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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4-03-09 06:50:35编辑:皮带君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你好,想要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话,首先需要向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管部门发出申请,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然后按照所在地的政策进行审查,由国家决定是否同意。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拟建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发布的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2、由国家决定是否同意准备。拟设企业筹建工作完成后,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受理。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受理;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3、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药品设立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期满应当复核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药品生产企业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3、设立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技术工人;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有能够对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标准》组织生产。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标准要求进行认证;对通过认证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生产质量控制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除加工中药饮片外,还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生产记录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工艺影响药品质量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第八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第十条 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第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扩展资料《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九条 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第三十条 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三十一条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第三十二条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十八条 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第三十九条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第四十条 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2、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品管理法

开药厂需要什么条件及手续

开药厂需要的条件及手续如下: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5、需要的手续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国税、地税以及精制工序GMP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


开药厂需要什么条件及手续

制药厂需要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国税、地税、精制工序GMP证。 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筹建。省级药监部门自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 申请人完成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 —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组织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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