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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江路车祸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4-03-17 20:11:18编辑:皮带君

上海金沙江路车祸致5死案宣判,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在上海金沙江路发生一起车祸导致5人死亡,而涉事司机也被法院宣判死刑。法院认为陈某为肇事逃逸,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而且多次冲撞红灯,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更重要的是造成了5人死亡,其中一人当场死亡,4人送医后治疗无效死亡,还有7人受伤,情节非常严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并且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了解陈某是驾驶自己儿媳的车辆,在道路上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了摩擦,但是陈某并没有及时减速处理问题,反而是加速行驶逃离事故现场,期间最高的车速达到了161公里每小时,而且在前方是红灯的情况之下,仍然直接冲撞人行横道,导致三辆机动车以及两部电动车受到不同的损毁,本来这就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交通事故,只要仔细的去处理和沟通就可以解决,但没有想到却引发这样严重的后果。不管遇到怎样的事情,都不应该选择肇事逃逸,现在车辆都买了保险,就算遇到交通事故,可以立即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让他们派人过来处理,而自己也不需要承担太多的责任和赔偿,所以没有必要选择逃逸,因为如果肇事逃逸会进行加重处罚,因此完全没必要做这种傻事,这也证明陈某没有经历过类似的事情,而且头脑比较简单。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具有责任感,如果是自己引发了这次事故,那么自己就要承担起这起责任,在道路上难免会和其他车辆有一些摩擦和磕碰,发生问题之后双方下来进行协商沟通解决,很快就会处理掉,大不了多赔一点钱,其实也没有什么太严重的事情,但是为了怕承担这一点点责任而选择逃逸,我觉得这是一个不明智的选择。

上海男子肇事逃逸造成5死7伤被判死刑,案件中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涉嫌危险驾驶以及危害公共安全一则这样的消息成功引发了无数网友朋友们的广泛关注,那就是上海男子肇事逃逸造成5死7伤被判死刑。针对这次的案件很多网友朋友们都感到非常的好奇并向我们提问到这名男子为什么做出这样危险的行为?这名男子究竟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次的判罚是否合理?面对广大网友朋友能提出来的各种问题以及对于这次案件的各种困惑,我觉得我们有必要先去了解一下这件事情的一些相关信息。上海二中院认为,被告人陈立伟肇事后为逃逸,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仍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持续高速行驶、多次变道及冲闯路口红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多人伤亡及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这次的案件我觉得这名男子的行为其实是非常过分的,因为他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当地社区的安稳,并且对他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我觉得这是法院的判决是非常合理的,而且也只有这样的判决才能给死者家属带来一定的安慰。他的过分行为其实是涉及到了危险驾驶以及严重违反当地的交通法规,并且对当地治安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因此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涉嫌危险驾驶在我们国家很多地区都会对当地的城市轨道有着比较明确的限速要求,这名男子在城市内的交通轨道中保持高速行驶,很明显是无视了当地的交通法规并且在多个重要路口也没有减速慢行,这很明显是有着涉嫌危险驾驶的可能。二:危害公共安全这名男子在明知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没有第一时间停车而是继续选择肇事逃逸,并在逃逸的过程中这名男子对其他人造成了进一步的伤害,这严重危害了当地的公共安全,所以是涉嫌违反了我们国家的公共安全法的。

出租车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吗

需要根据当时办理保险时签订的合同来决定,如果合同中显示误工费属于免责条件,则保险公司不会代替赔偿,如果没有表明,则可以赔偿。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所以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扩展资料:相关案例:原告获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 补偿费5万元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上海首例获事故责任赔偿后要求出租车意外险理赔案件,依法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简称人寿保险公司)赔付乘客原告沈某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补偿费用5万元,并于1月19日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交通事故获赔偿2011年10月19日23时40分许,沈某乘坐上海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简称通达出租公司)出租车行驶至上海市金沙江路真光路口时,遭韩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转弯未让直行,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鉴定,沈某右腿骨折,多处软组织伤,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事故各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沈某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诉讼。2012年8月30日,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韩某小型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沈某医药费、营养费,共计4625.7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94762元。另外韩某赔偿沈某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共计6930元。拿到这些赔偿后,沈某偶然得知,通达出租公司已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出租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目及限额分别为: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0万元;医疗费用5万元;补偿费用5万元。由于事故发生后通达出租公司被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简称海博出租公司)收购,于是,沈某便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海博出租公司、通达出租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起诉到浦东法院,要求人寿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系数赔偿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医疗费2825.70元;补偿费用106880元。同时要求海博出租公司、通达出租公司赔偿交通费262元、律师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公证费1000元,以及前述要求人寿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中未获支持的部分等。意外险理赔获支持本案中,保险合同主要涉及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医疗费用、补偿费用三项。关于身体残疾保险金和医疗费用,海博出租公司、通达出租公司同时认为:“沈某主张的保险金中,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一系列费用已经得到赔偿,不应该要求重复赔偿。”人寿保险公司则对于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没有异议;对于医疗费,认为沈某已经获得补偿,按照保险理赔细则,不同意赔付。主审法官张文忠指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以填补损失为原则,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再重复赔付;人身保险则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这些都是无价的,在获得韩某赔偿后,沈某当然可以继续依法要求人寿保险公司赔付。”按照费用性质和理赔细则限额等,法院依法判定人寿保险公司赔付沈某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补偿费用5万元;对医疗费2825.70元不予支持。至于沈某要求两被告出租车公司承担的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由于依法不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或已得到韩某赔偿等,法院不予支持。浦东法院发出司法建议案件生效后,浦东法院孔燕萍法官进一步调研发现,2010-2014年间,浦东法院共受理出租汽车公司作为原告要求商业保险理赔的纠纷44件,其中涉及乘客受伤的就有26件。但据了解,沈某是浦东乃至上海市首例提起该类诉讼的出租车乘客。究其原因,法院认为,很大程度是乘客作为被保险人对出租车意外伤害保险不知情。而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第20条规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由市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规定使用由交通局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客运车费中包括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1月19日,浦东法院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印制出租车发票时,将客运车费中包含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这一事实印制在发票上,直接告诉乘客,既保障乘客的知情权,也确保其遇险后能够及时获得理赔。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沪首例出租车意外险理赔案获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撞出租车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吗

撞了出租车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撞了出租车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由侵权人赔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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