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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4-04-08 00:31:38编辑:皮带君

保障措施有哪些方面

一、保障措施有哪些方面1、提高关税,实行关税配额及数量限制等。但保障措施应在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必要限度内保障措施实施期限。协议要求,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一般不应超过4年。如果需要以保障措施防止损害或救济受损害产业,或有证据证明该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则可延长实施期限。但保障措施实施的全部期限不得超过10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的,限制后的进口量不得低于最近3个有代表性年度的平均进口量。但是,有正当理由表明为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不同水平的数量限制措施的除外。二、具体的处理措施有哪些?1、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对证人的证言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对于证据保全的申请法院一般是用裁定支持或驳回,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被保全人对该裁定也有权异议,但该异议不影响裁定的执行。“证据规则”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可见,保全证据是允许对证人证言采取制作笔录的方法的,也就是说法律上可行。且由于是法院的笔录,公信力相对较高,不用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较好地解决了证人拒绝出庭作证使申请人失权的问题。2、申请公证证明对于公证行为目前立法层次太低,主要是国务院的规定和司法部的配套规章。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证据规则”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可见,民事诉讼中对公证效力采取的是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原则,但又规定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证人可能拒绝作证的情况下,采取由公证员公证其证言的真实性的方法是比较理想的选择,这样既回避了因证人不出庭导致的举证不能的风险,又避免了因证人心理不成熟在交叉询问时作证不利的风险。


服务保障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1.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3.国家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援助。4.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5.国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6.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专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应专业人员。9.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专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10.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11.国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1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14.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第五条 国务院根据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措施有哪些?

1、要始终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国家安全涉及的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国家、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首要保障。科学技术是没有国界的,但知识分子不能没有自己的祖国。所以,把国家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是国家利益的需要,又是个人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的一致要求。 2、要努力熟悉有关国家安全的活动、法规。应该有所了解,弄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其中,特别应当熟悉以下一些法律、法规:宪法、国家安全法、保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出国留学人员守则等等,对遇到的法律界线不清的问题.要肯学、勤问、慎行。3、要善于识别各种伪装。在对外交往中,既要热情友好,又要内外有别、不卑不亢;既要珍惜个人友谊,又要牢记国家利益;既可争取各种帮助、资助,又不失国格、人格。识别伪装既难又易,关键就在淡泊名利,对发现的别有用心者,依法及时举报,进行斗争,决不准其恣意妄行。


国家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69条规定,国家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长期以来,我国通过立法对国家安全保障措施作出了一些规定,已经基本形成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在新的国家安全形势下,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展,国家安全需要的支撑和保障也越来越广泛,迫切要求在国家层面形成一个周密完整的保障体系,提升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保障措施具体包括:国家安全法治保障、经费和装备保障、战略物资储备、科技保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保障、专门工作手段保障、宣传教育保障等。


国家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国家安全法治保障、经费和装备保障、战略物资储备、科技保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保障、专门工作手段保障、宣传教育保障等。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五章国家安全保障规定,国家安全保障措施具体包括:国家安全法治保障、经费和装备保障、战略物资储备、科技保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保障、专门工作手段保障、宣传教育保障等。第66条规定,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机关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管控的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第83条规定,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所有这些都体现了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这一重要立法原则。扩展资料《国家安全法》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7项保障措施,确保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制度体制机制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国家安全法》明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国家安全法》构建了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了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制度机制,包括情报信息,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审查监管,危机管控,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等。《国家安全法》对中央和地方各机关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也做了较为详细的科学分工,明确了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特别行政区在内的全国各地方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法律保障

服务保障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
1.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3.国家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援助。4.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5.国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6.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专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应专业人员。9.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专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10.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11.国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1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14.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第五条 国务院根据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为加强社会保障和服务提出什么措施

法律分析:加强社会保障和服务。稳步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继续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加快推进工伤和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优化城乡养老服务供给,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鼓励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养育负担。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提升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水平。加强民生兜底保障和遇困群众救助,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继续保障好群众住房需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坚持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社会保障的措施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社保是民生之基。为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为人们创业奋斗解除后顾之忧,让每一个身处困境者都能得到社会关爱和温暖。今年的工作重点是:_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_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部门职责整合,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逐步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使救助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一是切实保障最低生活。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二是明确特困人员的供养内容。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相衔接。三是规范受灾人员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受灾人员提供应急救助。四是开展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国家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五是完善教育救助。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人员,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六是建立住房救助。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七是加强就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八是做好临时救助。国家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九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国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_ 二、加快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_ 加快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国务院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 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健全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不同群体参保政策,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制定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实施方案。研究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加快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继续做好扩面征缴和待遇支付工作。实施以养老、医疗保险为重点的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按规定支付。_健全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城乡统筹,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水平。整体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巩固和完善地市级统筹,普遍建立和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推进东部地区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抓紧研究建立完善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继续扩大高风险行业、中小微企业、事业单位参保覆盖面,积极探索农村地区企业、家庭服务企业和新兴网络服务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配套政策标准。_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加强和改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执行、考核的严肃性。强化网络监管措施,开展社保基金安全评估工作试点。探索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强化对欺诈社会保险基金的刑事处罚力度。推动部分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纳入属地管理。 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加快社会保险标准制定,总结推广“电子社保”示范城市工作经验。完善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稳步推进五险合一经办,提升基层社会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对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_ 坚持不懈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大力开发适合妇女的就业岗位,拓宽妇女就业创业渠道。坚决贯彻男女公平就业的法律规定,规范企业招工用工行为,落实同工同酬,严厉查处侵害女职工和新经济组织中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_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资源向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困难群体倾斜,注重解决流动、留守儿童的入学入园问题,提高孤儿、残疾儿童和贫困儿童就学资助水平。 着力保障妇女儿童民生。提高面向妇女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要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扩大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试点,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建立流动、留守儿童服务机制。 切实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在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中扩大妇女儿童受益面,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投入,努力解决妇女儿童的特殊困难。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逐步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 不断加强对妇女儿童的法律保护。完善孤儿保障制度,规范弃婴收留行为,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重拳出击。加快推进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_ 四、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立足健全和落实“人人享有基本民生托底服务”的保障目标,推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完善康复辅具业发展政策,规范残疾人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落实残疾预防措施和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项目。抓住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残疾预防两个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支撑体系,提高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强化康复人才培养力度,创新抢救性康复服务模式,推动政府部门、残联组织、社会机构等康复资源的整合利用。探索运用市场机制、政策手段发展残疾人康复服务产业的具体措施。 普及残疾人特殊教育、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统筹推动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发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残疾人特殊教育、残疾人参加普通教育的引导政策与教育体系。重点推动特教教师、康复护理人员、残疾人工作者等专门人才培养。努力发挥政府、残联组织、社会、市场、残疾人个体多方面积极性,共同促进残疾人就业。围绕提升残疾人信息化服务与管理水平,大力强化信息化管理系统。_ 五、大力发展老龄事业_ 启动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业。着力提高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率。加强社区服务设施网络建设,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服务。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启动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开发安全有效的老年服务产品。_ 六、积极发展慈善事业_ 健全政府支持政策措施,加强慈善组织监管,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落实公益性捐助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制定支持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积极投身慈善事业的政策,支持企业和慈善组织举办医院、学校、养老和残障康复设施等公益事业,鼓励市场主体以捐赠资金留本运营、利润分配、安置就业等方式参与慈善。完善志愿服务工作,推广“菜单式”志愿服务,推动志愿服务需求与供给有效对接;制定保障政策,探索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回馈激励及志愿者保险制度,促进志愿服务有序健康发展。


整改落实保障措施

法律分析: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和充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健全督察整改组织领导体系,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问题全面整改落实。二是强化跟踪问效。对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实行重点盯办,一抓到底,确保按期交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整改落实保障措施

法律分析: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和充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健全督察整改组织领导体系,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问题全面整改落实。二是强化跟踪问效。对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实行重点盯办,一抓到底,确保按期交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几年

4年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 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二章 调 查第三条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商务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第四条 商务部没有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第五条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以下简称保障措施委员会)。第六条 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第七条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第八条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相关因素: (一)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与增长量; (二)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能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不得将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归因于进口增加。第九条 在调查期间,商务部应当及时公布对案情的详细分析和审查的相关因素等。第十条 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第十一条 商务部应当根据客观的事实和证据,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十二条 商务部应当为进口经营者、出口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调查可以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第十三条 调查中获得的有关资料,资料提供方认为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可以按保密资料处理。 保密申请有理由的,应当对资料提供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资料提供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资料提供方同意,不得泄露。第十四条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损害的调查结果及其理由的说明,由商务部予以公布。 商务部应当将调查结果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第十五条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六条 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第十七条 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商务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第十八条 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第十九条 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实施保障措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第二十条 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应当将采取保障措施的决定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第二十一条 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的,限制后的进口量不得低于最近3个有代表性年度的平均进口量;但是,有正当理由表明为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不同水平的数量限制措施的除外。 采取数量限制措施,需要在有关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之间进行数量分配的,商务部可以与有关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就数量的分配进行磋商。第二十二条 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第二十三条 采取保障措施应当限于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内。第二十四条 在采取保障措施前,商务部应当为与有关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有实质利益的国家(地区)政府提供磋商的充分机会。第二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第四章 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第二十六条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 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一)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 (二)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 (三)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 (四)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 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第二十七条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第二十八条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 复审的内容包括保障措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内产业的调整情况等。第二十九条 保障措施属于提高关税的,商务部应当根据复审结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取消或者加快放宽提高关税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保障措施属于数量限制或者其他形式的,商务部应当根据复审结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取消或者加快放宽数量限制措施的决定并予以公告。第三十条 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2年。 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一产品实施的期限为180天或者少于180天的保障措施,不受前款限制: (一)自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 (二)自实施该保障措施之日起5年内,未对同一产品实施2次以上保障措施。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保障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三十二条 商务部负责与保障措施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三、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四、将第七条"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修改为"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五、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六、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九条,在该条第一款中增加"实施保障措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款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实施保障措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七、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该条第三款"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修改为"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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