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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关系现状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4-03-20 19:32:13编辑:皮带君

中印关系指的是经济关系吗

中印关系并不单纯的就是经济关系,中印关系是正常的外交关系,中印关系(Sino-Indianrelations),现代意义上指位于东亚中华民国及其继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位于南亚印度共和国之间的关系。二国都是发展中国家、世界上最大的人口大国和相邻国家,其关系伴随着冲突与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印度成为第一个同中国建交的非社会主义国家。1954年两国总理实现互访,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由于二国近2000公里的漫长边界和总面积超过12万平方公里领土纠纷,最终导致1962年的边境战争,之后关系冷淡;接着就是中、苏对抗和印、苏结盟。1976年二国恢复互派大使,双边关系逐步改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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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与印度的历史关系

第一,两国关系开始还是不错的。因为中印两国都是长期被列强所欺负的国家,所以在反抗帝国主义这方面合作是很紧密的。印度当时搞了一个不结盟运动,自己做这个组织的领袖,中国也乐见印度发挥作用,中国也是不结盟运动的成员。

第二,新中国是1949年成立,印度是1947年独立。从刚开始建国的条件来说,印度是明显超过中国的。印度独立没有发生战争,是和平独立的。而且英国殖民印度300年期间给印度留下了很多财产。比如印度建国时铁路总长度达5万多公里,而面积三倍于印度的中国1949年铁路总里程只有2万公里。

第三,印度开国总理尼赫鲁是个有野心的人,他的政策直接导致了中印利益的碰撞。印度开国领袖圣雄甘地在印度独立后说,希望印度成为一个传统的国家,不搞什么现代化的工业,只是老老实实的做一个农业文明的国家,以崇高的精神获得世界各国的尊敬和认可。但是甘地死了以后,尼赫鲁即声明:印度要么就做一个有声有色的大国,要么就销声匿迹。所以他的野心一步步扩张,直到向中国提出领土要求。

第四,尼赫鲁所要求的土地是过去英国殖民者非法划定的,是无效的。但是尼赫鲁一口咬定要继承英国过去的权利,所以和中国发生了矛盾。后来在英美等国的鼓吹下,加之英美的军事援助,尼赫鲁铤而走险,发动战争。由于印度军队厌战,加之指挥落后,给人以雄壮威武印象的印度军队很短时间内全面溃败。印度国内完全震惊,国际社会完全震惊。

第五,印度邻国巴基斯坦和印度长期不和,战争不断。为了牵制印度,中国大力发展和巴基斯坦的友好关系,这使印度心怀记恨;而中印战争的失利使印度第三世界领袖的形象毁于一旦,印度遭受战略损失。从此印度对中国怀恨在心。

第六,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飞速发展,国力迅速增强。特别是从2001年以来,中国的经济规模急剧膨胀,2009年GDP已达50000亿美元,印度GDP仅相当于中国的四分之一不到。而1988年印度GDP还是中国的80%多。所以印度政府很受刺激,所以也开展了“追赶中国”的运动。但是由于印度政府效率过于低下,口号远多于行动,所以印度和中国之间的差距还在迅速拉大。按照目前的趋势来看,印度经济规模在5年后可能不足中国经济总量的10%,而军事,科技等方面的差距更大。

所以总的来看,印度这个国家既可怜,又可恨。


近半年时事政治论文2000字

  时事政治论文如下:
  一、吃的讲营养
  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村居民的消费习惯、消费观念在逐步改变,食物消费注重结构的调整,注重讲究营养。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食品消费支出1269元,比2000年增长28.3%,年均增长5.12%。主要表现为主食消费比重下降,农村居民人均主食消费308元,占食品消费支出的24.32%,比2000年下降1.8个百分点,各种营养较丰富的副食类消费增加,如:2005年肉及制品人均消费286元,比2000年增加149元,增长87.59%;水产品人均消费32元,比2000年增加14元,增长77.77%;水果类食品人均消费45元,比2000年增加26元,增长36.84%。
  二、穿着讲时尚
  过去农民不富裕是一衣多季,现在农民富裕了是一季多衣,而且非常注重讲究服装面料、款式、和品牌。过去的布鞋、胶鞋也被各式皮鞋、波鞋所替代。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衣着消费167元,比2000年增长70.42%,年均增长11.21%。其中人均服装支出118元,比2000年增长118.54%,年均增长16.93%;购买面料支出2.2元,下降45.13%,年均下降8.83%。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鞋帽袜类支出40元,与2000年的32元相比,增长了25.11%。
  三、住房讲宽敞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农村生活水平提高最直观、最明显的变化就是住房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大部分住上了楼房。2005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居住消费支出309元,比2000年增长70.73%,年均增长11.33%;年末住房面积人均36.4平方米,比2000年多了7.1平方米,增长24.23%,年均增幅4.42%。其中,楼房面积26.6平方米,增长40.71%,年均增长7.13%,占住房总面积的73.12%。钢筋混凝土面积20.5平方米,增长49.64%,年均增长8.44%;砖木结构面积15.9平方米,增长5.33%,年均增长1.10%。现在农村一幢幢新房处处可见,它们不仅外观新颖漂亮,而且室内装璜考究、设施齐全、美观舒适,改变了原来基本不装修、室内没摆设的状况。
  四、家电讲高档
  随着收入的稳步增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的落实,农村居民一改过去买得起家电而用不起电的状况,冰箱、洗衣机、空调等高档家用电器已不再是奢侈品,正成为农村居民生活要素的重要内容而逐步走进寻常百姓之家。截止2005年底,郴州农村居民每百户拥有洗衣机30台、电冰箱29台、彩电93台,比2000年分别增长66.73%、163.61%、89.83%,年均增长10.81%、21.24%、13.72%。一些更为高档的热水器、空调等耐用消费品正在成为收入水平较高农户的消费热点。
  五、交通、通讯讲便利
  近几年以来,各级政府加大了为民办实事的力度,使农村交通、通讯环境得到极大改善,城乡路网四通八达,为农民使用现代化交通、通讯工具“铺平了道路”。2005年人均交通、通讯消费支出240元,比2000年增长1.6倍,年均增长20.61%,交通、通讯成为近几年农村居民生活消费中增长速度最快的消费。其中,交通工具人均支出23元,增长43.8%,年均增长7.52%;通讯工具人均支出42元,增长3.2倍,年均增长33.23%。2005年底每百户农户拥有摩托车42辆,移动电话75部,电话61部。
  六、文化娱乐丰富多彩
  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日益改善,农民对精神文化生活的追求越来越高,文教娱乐费用的支出不断增长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用于文教娱乐方面的支出344元,比2000年增长30.81%,年均增长5.52%。2005年底每百户农户拥有组合音响23台、照相机5架、家用计算机2台、高档乐器1台。
  七、生活环境优美
  近年来,农民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都得到很大改善,农村面貌发生巨大变化。2005年,全市100%的行政村通了公路,100%的行政村通了电话,100%的行政村通了电,农户住宅电话普及率已达60.61%,农户饮用自来水普及率达43.21%。森林覆盖率逐年增长,水泥硬化乡村公路里程逐年增加,城镇化率逐年提高。2005年起,我市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农民生活的提高将从制度上得以保证,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能力增强。
  八、人口素质提高
  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与人口素质的提高息息相关。“十五”期间,郴州农村文化教育事业发展较快。从全市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资料看,2005年7-15岁农村小孩的入学率为97.8%,比2000年提高0.7个百分点。农村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劳动力比重由2000年的64.81%上升到2005年的73.52%。劳动力受教育年限为8.6年,比2000年高0.3年。
  郴州大手笔展示大变化 “南大门”成省级文明城市
  9月27日,在全省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表彰会上,郴州市成为继岳阳、常德和长沙之后,由省委、省政府正式命名的第四个省级文明城市。该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省级园林城市也即将圆满成功。
  从“南大门”到“后花园”
  1995年,是郴州2000多年建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转折点。这年,国务院批准郴州撤地建市。但当时的郴州城市规模过小,城市人口少,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偏低,与湖南“南大门”的位置、与连通粤港澳的区位优势以及与广大市民的愿望和要求均极不相称。
  为了赢得加快发展的主动权,在调查研究、审时度势、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时任市委书记的梅克保和市委、市政府一班人集思广益,确立了“加快建设湖南‘南大门’,努力营造粤港澳‘后花园’”的战略思路,变区位优势为开放优势,变交通优势为流通优势,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推动郴州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市委、市政府的意图很明显,一方面,通过加快建设“南大门”,实施“开放带动”首选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力求使郴州的经济发展成为全省的“亮点”,并对全省开放和发展起到好的带头作用。另一方面,通过营造粤港澳“后花园”,紧贴市民的需求,改善人居条件,美化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开发生态旅游资源,建设文明城市,扩大对外开放度和知名度。
  1998年,年富力强的梅克保调任衡阳市委书记,儒雅清秀的李大伦从湘西来到郴州走马上任。在对郴州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调查研究后,2000年,市委、市政府又确立了“南延东进”的城市发展战略,提出5-8年在城南新区再建一座郴州城的目标。
  短短7年里,郴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近40亿元,完成大小工程项目300多个,其中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10.8亿元。2001年,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共24个,计划总投资4.6亿元,完成投资3亿多元。今年,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1个,计划完成投资7亿多元,到目前为止,完成投资1.6亿元。2001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增幅高出全省平均水平;地方财政收入总量再居全省第二;综合经济指标名列全省第三;利用外资总量跃升全省第二。
  两大城市杰作
  城市是一定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市面貌是一个地方精神风貌、投资环境、领导管理能力的综合反映。为了把城市做大做好做美,郴州市树立了“抓城市建设和管理就是抓经济”的思想,城市建设驶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
  如今,让郴州市民津津乐道的两大手笔均已建成,并开始发挥了效益。总面积达13.69万平方米、总投资8000多万元的五岭广场,建设资金采取以地生财方式筹集。工程从1999年10月正式动工,次年5月1日交付使用。它的建设是市委、市政府的一篇“杰作”,它在做活经营城市文章上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土地是城市最大的存量资产,做活土地文章是盘活存量资产的关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盘活存量资产最有效的手段,城市建设是工业化的载体,可以说,修建一条路,带动两边土地升值,激活一批产业,从而推进工业化进程,为政府增加税源。
  据统计,从1999年至2001年,郴州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总投入达10.8亿元,相当于前20年投资总和的20倍,其中政府直接投入只占15%,信贷投入占28%,其余57%均靠经营城市而来。今年,该市组织开展了“城镇经营建设管理效益年”活动,市城区通过市场经营又将筹资15亿元,完成11个城市建设重点项目。
  郴州的第二大手笔是郴江河的治理。郴江河综合治理项目总投资近7亿元,在规划建设方面,坚持了多目标兼顾的原则。沿江道路及防洪堤坝的建设,不仅仅单纯是解决道路交通和城市防洪问题,还兼顾了改善郴江河水域生态环境,改进河道可达性与亲水性,改善沿江单位、居民生活环境,同时,带动相关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该项目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沿江风光带的建设,充分考虑了城市居民对城市空间环境的需求。主要是为市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休闲、娱乐的生活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使人与自然更贴近、更融合。
  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没有个性和文化品位的城市是没有生气和灵魂的城市。在城市扩容过程中,郴州市委、市政府十分注重城市品位的提升。
  郴州市在这方面的做法,一是提升城市生态品位。郴州自古为林中之邑,南宋诗人吴镒曾留下“他年休歇处,诗里识郴州”的美言,北宋词人秦观更是写下“郴江幸自绕郴山,为谁流下潇湘去”的千古佳文。根据城市的地理和自然优势,郴州市提出了“以山壮城、以水秀城、以绿美城,把森林搬进城市,让城市变成花园”的口号,在建设中力求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公共建筑和设计达到个体与群落、局部与整体、自然与色彩的和谐统一。先后修建了由人行游道、河西走廊、江滨游园等景观组成的郴江沿江风光带,建设了人民路、国庆路生态园林带、天堂温泉生态园林景区和王仙岭生态旅游区。2001年,该市实施了“5000棵大树进城工程”,今年3月又开展了“城区绿化月”活动,掀起了全民参与绿化的热潮。城区公共绿地面积都超过了省级园林城市标准。
  第二大举措是提升城市文化品位。人民把城市雕塑比喻为“城市的眼睛”,郴州市的城市雕塑把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结合起来,既注重自然景观的开发又注重文化内涵的挖掘。如“苏耽跨鹤”城雕借古寓今,折射出郴州今昔的巨大变化;“神农作耒耜于郴”城雕置身于开阔大气的五岭广场之中,显得庄严凝重,喻示着郴州悠久深厚的历史文脉。


近年交通协警员考试笔试试题及答案? 笔试范围为时事政治、法律知识、公文写作? 急 有试题的能快点发给

这个考试应该是你们地方交警大队或交警支队自行组织的考试。全国还没有统一的协警组织。

根据我原先所在大队的考试内容给你列举一二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3、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程序规范

4、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及着装条例

5、违法处理代码及罚款标准

6、其它相关法律如行政处罚法等等

抽一天的时间把它们看完,考试应该没问题。因为协警考试题目不会太难。

还有一个方法是通过公安网查找交警考试题库。系统的做一遍也可。


国际关系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内容
  国际关系是政治学的一个分支,研究国际社会之间的外交事务和关系,如国家、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国际关系既是学术的领域,也是公共政策的领域。
  作为政治科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国际关系也和经济、历史、法学、地理、社会、人类学、心理学、文化研究紧密联系。从全球化到领土争端、核危机、民族主义、经济发展、恐怖主义、人权等,都是国际关系范畴研究的议题。
  2、概念简介
  国际关系(英文:International Relations)是政治学的一个分支,研究国际社会之间的外交事务和关系,如国家、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国际关系既是学术的领域,也是公共政策的领域。 简而言之,国际关系是指人们超越国家界限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等等关系。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是什么?

  (一)法与国家的关系解析

  一.法治国家的概念解析
  (一)法与国家的关系解析

  对法治国家进行理论研究,必须首先理清法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人们已经在国家法律现实的条件下生活了几千年,他们成为特定国家的公民(或臣民),服从于国家权力,使自己的行为与法律规定和要求相协调。当然,很久以前他们就开始思考关于国家与法产生的原因和方式,并创立了许多完全不同的理论,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不同的回答。” 法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众多社会科学所探讨的重要课题。法学界对于法与国家的关系的研究一向是积极而热情的。苏联的法学家们在苏维埃法学创建之初即把法与国家紧紧地结合在一起,其法学理论学科的名称就是《国家与法的理论》或者《国家与法权理论》。在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等国的法学界依然保留了苏联在这一问题上的学术传统,近年又推出了一些命名为“国家与法”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俄罗斯自然科学研究院院士B.B.拉扎列夫就组织一批俄罗斯著名学者,编写了《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被俄罗斯国家高等教育委员会推荐为大学教材。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界,法与国家也被联系起来研究。原籍奥地利后加入美国国籍的著名法学家凯尔森就于1945年出版了他的代表作《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第一编为“法论”,第二编即为“国家论”。对于法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理论,学术界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学术成果。“法要依赖国家”与“国家要依赖法”等理论命题得到了普遍的认同,然而也存在各种不同的见解。在这里,我谨从本法治国家研究课题所涉及的有关问题——法与国家的一元论与二元论,法与国家的优先问题着眼,从法学角度进行一些思考,为本课题的研究确立一些最基本的法与国家关系的观念。

  1.法与国家的一元论与二元论

  在我国社会科学学术界的各种理论学说中,法与国家,几乎无可争论地被当作两个各自独立而相互联系的事物。法与国家自然而然地被视作二元存在物。很少有疑问者。其实,放眼世界学术领域,法与国家是一元的还是二元的,并无一致的看法。甚至有人十分明确地批评法与国家的二元论是一种神话,是错误的,进而主张法与国家关系的一元论。也有学者认为将国家与法混为一谈的一元论是没有意义的。

  一元论的观点认为,“法律与国家是同一个事物,国家只不过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待法律秩序,即规范境内居民行为的集中化的法律秩序,或者说是由立法者、法官、行政官员和其他作为国家机器组成部分行动的人所执行的法律规则、法令的总和。” 在一元论的主张者中凯尔森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凯尔森在其《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写到:

  “有时人们以国家具有或就是‘权力’(power)为理由,将它说成是一个政治组织。国家被描绘为在法律背后的权力,实施法律的权力。” “法律和国家的二元论是我们认识对象的一个多余的重复或双重化;是我们先加以人格化然后又加以实体化的那种倾向的一个结果。我们在对自然的万物有灵论的解释里找到了这种倾向的一个典型例证,即原始人的这种观念,认为自然是有灵的,认为在每个东西的背后都有这个东西的一个灵魂、一个精神、一个神、一株树的背后有一个森林女神;一条河的背后有一个宁芙女神;月亮的背后有一个月神;太阳的背后有一个日神。这样一来,我们想象在法律的背后有它的被实体化了的人格化,即国家、法律之神。法律和国家的二元论是一种万物有灵论的迷信。” 与之相应地认为,“国家的权力是由实在法组织起来的权力,是法律的权力;也就是实在法的实效。” “一个‘国家的机关’,就等于一个‘法律的机关’。”

  凯尔森的认识有着他自己的论据。在他看来,国家与法是同一个规范性秩序,“既然我们没有理由假定有两个不同的规范性秩序——国家的秩序与国家的法律秩序,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我们称为‘国家’那个共同体就是‘它的’法律秩序。” “从甚至连社会学家也将国家的特征说成是一个‘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这一事实来看,国家和法律秩序的同一性也是显然的。既然社会(作为一个单位)是由组织构成的,那么将国家界说为‘政治组织’就更加正确。组织就是秩序。但这一秩序的‘政治的’性质是在哪一点上呢?就在于它是一个强制性秩序这一事实。国家之所以是一个政治组织,是因为它是一个调整如何使用强力的秩序,是因为它垄断了对强力的使用。然而,正如我们所已了解的,这是法律的主要性质之一。国家是一个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是因为它是一个由强制性秩序构成的共同体,而这个强制性秩序便是法律。”

  粗略看来,凯尔森的见解是有失偏颇的,我也不赞成这种一元论。他把法与国家的关系简单归结为一个“东西”与这个东西后面的“神”的关系,进而将“法与国家二元论”比之为“万物有灵论”加以批评,而证明其一元论的科学性。我认为这个证明过程本身就有问题。法与国家之间远不是月亮与月亮神,太阳与太阳神之间的关系。法与国家是同时产生,相互联系,协同发展,共存互动的两种社会上层建筑。但这并不意味着凯尔森的一元论毫无意义。他所坚持的法与国家的一元论,强调了法与国家的同一性,对于倡导法治是很有意义的。因为法与国家或者国家与法既然是同一的,国家当然就必须服从法律,实行法治。在国家实行法治的问题上就没有任何障碍。国家与法之间的统一就不会成为问题。也就是说,法与国家的一元论主张并非全无道理,至少在肯定法与国家之间的同步形成与内在联系上是有意义的,在寻求法与国家的同一性从而为法治寻找根据的目标期求上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法与国家的区别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将法与国家混为一谈显然是不科学的。

  法与国家关系的二元论主张者,人多势众,尽管他们不一定以二元论自居,但其二元论的主张都十分清晰。苏联乃至现代俄罗斯的法学家们,以及中国的法学家们多持二元论的观点。

  俄罗斯的一些法学家声称,“没有意义去研究那些从国家与法产生方式和实质的不可知性出发的观点,以及那些将国家与社会混为一谈的理论。” 他们一再论述的是法与国家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中包括法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国家相对于法的独立性。在前述拉扎列夫主编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的教科书中,专门设置了《国家与法的相对独立性》一章,论述了国家与法各自以及相互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学理论著作几乎都肯定了法与国家之间的紧密联系,论证了法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但没有一部著作将法与国家视为同一事物。它们都在强调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时强化了二者各自的独立性。也就是说,我国所有法学理论著作实际上都不主张国家与法的一元论,都是国家与法的二元论的主张者。

  法与国家的二元论主张显然是比较科学的,它本身并无什么错误可言,但是它可能导致将法与国家相分离的错误。往往会导致过分强调法的地位与作用或过分强调国家的地位与作用的问题。将法置于国家之上,虽然有抑制国家权力的重要意义,但是也有可能出现忽视国家在法的创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将国家置于法之上,过分夸大法对国家的依赖,使法律的地位被低贬,形成法治倡导与发展上的障碍,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历史上的类似教训实在太多,我们需要牢牢记取。当然,法与国家的二元论也不必然导致强调国家否定法的后果。对于法与国家二元论中的优先问题的进一步讨论,会使问题更加明晰。这是下一部分所要论及的主题。

  2.法与国家的优先问题

  法与国家关系的一元论主张者既已把二者视为一元,一般地说,显然不再有谁优先于谁的问题。其实并非如此。法与国家的一元论中有把国家归结到法的法律优先的一元论,或将法归结到国家上去的国家优先的一元论。凯尔森主张的是法律优先的一元论。凯尔森的一元论中包含着法律优先的观点。他认为:“我们从纯粹法学观点出发来研究国家时,情况就显得比较简单了。那时国家只是作为一个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法人即一个社团来加以考虑。因而它的性质在原则上取决于我们以前对社团所下的定义。唯一剩下的问题是国家如何不同于其他社团。其区别一定在于构成国家社团的那个规范性秩序。国家是由国内的(不同于国际的)法律秩序创造的共同体。国家作为法人是这一共同体的国内法律秩序的人格化。从法学观点来看,国家问题因而就是国内法律秩序的问题。” 在凯尔森的眼中,国家是一种法律现象,国家理论也是法律理论的一个部门。“作为实在法经验体现的规范体系具有什么特殊性质,以及它们是怎样分界和怎样相互联系的。这就是国家作为法律现象所提出的问题,同时也是作为法律理论的一个部门的国家理论负有任务要解决的问题。”

  法与国家谁优先的问题,更存在于二元论之中。在二元论主张者中法与国家之间一直有着谁优先的争论,根据学术界的不同认识,我将其称为国家优先论、法律优先论和法与国家互从论。

  关于国家优先论。俄罗斯学者在其著作中总结到:“对于法与国家的相互关系问题,学术界在传统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基于国家优先于法的论点,依据这一观点,法被视为国家活动的产物和国家的结果。这一观点在我国的法学著作中流传甚广。举例来说,法被认为从属于国家。倾向于把法看作国家附属物的政治实践成为这一观点的事实条件,而将法视为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总和的形式教条主义则成为其理论前提。” 英国学者也注意到了国家优先论,并且还倾向于国家优先论,“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它规定各种法律机构的权利和职责,确认其存在,维持社会秩序,提供维护公民之间利益和要求冲突的准则。法律制度的这种作用正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 “在一国境内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通常主要是由国家制定的,同时立法机关不断地对之进行修改和变更。而对于效力较低的一般法律的修改和变更,则通过行政机关受权立法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和判例等途径。由此可见,国家是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直接的实际的渊源。”

  中国学术界对于法与国家关系的认识普遍地既有互从论的观点,也有国家优先论的观点。先来看看国家优先论的表现,我国几乎所有的法学教科书在定义法或法律时,其他不相干的成分我们不必引证,与国家相关的表述都是,“法或法律是国家制定认可的,表现为国家意志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这种对于法的认识贯穿了所有法学著作的始终,似乎成为了我国法学界对于法与国家关系的一个基本的共同认知。

  关于法律优先论。俄罗斯学者说,法律优先论的观点“则是按自然法观念确立的。这一被称为自然法学派的拥护者从社会契约中得出国家概念,他们从国家受制于法的观点出发,认为来自于自然法的不可违背性和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个人主体公共权力的不可转让性。从这一观点的立场来看,法与国家相比具有绝对的优先地位。法产生于国家形成之前,它早于国家,任何国家和政权都不是法的最初来源。” 《牛津法律大辞典》也注意到了这种观点的客观存在,它说,“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高于国家,国家从其产生之日起即受到法律约束。这种观点接近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自然法学派认为,国家虽然可以制定实在法,但它必须受自然法的约束。一些现代思想家否定国家创造法律的观点,认为法律的渊源另有所在,例如公众权利的主观意识、社会休戚相关的事实等。”

  关于法与国家互从论。法与国家相互从属的理论,没有人给它命名过,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不妨将一元论和二元论之外的第三种观点称之为“法与国家的互从论”。有著作认为这种界于一元论与二元论之间的互从论观点,作为“第三种观点,它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综合上述观点拥护者的看法,并且同时避免对法与国家相互关系评价的偏激性。” “依第三种观点,法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不具有如此一致的因果关系(国家产生法或者从法产生国家)。这一关系显然更加复杂,并且带有双向的相互从属性:国家与法彼此不能单独存在,即它们之间存在职能性关系。” 我国的法学著作在具有国家优先论的表象之外,还具有法与国家互从论的特征。我国的每一部法学著作都在肯定法对于国家的依赖的同时,也会四平八稳地论述国家对于法的依赖。或者强调二元并存中的国家优先,或者强调法与国家的二元互从。是选择国家优先或是二元互从,学者似乎并不特别在意。

  就国家优先论来说,我认为它是一个非常传统的理论。前苏联和目前一部分俄罗斯学者,中国的部分法学家都持有类似的观点。这种观点充分强调了国家的意义。在强调国家至上,忽视或否定法律作用的时代是很有响应者的。它对于法要从属于国家的片面强调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持有类似观点的学者,甚至以主张国家比法先产生来证明国家要优先于法,这是没有根据的。恰恰是这种片面强调国家意义的理论,为专制者无视法律、否定法律奠定了认识基础和理论基础。它本身的不科学性和它所产生的恶劣后果都要求我们必须将其抛弃。

  就法律优先论来说,与前者是同样传统的理论,西方以自然法学为代表的法学家们多持有类似的观点。持有类似观点的学者常常以法比国家先产生作为论据。这一观点对于强调法,推行法治,有着不可置疑的优势,它“是在政治实践中确立法的统治地位思想的哲学纲领” 。这一观点的追求目标是好的,但是这一观点的主张者常常以自然法先于国家,法比国家先产生作为论据,我以为同样是不妥当的。

  就法与国家互从论来说,是在前两者基础上提出的比较中庸,而为目前许多学术著作和教科书实际采用的观点。这种观点可以避免在法与国家关系上的片面认识,使我们更清楚地把握法与国家相互之间的影响与互动。更清楚地把握法对国家的作用与国家对法的作用。这种表面上的公允,也有实际上的问题。法与国家并存而相互作用,看似客观,其实其忽略了法与国家的不同性质所决定的应然关系配置,会导致主张者意想不到的后果发生。

  在我看来,法与国家是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渐变形成的,二者之间没有谁先产生谁后产生的问题。法与国家的产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其间各自萌芽的因素是相互促进、彼此互动、互为因果的。一定要去确定某一时刻国家产生了或者某一时刻法产生了,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如果您不任意地改变法与国家的概念,我就可以肯定地说,法与国家自始至终都会紧紧相伴,不离须臾。但由于二者的特性不同,法是一种普遍而公开的行为规则,国家是一种具有强力的又不能不为特定的少数人管理或运作的公共组织,因此,在法与国家共存的历史期间,运用法律规制国家,将是永恒的课题。否则,组成国家的民众的意志就无法受到尊重,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在这个意义上,我是赞成并主张法律优先论的,只是我的理由不是基于自然法,也不是基于法比国家先产生,而是基于法与国家的不同性质,基于保障人民权利的价值期求的目标。狄骥主张国家必须合法,而且国家的目的也在于实现法。他说,“国家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但这种强力当其行使得合法时才是合法的。” “国家追求的目的有三项:(1)维持本身的存在;(2)执行法律;(3)促进文化,即发展公共福利、精神与道德的文明。 ……我们如果深入事物的实质,则国家指定的这三个目的可以归结为实现法的惟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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