何发挥国际多边体制作用,寻求最终解决或者缓解其紧张程度,现在还没有得到有关国家的充分重视.例如印度一直拒绝国际组织调解克什米尔冲突,这不仅长期拖延了这一问题的解决,而且已经使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化,在印巴两国都拥有核武器以后,冲突的延续将具有更大的危险性.中国和其他国家应当向印巴两国进一步施加影响,促使他们通过调解来求得双方可接受的解决,并意识到任何强加于人的想法都是行不通的.这也应成为下一世纪亚太地区解决国际安全问题的一条基本规范.通过国际体制进行国际合作将是下一世纪国际关系的重要表现方式,但是还存在如何主导国际体制的问题.中国是亚洲地区的主要大国,中国可以,而且也应当在国际体制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只要是坚持尊重主权、国家平等、互利互惠、不干涉内政等国际体制的基本原则,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体制活动不仅会受到多数周边国家的积极评价,而且还会产生良性的互动作用.这将成为中国主动影响周边国际环境的重要手段.国际体制的意义是重要的,但是它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其有效性也不会在短期内迅速扩大.因此进一步加强我国的综合国力,确保周边地区的多极结构不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将是维护我国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的基本手段.不断加强综合国力,积极参与国际体制,中国在下一世纪的全面复兴与强盛是大有希望的.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 》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1996年7月7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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