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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案例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4-04-16 15:37:43编辑:皮带君

你好,请问一个家庭财产保险的案例

这个题,虽然读起来麻烦,但是做起来很简单
思路:
1、简化题目,也就是把一整道题简化为3部分: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室内财产
2、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赔偿首先看是足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不足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简单来说足额保险,十足赔偿(损失多少赔多少);超额保险,超出部分无效;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计算(赔偿=损失*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3、室内财产的赔偿在保险法中规定按照“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也就是在保额范围内损失多少赔多少,如果损失超出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则按照保险金额赔付!
4、计算时注意,求哪一部分的赔偿金额,就一定对应的用那一部分的损失、保额和保险价值。
解题:
1、室内财产部分:保险金额为2万元,损失2.5万元,根据“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保险公司只能赔偿2万元
2、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部分:保险金额4万,保险价值20万,可以看出是不足额保险,损失1万。直接带入公式赔偿金额=1*4/20=0.2万元
3、室内装潢部分:保险金额4万,保险价值4万,可以看出是足额保险,损失多少赔多少,因此赔偿金额为2万
所以总共赔偿4.2万元

关键是解题思路,计算都非常简单


家庭财产保险的案例

财产险的补偿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就是没有责任人的情况下找保险公司,按照折旧给予在合同范围内的理赔。像以上情况即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在责任鉴定报告上出现第三者责任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先于理赔以上部分,但是最终还是要想装修公司理赔的。凭消防局出具的事故鉴定报告,以及损失情况,及时报案并且拍照片作为凭证,衣物部分应该不会赔那么多,因为这些东西流动性大。装修公司负全部责任,所以全赔。


家庭财产保险理赔分析题

家财险理赔流程简单而言家财险的理赔流程分为四步,出险报案、确认损失、申请索赔、领取赔款。在这四个环节要特别留意一些细节的内容报案出现事故时,要尽快报案,保护好现场并尽力施救,减少损失。确认损失配合保险公司现场查勘,确认损失的财产以及其损失程度。申请索赔要尽快收集齐全相关索赔单证,例如保险单、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购物发票、保险公司估价单、消防部门失火证明(火灾事故)、公安部门报案受理单(盗窃事故)、公安部门三个月未破案证明(盗窃事故)、气象部证明或相关报纸报道信息(自然灾害)、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证明等。特别要注意的是,务必要收齐齐全单证,平日要注意保存好购物原始发票。而在两年内不提供相关单证申请索赔的,将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处理。领取赔款在索赔单证齐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一般可在10天内赔付结案。客户可选择将赔款直接转入指定银行账户,或携带身份证明到当地理赔网点领取赔款。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案情分析殛结论]
  
  保险公司就此案是否赔偿产生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该赔付。方某在保险期限内装修房子,致使保险标的的风险增加,而方某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应拒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该部分赔付。居民装修房屋是很平常的事情.方某装修房屋没有使房屋发生实质性的危险增加,而且保险公司也没有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对此加以限定。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负赔偿责任。但是,方某雇用了路边装修队,致使保险公司无法追偿。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所以保验公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全赔。方某装修房屋尚不构成房屋的危险增加,方某雇用路边装修队也不能认为是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因为方某无法预见会发生火灾,不可能考虑到事后追偿。因此,保险公司对方某的家庭财产损失应予以赔偿。
  
  本案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1)被保险人装修房屋是否引起房屋的危险实质性增加;(2)被保险人雇用路边装修队是否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一)被保险人装修房屋是否引起房屋的危险实质性增,?
  
  保险人在确定承保一项业务时,必须考虑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风险情况。如果在保险合同生效后这些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条件的因素增多了或者程度上严重了,则认为是实质性的危险程度增加。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承保家庭财产保险时考虑的因素较少,通常考虑的因素有房屋的结构、材料、用途、位置,对于房屋装修考虑很少。国内的保险条款很少涉及装修是否改变房屋危险程度。美国法庭曾对建筑物的实质性危险增加作了如下解释:房屋或其使用的重大与永久性改变。房屋或其使用的习惯性或轻微的危险增加不具有实质性,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例如,普通住宅变成家具工厂,其用途发生-重大变化,其危险发生-『实质性增加;一时之需(如举办婚礼)燃烧鞭炮,这是轻微的暂时的危险变化。可以认为,方某装修房屋没有使房屋的危险程度发生实质性的增加,方某没有通知的义务,保险公司应该负损失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雇用路边装修队是否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代住求偿权?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本案中,方某雇用路边装修队发生在事故和理赔前,所以不适用第一、二款。至于第三款,我们可以首先考虑立法的意图:第一、二款是针对“故意”行为,第三款是针对“过错”行为,但这应该在事故发生之后。本案中,方某雇用路边装修队发生在事故之前,当时方某不可能预见到会发生火灾,更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保险公司追偿的困难。要求方某雇用路边装修队时考虑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既不现实也不可行。因此,方某雇用路边装修队不能认为是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本案启迪]
  
  保险公司对于“实质性危险增加”的规定还比较少,有待完善,以减少理赔中的纠纷。


保险案例分析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保险案例分析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因为根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货物本身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CIF是象征性交货术语,卖方不需要保证到货。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就必须付款。【摘要】保险案例分析【提问】【提问】麻烦快一点,快交卷了【提问】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保险案例分析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因为根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货物本身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CIF是象征性交货术语,卖方不需要保证到货。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就必须付款。【回答】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哦。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回答】

保险案例分析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就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应以投保人已知或应知的事实为条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由于被告仅要求被保险人对健康告知书所列项目作“有”或“无”的简单回答,故被保险人仅就其对自身身体状况的了解程度按自身的理解回答即可。关于杨芝田患糖尿病问题,一是被告所举证据距投保时间已相差5年之久;二是在投保后的1998年同一医院的病历档案显示,杨芝田全身常规检查没有诊断出患有糖尿病症;三是杨芝田在投保3年的时间中,没有因糖尿病到医院就诊的任何记录,也没有发生糖尿病的费用,更没有因糖尿病到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四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验证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的权利,则保险人将不再有权以此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杨芝田己投保3年,年年足额缴纳保险费,从未接到保险公司关于隐瞒病情、保险合同无效的通知,因此没有过错。法院还特别指出,杨芝田是因车祸而意外死亡,并非死于糖尿病,所以杨芝田在投保前不存在不如实告知的事实。根据上述情况,法院判处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12万元,并返还保险费12936元。 以上案例涉及保险法上的一个重要制度,即告知义务制度。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亦与法的效益价值相一致。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缔约时做到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与诚信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履行说明、通知、保密、照顾等附随义务的一般民法理论相符。保险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保险是建立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基础上的一种经济制度。保险业赖以生成和合理运营的基础和前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需要予以正确的预测和评估。即保险人于订立保险合同前,对于所承保的危险种类及危险程度有相当之认识,以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率,以维持保险业的收支平衡。然而保险合同在缔结过程中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最为了解,保险人固可自行收集订立保险合同所需的资料,但要求保险人去调查保险标的状况,耗时费力,且往往难收成效,其后果只是徒增交易成本,而且这些成本最终将以提高保险费的形式转嫁给全体被保险人,并进而影响到保险业的发展。因而,各国或地区的保险立法都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进行明确规定。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然而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保险立法相比较,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还存在诸多缺陷:①在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下,不要求义务违反与危险评估之间有因果关系;在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对重大过失与轻过失的区分界限不明。②就违反告知义务的民事责任形式而言,我国保险法也因违反者主观因素的不同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故意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在过失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但可以退还保险费,而不是应当退还保险费,对投保人的处罚失之过严。③我国保险法尚缺乏有关责任抗辩事由及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在实务中往往引发纠纷,有待补充完善。


某工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保险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

1:800万 。固定资产损失800万,固定资产总值1000万,足额投保 部分损失 足额赔付【摘要】
某工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保险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1)该工厂于2020年2月15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800万,另发生施救费用五万保险事故发生时,其财产实际价值为120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2)若2020年5月27日因发生地震造成企业财产损失1100万元,事故发生时的财产实际价值为18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提问】
您好,赔偿50万元,因为汽车虽属于固定资产,但汽车是通过车辆损失险来投保的,不属于企业财产保险标的,房屋及机器设备损失金额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出险时保险价值为2000万元,赔偿金额=1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万元【回答】
这道题也没有题汽车呀【提问】
1:800万 。固定资产损失800万,固定资产总值1000万,足额投保 部分损失 足额赔付【回答】
2:不赔。地震为综合险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赔付【回答】
谢谢啦,老师,懂了【提问】
嗯,不客气的【回答】
还有其他问题吗【回答】
如果有帮助,不妨点个赞让我知道哟~谢谢您🌹【回答】


2014年11月,某企业为其员工小王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保额为200000元的10年期寿险产品,

您好,亲,10年期那就是2024年11月到期【摘要】
2014年11月,某企业为其员工小王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保额为200000元的10年期寿险产品,【提问】
您好,亲,10年期那就是2024年11月到期【回答】
一般这种保险,到期后可以领取满期保险金的【回答】
2009年11月,某企业为其员工小王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保额为200000元的10年期寿险产品,保费由该企业在购买该保险时一次性不清。受益人指定为小王的妻子2010年6月,小王经该企业同意办理了离职手续。之后不久,小王就在一次车祸中丧生。于是小王的妻子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对此,你认为该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提问】
您好,亲 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回答】
只要这个保险费是一次性缴纳的【回答】
可以详细解答一下吗【提问】
保险的保费是一次性缴纳的【回答】
所以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回答】


关于保险理赔案例的

应由对方赔偿。因为被保险人在本起事故中付主要责任,剩下的次要责任是刘某的。刘某也要为自己承担的责任买单。好友,这种算法是不对的,2006年开始,国家要求必须承保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赔付的方式是:65000-10000=5500055000*0.7=3500035000+10000=45000最终保险公司要承担45000元的损失,超过的部分20000元需刘某自行承担。


财产保险理赔案例

财产保险理赔案例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某分公司 ( 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 1994 年 5 月 30 日王某向保险公司投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 16000 元,其中楼房二间,保险金额为 6000 元,保险费为 12 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险金额为 10000 元,保险费为 20 元,保险期限自 1994 年 5 月 30 日零时至 1995 年 5 月 30 日 24 时止。由本村协保员张某填写家庭财产保险集体投保分户清单,该清单上王某投保财产的详细地址来填。协保员张某收取了王某交纳的保险费 32 元并出具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据。王某于 1994 年 2 月租用本村祠堂用来堆放家具、杉木、三轮残疾人用车以及用来杀猪卖肉。 1994 年 10 月 23 日因祠堂内电线老化漏电引起火灾,致使王某堆放在祠堂内的家具、杉木、农副产品和三轮残疾人用车、新鲜猪肉等不保财产均被烧毁,共计损失 19800 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对起火原因、施救经过、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以参加村集体投保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王某未向保险公司申明投保的财产中有部分存放于祠堂内,保险公司亦未审核保险标的及坐落地点即按协保员填具的财产分户清单作出承保表示,双方对本案纠纷产生均有过错。最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结案,由保险公司赔偿给王某人民币 4000 元。 [办案要点] 处理本案的关键点有二: 一是原告王某存放于祠堂内的财产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财产范围 《经济合同法》第 25 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坐落地点 ( 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 、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讫期限等条款。”本案投保人王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就租用祠堂搞经营并存放财物,其投保的财产是楼房二间、房屋类以外财产,但其并未向协保员明确告知房屋类以外财产的范围及坐落地点,所以其对本案合同的不完备即保险标的地址不详负有过错责任。而协保员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但其并未查实投保人财产分存几处即填写了分户清单,该清单上并未载明房屋类以外财产具体坐落何处,因而可认为,保险公司对该财产的坐落地及危险程度情况采取放任态度,其对本案合同的不完善亦负有过错责任。 二是协保员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本案的协保员向每个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填写财产分户清单,并开具保险费收据,保险公司根据协保员填写的分户清单核收保险费,签发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以所附分户清单为准,并另开保险费收据。可见,协保员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 63 条第 1 、第 2 款、《保险法》第 124 条第 1 款之规定,协保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主张不正确。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对于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我国《保险法》第52条作了列举规定,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保险法所规定的关系,在法律上视为有保险利益。
赵为公公投保时有保险利益是无疑的,后来虽然离了婚,但赵是指定受益人C的母亲,这种血缘关系并不因婚姻变更而终止,所以仍然存在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与财产保险有些不同,国际上习惯是要求在订约时必须有保险利益,而事故发生时万一保险利益已不存在,也不影响要保人的保险权益。因为人身保险中有储蓄的因素,投保人最后所得,是他自己交纳保险费的积累,所以合同订立之后,即使保险利益灭失,也不应影响要保人的权益。
人身险因保期长,最长的达二三十年,在这么长的保险期限内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是难免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只要要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等义务,保险合同就有效。赵为公公投保后,尽管中途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但她能继续按月交纳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身故,从未间断,所以这份保单是有效的。因此,赵某有权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


真实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告诉您如何全面理解家庭财产保险

很多人都听说过家庭财产保险,但是没有几个真正理解什么是家庭财产保险,下面就以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的方式告诉大家应该如何理解家庭财产保险。

北京的黄先生在某IT公司上班,在单位附近买了一个二手小户型,原来的房东在交易过户的时候,特别提醒到这个小区的人员构成比较杂,小区物业管理不是特别完善,没有设置严格的门禁制度,小区外人员进入小区基本上没有阻拦和审查,所以导致盗窃案件高发。黄先生听了之后感到比较担心,就想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听别人平安家庭财产保险不错,就上平安网上保险商城去看了一下,咨询了在线客服人员几个问题,最终投保了一份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其中附加了盗抢综合险。过了不到一个月,黄先生回家的时候发现房门打开,家里面的电视机等都被人偷盗一空,赶忙打电话报了警,并给平安保险理赔人员打了电话。但是平安理赔人员在了解了相关情况之后,认为本次失窃属于黄先生的过失,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无法理赔,这让黄先生很困惑。理赔人员解释说,警方已经确认,本次失窃的原因是黄先生早上离家的时候,由于走得匆忙忘记了关房门,才让小偷有了可乘之机。而根据平安财产保险的盗抢综合险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盗窃的损失。黄先生听了解释之后,终于知道了原因,更对自己的粗心大意后悔不已。

从这个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不难看出在投保之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的重要性,黄先生正是因为没有搞清楚条款的内容,导致了理解错误。同样的,这个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也说明,即使您投保了财产保险,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小心谨慎,提高警惕,保险固然可以对各种意外情况提供保障,但是并不会为您的明显个人过失买单。这个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是否对您有所触动呢?


2005年7月,王某将其家庭财产向所在地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单有

合理,上述情况就是《保险法》里讲的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具体含义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或(或)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重复保险的界定、构成要件和重复保险人责任分配方式的选择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实现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平具有重要意义。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A公司已经赔付了王某的全部损失,B公司可以不用赔偿。如果A公司比例赔付,B公司需要赔付余下比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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