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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宝成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4-03-05 11:22:11编辑:皮带君

73条是什么

73条全文  草案第三十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引起争议  3月11日下午,投资人薛蛮子在新浪微博发起投票《两会的刑诉法修正案第73条,现在该表决么?》。短短数小时,投票人数过万,其中93%选择“暂缓表决”(该网络投票已被删除)。  这项争议巨大的条款,被民间简称“不通知条款”,主要规定为,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因为上述两项罪名涉及的行为并无具体界定,“有碍侦查”的裁量权也在执法机关,引发法律界人士对此条款被滥用的担忧。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撰写评论:“刑诉法草案异地监视制度必须废除。要害在于:一,异地监视实质等于羁押,而不受逮捕拘留期限限制。二,这些异地羁押场所,不受看守所条例限制,将会失控。人大代表们,你们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被骗。”  何兵进一步解释说:“异地监视居住实质是双规合法化和扩大化。双规仅针对党员,异地监视居住针对国民。表面上只针对本地无居所的人,实际上朝阳区公安可以将我关进黑牢,因为我居所在海淀。”  知名刑辩律师陈有西则在微博以案例说明,“遇到张明渝失踪前会见委托民事事项的赵律师。张作为重庆市人大代表,已失踪三天,家属报案,无人受理。刑诉法修正案73条"不通知条款"的现实版。这就是中国法治实况。”  “(秘密羁押导致的)永远失踪,不但可能,而且已经发生。很多不明羁押死亡即属此类。现在在支持这种混帐立法的人,不管现在权势多盛,他自己或他的后代会自食其果。”陈有西说。  3月10日下午,上述草案由人大会议主席团表决通过。随着14日人大全体会议表决的逼近,法律界人士纷纷呼吁关注表决。  当日,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发表文章——《刑诉法草案勉强通过不如暂不交付表决》,写道“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写进“尊重和保障人权”字样的同时,其后的具体条款并没有做相应的具体调整……时间长达数周的拘留和长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完全由侦查主体自行决定,说不过去。”  3月11日,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说:“家中一人早晨出门,晚上未归,随后不知所终,家人难道不会推断此中缘由?通知家属对所谓犯嫌又何助之有?难道因为不告知于是家人就傻呵呵地以为其外出休假故暂无消息?立法如此规定,分明是自我抹黑,让国家形象受损,对侦查本身了无意义。请诸代表留意!”  全国人大会议简报显示,8日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时,代表几乎是一边倒的支持声。有多名代表对草案提出具体建议的,只有四川团和湖南团等少数几个代表团。  以广西团为例,21名代表对此发言,18名表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全赞成和拥护”、“是监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体现”、“顺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仅3名代表提出修改措词等建议,但均不涉及73条。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大代表对笔者表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几经调整,已经比前几稿“进步很多”了。  “媒体不要老挑刺,你看这个版本都加进了保障人权的说法,这在今年1月发给我们的版本还没有。”这位代表说。  而这个版本改动,恰恰成为公众“呼吁暂缓表决”的切入点。  北大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兼职研究院熊伟说:“请转告上会的记者及代表。建议本次两会暂停表决《刑事诉讼法》,因审议程序违反立法法第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本次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是来京参会后才看到审议文本,不同于1月发给代表的文本。”  著名记者闾丘露薇也在微博跟进此说法:“请教了一位人大代表,她说和其他代表一起,一月中在省人大上收到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来北京开后,七号大会又发了一次,因为很多代表没有带上之前那份。她自己没有两份在手头,所以无法比较,只有证明两份有出入,才算违反立法法。”  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宝成详细研究了这个细节,得出审议程序“违法”的结论:“该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提交,应适用《立法法》第15条,在开会前1月发给代表…… 可以断言:全国人大代表们收到正在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读稿的时间,远远晚于《立法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开会前一个月。”73条的出台和修正历史  2011年8月30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公布,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011年12月26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被第二次审议时,在一审稿基础上进行微调,补充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表决通过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639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刑法修正案,其中,受争议的第73条未在此次修改之列。刑事诉讼法大事记  时间事件新中国成立初期没有制定刑事诉讼法典,只在《宪法》和若干单行法规中对司法机关体系以及一些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1957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借鉴前苏联立法并结合当时的司法实践经验,拟出《刑事诉讼法(草稿)》,1963年形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1979年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共有164条。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1980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1996年3月17日修正案获得通过。其中修改内容达110多处,增加条文61条。2009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着手刑诉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提出拘留羁押不得超过24小时;讯问疑犯过程应进行录音或录像;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明确证人出庭范围;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等。201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草案加大了证人的保护力度。对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不予公开审理。2012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修正案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阅读讨论,代表们总体赞成,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2012年3月8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简短幽默的自我介绍(入学)

在写自我介绍时可以讲清姓名、爱好、年龄等等,用幽默或警句概括自己的特点可加深他人的印象,可以选择运用合理的写作手法,以期达到突出人物精神风貌的效果。比如侧面描写、对比、夸张等就是常用的手法。正文:我,一个普通的女生;我,一个身高1、48米的女生;我,一个11岁的女生。可别看表面文静,可说不定我的祖先就是大闹天宫的孙悟空呢!可为什么呀?因为我好动、喜欢攀爬、调皮捣蛋等一些特点就足以证实,对了,还有最最重要的一个特点,看我变!变!变!不是我虚夸,你到我们班去问问,谁不知道我的大名?我是班上的小才女,不仅学习成绩好,写作水平也是一级棒。上课时,我积极举手发言,经常语出惊人。有一回,上语文课,老师问了一个问题,没多久,下面冒出来一片小树林,老师逐个点了名,可说出的答案却让老师连连摇头,终于,老师点到了我,我将心中的答案说了出来,没想到,这答案让老师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真是不鸣不知道,一鸣却惊人啊!我的作文之所以这么好,全是靠书的功劳,不瞒你说,我也是个小书迷,这便成就了我勤奋好学的好习惯,学习成绩也就跟着提了上去。这就是我的乖巧变法。实话跟你说,在家,我就像当年祖先大闹天宫,把家搞得一团糟,只有爸爸妈妈的五指山才能降得住我。无聊时,那些玩具便成了我的“攻击对象”,把这个玩具的零件装到其他玩具上,把这个娃娃的腿装到另一个娃娃身上……每当爸妈一回来,我就赶紧把坏掉的玩具往沙发底下塞,每当他们发现,我总会免不了一顿打,然后又帮我把玩具收好。可过不了一段时间,我又会重新给塞进去,反反复复,从不厌烦。这就是我的吵闹变法。这回见识到我的厉害了吧。我,一个看似软弱却性格刚强的女生;我,一个看似调皮却对学习一丝不苟的女生;我,一个看似平凡却有几番变化的女生。若想和我交朋友,那小心——看我,变!变!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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