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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事件反思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4-04-12 17:15:41编辑:皮带君

谈谈药家鑫案件对你的启示???

谈“药家鑫事件”反思的启示

  首先,简要说下这次事件。药家鑫是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年10月20日,其所驾驶的车辆系其私家车。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26岁的女服务员张萌(化名)下班途中,被一辆需弗兰克鲁兹小轿车撞倒。肇事车逃逸后,警方勘查现场意外发现在受害人张萌的身上,除撞伤外还有8处刀伤。而肇事者嫌疑人药家鑫,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警方确认后被抓获的肇事逃逸者就是撞伤张萌又持刀行凶者。

  新闻中说,他家境殷实,所驾车辆为私家车。他在朋友眼中是个柔顺却又倔强的年轻人。他喜欢弹钢琴,很在意自己的外表,想要去整容。他在同学的眼里是个“乖同学”,学习优秀,内向,还带了几份钢琴家教。他是一个不带任何标签的普通人,他身上令人胆寒的狼性和反人性行为只是一个特例,所引发的恐慌也就不会扩大化。但很不幸,愤怒之余,人们还是看到了他的身份——大学生,而这个群体中的很多人,无论良善、丑恶,也因此注定再一次成为人们批判和攻击的对象。

  不管药家鑫是不是人们所说的“富二代”,似乎“富二代”给大家打印象总是“飞扬跋扈”、“惨无人道”。前段时间,李启铭肇事之后撂出的“我爸是李刚”,这句极端嚣张之言,曾激起公众舆论的喧嚣。大家似乎又见到了导致人性极度扭曲的权钱附体或护佑。也许我们都有这样的疑问,是什么让一个象牙塔里的天之骄子,对鲜活的生命如此漠然?又是什么让一个心智健全的成人,丧失了起码的道德水准和对法律的敬畏感?难道仅仅是“财富”和“权力”吗?当然远不止这些。

  他就在这个社会中

  社会上的权钱崇拜与无视法律的尊严的思潮是否要承担一些责任呢?一定意义上讲,恰恰是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助长了如此“富二代”或“官二代”,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适宜其生长的土壤。“用钱摆平”和“用权摆平”的事件也是你方唱罢我方登场。可糟糕的是,众人不仅是审丑疲劳、见怪不怪,甚至也在向“丑”靠近,期冀靠“钱”与“权”拥有法外特权。不得不承认,一种社会心理真正相信什么,崇尚什么,一个拥有了“流行因素”的个体就会应验什么。

  而我们的执法者,面对权贵阶层与生俱来的优越感,也常显得底气不足。回首以往诸多公共事件,真正激怒众人的,也许并非是顾名思义的案件本身,也不一定是当事人悲惨的命运。而是一个权贵人员凭借金钱或权力为所欲为,凌驾于法律与规则之上,敢想也敢做,东窗事发后竟能冠冕堂皇地使出若干招数,或“出钱私了”、或“声明道歉”,来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而且最终成功了。

  “药家鑫事件”结果如何,我们还不得而知,但可以预见,财富和权力人人畸形追逐、公众看不清定刑依据与量刑标准、司法常对权贵法外开恩的最终指向,是一个社会规则、道德及人心的溃疡。而我们的困境则在于:面对一再被洞穿的底线,面对无力收拾的野性,面对天天呼号的法律平等,我们如何修复,又拿什么修复?

  他有这样的传统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的缺失难道不是他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吗?人前温顺如羊,内在粗野癫狂;表面顺从乖巧,内心愤怒如海。心理咨询师说,药家鑫“性格偏得太厉害了”。

  心理学认为,心理性软暴力通常是被压抑情绪的极端释放,比如药家鑫“常常会在背后骂父亲”,父亲小时候对心他太过严格,打他,把他关在地下室里,还讽刺他:“你那么丑,没有人会喜欢你。”太多的负面情绪没有及时疏导和释放,重压下,他“想把家里的钱都花光”,“恨死了自己的父母”,以至于通过“杀人”发泄达到了临界点的极端愤怒,“农村人麻烦”也就成了“杀人幌子”。

  “心理学文盲”是很多中国家长的通病。对孩子提出过高要求,软硬兼施、威逼利诱,而孩子受到的委屈、愤怒等负面能量,很少得到正面回应和积极认同。久而久之,孩子人格扭曲,就容易成为“心理伪君子”。药家鑫曾对朋友感叹,“也许我心理有点扭曲了”。这时候的小药,如果能进行相关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自救,也许能避免悲剧的发生。遗憾的是,教育从未教导孩子如何进行心理自救,多是将问题掩盖下来,让他们不知所措,这才加剧了悲剧发生的可能性。

  他是在当下运动教育下的大学生

  大学到底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才?要怎么培养教育,培养什么能力?.....

  缺乏对生命最基本的敬畏。就药家鑫的杀人动机和犯罪时的心理活动,公安长安分局一名警察说,药家鑫供述称,怕自己车号被受害者记住而遇到麻烦,还说“当时慌乱,没有考虑到后果……”“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因为怕难缠就去灭口,至于对方性命,在他眼里只是“麻烦”而已。想想我们除了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在课本上何曾读到关于“敬畏生命”的文字。

  对于法律意识的普及是否真的做到了成效?如果说听几节法律知识的视频就能把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融入大学生的内心,那也许就不用开这个法律课堂了。我觉得对于做些关于法律方面的社会实践是很有必要的。也许只有切实的去感受才能警惕你不去跨越这条线。

  我们的大学在培养大学生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是否也有所缺失?药家鑫在大学里拿奖学金、钢琴也弹得好,但这些仅能说明他是个好学生,而他处理应急事件、突发事件的能力却并不成熟。所以大学生在学习的同时也要学会生活,学会处理复杂的事情,这恐怕比大学文凭更重要。

  他需要更加完善自我

  大学生要注重情商能力的培养,学会冷静、稳妥地处理事情,学会处理人际关系以及对他人情绪的识别能力。这些能力我们的大学课堂永远不会给我们。需要我们自己去完善,我们真的应该多读些心理学、社会学、法律方面的书籍,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我们也应该时常关心像药家鑫那样的内向的朋友。生活中他缺失了太多的爱,更需要朋友的理解和关心,如果每个群体对他多一份关爱,也许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试着去关心自己和身边的人吧,改变要从自身开始。

  针对这次事件,我们学校也做了很多工作,当然这是好的,“杀一儆百”也许效果不错,但是这“罪过”的帽子准是扣到大学生的头上了。“90后你们到底怎么了”----老师的说法我觉得不妥当。药家鑫的行为仅仅代表他个人,这样的标题,显然在质疑所有的大学生,而这个群体中的很多人,无论良善、丑恶,都成为批判和攻击的对象。这样说对很多人是不公平的。

  《论语.学而》中曾子曾说:“吾日三省吾身”,每天反省自己这是对的,我们应该从中得到一些经验。但是最根本的根源是什么?真正该反省的是什么人,这种结果是社会本身、教育本身的结果。这也不公平。

  最重要的的是,没有出现问题的时候,没有人反思,一旦出现问题,上级一声令下,全体动员,文件犹如倾盆大雨般的下来,开会动员,注重总结,像件反射一样,等这股“热情”一过,我们的反思也就消失的无影无踪了。


关于药家鑫事件的感想

家庭、社会、学校对于药家鑫事件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药家鑫为什么会杀人?如果说他有多邪恶,那纯属放屁,一个P点大的小鬼,能坏到哪里去??药家鑫杀人的原因,就是在慌乱之中,失去了理智。为什么会失去理智?那是因为他缺乏独立的思辨能力。在遇到突发事件以后,他不明白怎么做是好的,怎么做是对的,怎么做对于自己和别人的伤害是最轻的,他不明白自己应该怎么做,在收到受害人的记录车牌号码的刺激之下,在头脑一片空白的情况下,自己都不明白自己在做什么就杀了人。这是药家鑫杀人的原因。

所以,我们可以认定,药家鑫他并非是个坏到杀人的人,而是一个“缺乏处理突发事情能力”“缺乏独立思考能力”的人。那么,为什么他会是一个“缺乏独立思考能力”的人呢??

第一、从家庭角度上说,现在城市里都是独生子女,子女几乎就是一个家庭的全部,至少是大部分,再怎么溺爱和期待,都是不为过的。这样,家庭就不可避免的阻碍了独生子女对于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我们也可以从这个地方看出,当年造成独生子女的某个政策所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

第二、从教育角度来说,我们都知道,现在中国式教育的错误,尤其是一路走来的80后,深知其痛苦,除了学习就是学习,真正到了社会上,这些学来的东西大多数都是没有用的。而真正有用的东西呢,都没学。这个有用的东西,就是独立的思考能力。在国外的学校,这是被要求重点培养的。
就打这样一个比方吧,如果在中国,一位学生在课间坐在座位上写作业,那老师会称赞他好学,但是在日本,老师如果发现这个现象,马上叫家长来:你的孩子有问题!为什么?因为孩子是在“玩”的过程中,发现和培养兴趣、增加自己与他人的交流能力的,这就是培养思考能力。

所以,我们的教育,无法培养独立的思考能力,是杀死药家鑫的第二把利刃

第三、我们的社会在此过程中,也没起到好的作用。
教育和家庭无法正确的培养孩子成长,社会制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我们的教改以及社会经济中过于残酷的从业竞争,使得学校和家长在明明知道教育方式错误的前提下,也不得不继续让孩子死读书、练钢琴。因为如果不在这些方面领先其他的孩子,极有可能在就业的门槛上被淘汰掉。这叫做明知不可违而必须为之。

---------------------------------------总结-----------------------------------------

药家鑫的悲剧,其实是我们整个社会出现恶性循环而产生的悲剧。
所谓国有国法,药家鑫被依法论处,可以说没有什么问题。张妙的命,得有人抵。但是我们也可以发现,其实药家鑫也不是十恶不赦之徒,在他的成长中,应该被家庭、学校、社会所培养起来却最终没有被培养起来的“独立思考能力”,这个责任,应该怎么算?
直到现在,我们还是能看到独生子女所带来的弊端,还是能看到学校死读书的现象,还是在社会上看见文凭定就业的局面,我们在各大网站和论坛上,看到的是对于药家鑫本身的口诛笔伐,而没有人从药家鑫身上看到社会问题并吸取教训,这是何等的悲哀。


青少年犯罪心理特征

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特征为:1、犯罪动机简单,行为盲目性大。这同青少年认识能力有限却情感强烈易冲动的心理特征有密切关系。2、易于诱发、纠合性强。表现形式为大量的突发性犯罪和团伙犯罪。3、野蛮性和报复性。这同一些青少年犯情感发展片面不健全有关。4、模仿性,即模仿文艺作品中的犯罪方式进行犯罪活动。5、可塑性和反复性,即其犯罪思想行为易于转化,又容易反复,这同青少年时期心理,思想状况不稳定有关。青少年犯罪特征是指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所呈现的不同特点。一般认为,青少年犯罪特征是同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征相联系的,但对于具体的犯罪特征却又众说纷纭,观点很多。各国的青少年犯罪情况及其学者的看法也不相同。


如何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

主要就是两个字:"人性"
本世纪以来,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学者逐渐增多,许多心理学家也加入了研究犯罪心理的行为。精神分析学的创始人S.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的冲动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他指出,人的意识由本我、超我自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代表与生俱来的欲望冲动,按“快乐原则”活动;超我代表社会道德标准,按“至善原则”活动;自我则对本我和超我进行协调,按“现实原则”活动。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自我对超我的依从力减弱,而趋向于本我的结果。他还认为,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儿时期原始的、非道德的性冲动复活了起来。美国精神病学家W.希利和他的妻了A.F.布朗纳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多年的研究,于1936年提出了“情绪障碍理论”。他们认为,违法犯罪行为是“不能得到满足的愿望与欲求的表现”。当年轻人的愿望和欲求长期得不满足,就会产生深刻的情绪问题。长期存在不满情绪就会导致年轻人采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求得代偿性的满足。

美国犯罪学家E.H.萨瑟兰1939年在他所出版的《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不同接触理论”。这一理论认为:(1)犯罪行为是由学习得来的。(2)犯罪行为是通过与他人交往的过程而学得的。(3)犯罪行为主要是在与个人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学习得到的。(4)犯罪行为的学习内容包括犯罪方法技巧、动机、态度、理由等。(5)在犯罪动机和内驱力的形成方面,主要是从人际接触中获得错误观念,即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使违法心理战胜守法心理。(6)犯罪学习的结果随接触频率、时间长短、顺序、强度的不同而异。在犯罪多发区,由于同犯罪分子接触机会多,因此犯罪行为多是必然的。

德国精神病学家K.施奈德在1940年出版的《精神病质的人格》一书中,具体分析了各种异常人格与犯罪行为的联系。他发现易于导致犯罪的异常人格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意志薄弱型,这种人对外界的诱惑缺乏抵抗力,易受外人引诱而去犯罪。(2)情感缺乏型,这种人缺乏羞耻、怜悯、同情、名誉感、良心等高尚情感,具有冷酷、无耻的人格特征。(3)爆发型,这种人稍受外界刺激,便会暴怒,用暴力手段攻击他人。(4)激奋型,这种人很容易激动兴奋,做事不谨慎、无耐心,很容易与人发生纠纷。(5)自我显示型,这种人有强烈的虚荣心,处处想表现自己,不顾场合和方法。(6)偏执型,这种人顽固地坚持违背社会规范的错误观点和信仰,并付之于行动。(7)情绪易变型,这种人喜怒无常,情绪一日多变,难以捉摸。(8)软弱型,这种人缺乏人格的尊严,经受不了外界的压力,常违心地屈服于他人,做自己明知不该做的事情。(9)自卑型,这种人极度自卑,否定自己的能力和知识经验,认为自己无法像正常人那样生活,只能依靠他人,或采取非法手段来谋生。(10)忧郁型,这种人整日情绪低沉消极,遇到任何事情都看成是不利于自己的事,并以此支配自己的行动。


药家鑫案最后怎么处理的?

注射,2011年6月7日,药家鑫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药家鑫案判决回顾: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3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4月22日西安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5月20日上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扩展资料:"药家鑫案"中的舆论审判及其影响: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向来密切又复杂,司法活动因具有特殊的新闻价值历来受到媒体的关注。媒体以及民众舆论的影响力又使得司法机关不能不重视起来.媒体的新闻报道作为舆论表达和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在社会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也成为监督司法审判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近几年的一些司法案件中出现了媒体和舆论超越正常司法程序,对案件提前下结论甚至影响和左右司法进程的情况,对司法的独立性造成了不小的威胁。"舆论审判""媒介审判"等应当消除其对司法独立的影响.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家鑫案

药家鑫案最后怎么判决

2011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费;药家鑫随后提起上诉。2011年5月,二审判决宣布维持原判;2011年6月7日,药家鑫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2012年2月,受害人家属起诉药家要求兑现微博上所说的20万元捐赠。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药家鑫事件犯罪动机药家鑫案件

药家鑫事件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撞伤不如撞死 行为特点:残忍、血腥、无法无天 情绪情感特征:不把别人当人看,藐视生命!性格特征:深受社会拜金享乐主义的熏陶,以为一切能以金钱衡量! 应将药家鑫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来看,一是开车将人撞伤,二是连捅被害人数刀致其死亡. 1、第一个阶段,药家鑫虽将被害人撞伤,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一方全责. 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其犯罪事件是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药家鑫犯罪的构成要件 就定故意杀人罪.以下是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2、犯罪的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药家鑫刀刺被害人致其死亡的行为属于该行为.3、主观方面:故意,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药家鑫属直接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一定会造成他人死亡仍追求结果的发生,他不可能不知道这点的.4、主体:一般主体,犯罪时年满14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ps:如果药家鑫没有刀刺被害人的行为,很可能就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不归刑法调整了. 犯罪的4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结合药家鑫故意杀人罪,如下:1.犯罪主体: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药家鑫经精神病测试,属于具备刑事责任的自然人;2.犯罪客体:自然人,被害人符合条件;3.主观方面:具有主观故意,药下车后,迟凶器连续向被害人扎了8刀,由此,认定药具有将被害人置于死地的主观故意;4.客观方面:被害人死了.因此,认定药家鑫犯有故意杀人案;那么,定了罪就是量刑的问题了,如下:药家鑫完全可以对被害人施救,但其却使用凶器,连扎8刀,主观恶意明显,造成社会影响恶劣,这是从重情节;但是,其对罪行供认不讳,且具有自首情节,这又是从轻情节. 你好,药家鑫犯罪的最主要原因是药家鑫同学自身扭曲的心理、某种程度上不合理的人格.我们知道,药家鑫犯交通肇事罪在前,犯故意杀人罪在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药家鑫案件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2011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其犯罪事件是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 药家鑫1989年11月7日出生, 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20 街坊,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富二代,2010年年10月20日案发当晚,去会见女友的,其所驾驶的车辆系其私家.药家鑫女友沈晓蓓 你说的应当是指药家鑫的女友沈晓蓓 看看 这些沈晓蓓的言论你就知道了 “说穿了,是捅死一条狗!” “别为了一个村姑得罪了当官的,懂了吗?”“我有时候甚至怀疑,这农村人是不是都是猪啊”“我觉得是张妙自己的过错”这些就是药家鑫在西安外国语学院的大学生女朋友沈晓蓓的网上留言,你说他是好人还是坏人? 应该会判很重的;'那种人没好下场药家鑫 以下内容来自百度百科: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电 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2011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是个牛人,杀人犯,举国皆知,公众人物!


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药家鑫虽将被害人撞伤,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药家鑫连捅被害人数刀致使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药家鑫事件”--我的内心独白

《看见》这本书,每阅读一个事件,我的内心就在不断地挣扎,分不清是在较劲还是痛苦。作为一个旁观的读者来说,对于当事人的故事和遭遇,我最多只能达到同情和共鸣,无法做到感受同受,但这些文字仿佛跃过大脑的思考,直接从眼睛进入到达我内心的最深处。那一刻,或许触动的正是我的灵魂。

看完“药家鑫”事件的这个章节,那一瞬间我感觉我理解了他在撞伤张妙后的思想斗争过程,因为他的那种内心恐惧我也同样有过,毕竟他的父母对他的教育方式和我受教育的方式有一些相似之处。如果说药家鑫动刀那一刻是他亲手毁掉自己的人生,那么他的父母对他的教育方法早就毁掉了他的人生希望,早就为这个事件的发生隐隐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在药家鑫的成长经历中,我仿佛看到了自己小时候的部分身影。药家鑫说,从小在初中的时候就过的特别压抑,经常想自杀,除了无休止练琴外,他看不到任何人生希望,觉得活着没有意思,做什么都没有意义。中学里有同学打药家鑫,按着他头往强上撞,他害怕父母说他,不敢说,又不敢去学校,害怕那个学生再欺负他。药庆卫说这么多年他从来没有鼓励过儿子,这是他的教育方法:“他非常热衷于干的事我都会打击他,我就是不让你过热,我就想浇点凉水,不要那么过激。”他从大一开始兼职挣钱,在酒店大堂弹琴,后来当家教,打多份工,在城郊之间往返。药家鑫还买过一把电动按摩椅给药庆卫,他没有喜意,只说:“我要的不是这个,只有一个要求,将来你挣不着钱,别问我要。”(摘自《看见》)


药家鑫事件真实的起因及经过 最后怎么处理的

药家鑫事件真实的起因及经过,最后怎么处理的?相信大家还对在2011发生的药家鑫刑事案件记忆相当的深刻,随着在2011年他在西安被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后,这么一名年轻的大学生的生命和他所犯下的罪恶也一同终结了。估计还有很多人对于药家鑫案是怎么回事还不是非常的了解,而对于这个宣判结果还有的网友则表示算算成本的话还是撞死合适,而这个冷血逻辑是个多么可怕的想法啊!我们一起再来回顾一下这起案件。 在2010年的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的一名学生药家鑫驾车将一位骑着电动车名叫张妙的女性撞倒,后来他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为怕张妙看到他的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于是便从自己车内取出一把尖刀对着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几刀,致使最后张妙当场死亡。之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之后又将一对情侣撞伤,随后他便被群众抓起来送到派出所,但是经过一番调解之后他被释放了。但是后来经过路人举报,张妙的家人才知道张妙已经死亡的消息,随后在10月2日,犯罪嫌疑人药家鑫被抓获。最后在其父母再一次将他带到专案组进行进一步审查之后,药家鑫交代了自己在20日晚上将受害人撞倒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之后在2011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药家鑫随后提起上诉。之后一个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在2011年6月7日,药家鑫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在2012年年月,受害人家属起诉药家并要求兑现之前所说的20万元捐赠,此事件一度引起了很大的社会舆论。对此很多网友觉得算算药家的成本,除了杀人偿命儿子药家鑫被处死之外,还被要求赔偿巨额赔款,并且背上很多的骂名,当初真是撞死比较合适。但是我觉得这个是多么可怕的想法啊!不过这也是时不时成了一些肇事司机的理性选择”,这个冷血的逻辑就是:撞伤很有可能意味着受害人终身残疾,司机一辈子麻烦不断,撞死的话意味着一次性赔钱,虽然坐几年牢但是干净利索。这确实也有司机故意撞死受害人的案件出现,但是这些行为是非常令人发指的行为。希望大家以后开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安全,并且即使真的不小心发生了交通意外也一定要勇于承担责任,做个尊法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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