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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儿童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4-03-05 07:11:18编辑:皮带君

街头的残疾孩子乞丐都是怎么来的?

那些孩子是被花钱租来的,许多农村生的孩子很多,想多个收入,把孩子租出去给不法乞讨团伙。
这些人真是丧尽天良,国家也不出台相应的政策,法律也没有制裁,很不公平。
那些孩子有些在被逼街上装可怜,活着去追着别人乞讨,有些被人逼着卖艺,很恐怖那种,不知道你们见过没有,地上放一个支撑点钢做的,用嘴叼着,然后全部身体用嘴和牙齿支撑,在上面做下腰动作,支撑点是可以旋转的,然后下着腰在上面旋转,转一会下来就停顿几秒,然后继续。还有的去卖花,卖不到多少钱回去没饭吃,还要挨打。
其实这些许多人都知道,电视上也报道,可是还是这种事情还在继续发生。


人贩子当街掳小孩,如此猖狂是为何?

人贩子已经猖狂到当街抢夺小孩的地步,实在是让人太愤怒。近日,在江西上饶市信州区一街上,就发生了这样一幕。一男子江洋和同学张伟超在步行街散步,发现一名男子抱着小女孩行色匆匆,小女孩则一直哭泣。他们感到不对劲便上前询问。中年男子就把小孩往地上一放, 掉头就走。发现对方是人贩子,江洋立马就追上去,狂奔了 100 米终于将其拿下,并报警。据悉,江洋系矿山机械配件厂员工。人贩子之所以如此猖狂,主要因为是对象是一名小孩,一般情况下发生这种事情,周边的人都理解为大人管教自己的小孩,不会过多的参与。尤其是现在中国人往往并持着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基本上是不管周边的事情的,中国人社会道德观念的冷漠,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人贩子之所以如此猖狂,也与我们当前的社会道德环境有关。另一方面,人贩子之所以在当街如此的猖狂,还在于拐卖人口这一行的巨大利益。中国对人贩子的处罚力度是非常的严厉,最高可以判死刑。但是因为这一行的利润太过丰厚了,拐卖一个孩子,利润轻达七八千、动辄三五万的收入,对人贩子的诱惑力实在太大,很多人贩子于是铤而走险,硬生生的拆散了很多中国家庭。总之,人贩子之所以如此猖狂,与中国现实的社会道德困境有关,也与拐卖人口的丰厚利润有关,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将儿童租借出去乞讨的父母有刑事责任吗

有刑事责任。构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共犯,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共犯
根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作为父母,帮助这种行为,构成该犯罪的共犯。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量刑标准

法律分析:组织乞讨不仅侵害了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还造成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的混乱。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通过暴力和胁迫等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犯罪分子,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还会被处罚金。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认定方法

本罪与一般组织乞讨行为的区别。《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将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将组织乞讨罪的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二者存在以下差异: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保护对象为任何人,而非仅限于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组织乞讨罪明确要求,只有残疾人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方能构成本罪的犯罪对象。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对象也更加广泛,非但组织者,所有实施了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人和乞讨方式违法的乞讨行为人都是行政处罚的对象。而组织乞讨罪的处罚对象却只限于组织乞讨者。三是《治安管处罚法》规定的行为方式也比组织乞讨罪广泛,只要是利用他人进行乞讨的行为,不论何种手段均构成违法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而组织乞讨罪仅限于使用暴力与胁迫的手段。总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范围是包容了组织乞讨罪的规定,因此在具体认定本罪时,除了要把握两者从性质上不同的行为方式差异之外,还要注意同样是组织残疾人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行为时,何种情况下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何种情况下适用组织乞讨罪。总的方针是依据其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具体标准参照笔者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论述。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系由于本罪所要求的特定的暴力或胁迫手段会对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健康权、身体权与生命权造成一定的威胁,有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伤害或死亡结果,从而符合其他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的特征。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把本罪与其他侵害人身犯罪的界限加以厘清,以便于司法实践具体掌握。就组织乞讨罪与故意伤害罪而言,如果组织乞讨者利用暴力的手段致残疾人或者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人身受到伤害,则属于一行为(当然相对于组织乞讨罪的复杂行为而言,此处的一行为是有所特指的)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依照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处理,也即依照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比较组织乞讨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幅度,在致人轻伤时故意伤害罪与组织乞讨罪的法定刑幅度是基本一致的,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乞讨罪的基本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如前所述,组织乞讨罪的暴力程度应当仅限于致人轻伤(有关理由请参见笔者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论述)。而且组织乞讨罪有两个法定刑幅度,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可以说,在组织乞讨的暴力行为仅致残疾人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伤时,组织乞讨罪的法定刑幅度是高于故意伤害罪的,因此应当依照组织乞讨罪定罪处罚。而当非法组织的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时,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较之情节严重时的组织乞讨罪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是相对较重的,因此此时应当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至于行为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或造成严重残疾时是毫无疑问要适用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讨论只限于说明以暴力为手段的组织行为致人伤害时的法律适用问题。至于实践中发生的,有的组织乞讨者为了使被组织者更容易乞讨得逞,故意致被组织者伤残的行为是独立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形。如果综合案件情节同时符合组织乞讨罪的犯罪构成,便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与组织乞讨罪进行数罪并罚。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关系在组织乞讨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组织者对被组织对象的非法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此时如果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便会发生其与组织乞讨罪的法律适用选择问题呢?依笔者看来,拘禁行为是组织行为的一部分,非法的组织行为往往都包含有对被组织者的非法拘禁。因此,刑法在规定组织乞讨罪时已经把这种情况考虑在内了,组织行为中非法拘禁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组织乞讨罪的一部分,从而被吸收了。因此,此时不发生罪数的认定问题,依照组织乞讨罪单独定罪处罚已足以惩罚其社会危害性。本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关系新的刑法修正案把组织乞讨罪规定在刑法第262条,与原先的拐骗儿童罪处于同一条文之内,依照惯常的理解,规定在同一条的两个罪名间必然具有某种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或者是相互补充或者是用以提醒司法实践者不要露判罪名。因此,具体分析拐骗儿童罪与组织乞讨罪的区别与联系便是件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事情了。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动机多为收养、使唤或奴役。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儿童的合法权益,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比较其与组织乞讨罪的区别与联系发觉,两罪的主体、客体及犯罪对象都具有一致的地方,而主观上也可能互相衔接。而在实践中,组织乞讨者为了组织到乞讨的生力军往往是不择手段的,而较容易控制的儿童更是他们更容着重考虑的对象。由于不满14周岁的儿童一般都处于父母的监护之下,因此组织乞讨者往往只有通过拐骗的方式方能使儿童脱离家庭庇护,从而实现其组织乞讨人员的目的。此时,组织乞讨罪的行为人的行为便符合了组织乞讨罪与拐骗儿童罪两个犯罪构成,应当进行数罪并罚。也许有人会主张此时两罪间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但是笔者对牵连犯这个在刑法理论上极富争议的罪名并不认同,而且在司法实务界也很少有把所谓刑法理论上所称的牵连犯按一罪处罚的实例。更为重要的是,拐骗儿童与组织乞讨是两个刑法独立评价的行为,其行为方式相互间并没有相互包容或交叉的关系,按一罪处罚,有违立法原意,也是难以实现罪刑均衡的。因此我们可以说,立法者之所以把这两个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中正是基于这这两个罪的行为在实践中常常同时发生。以次提示司法实践者更加全面的认定犯罪行为,不要漏掉理应追诉的罪行。同时,这也体现了立法者对儿童权益的着重保护。[2]

斯大林的一些问题??

斯大林在执政的二十年间平均每两年制造一起大冤狱。以绝对数字计,斯大林杀害的老一代革命者比沙皇政权加在一起还要多。原苏共持不同政见者(苏联解体后重新加入共产党)麦德维杰夫说:“我党和我们革命的任何一个敌人都没有能够给我们争取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带来比斯大林更大的危害。”[3]有人作过统计,苏共一大至十七大历届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总数共二百八十四人。除去大清洗(1936~1939年)之前自然死亡的四十五人外,剩下二百三十九人中,被枪决或死于狱中的有一百八十八人,自杀的八人,被开除出中央委员会的二十二人,只有二十一人安度“中年”[4]。但是安度“中年”并不等于能安度晚年,因为斯大林在 1952年又在紧锣密鼓地筹划新一轮清洗,即各种准备工作正在就绪,前奏曲“克里姆林宫医生案”已经奏响,贝利亚、伏罗希洛夫、莫洛托夫、米高扬、卡冈诺维奇都已被斯大林点名批判,正陷入极度的恐慌中(赫鲁晓夫不恐慌,因为十九大没点他的名)。如果不是斯大林在1953年3月突然去世,苏联社会不知又要降临什么样的腥风血雨。斯大林曾授意肃反机构枪决乌克兰的几百名民间歌唱艺人。这些民间艺人是民族文化的活化石。音乐家肖斯塔科维奇说:“每当他们枪决一个民间歌唱艺人或者走方说书的艺人,几百首伟大的音乐作品就和他一起消失了。”乌克兰的民间歌手都是盲人,他们的歌曲从来没有文字记录,得靠师徒代代相传才能将歌曲传下去,每一个盲人歌手都有自己独特的歌曲。斯大林是出于什么病态多疑要消灭这些盲人的?盲人难道会威胁他什么?只因当时农村正在开展集体化运动,富农作为一个阶级已经被消灭,一些“富农”家庭在极“左”政策下绝了户。斯大林担心这些盲人歌手四处云游,唱的歌又哀哀戚戚的,谁知是不是在为富农鸣冤叫屈?“对盲人能有什么审查制度?既不能把一份经过修改和批准的歌词交给盲人,又不能给他下达书面指示。对盲人什么都得用嘴说……还是把他们枪毙了比较省事,于是他们就这样做了。”[5]斯大林曾下令枪决一万五千名波兰军官。德国侵略波兰时,波兰军队正在西线浴血抗敌,突然苏军从东线攻入波兰国土,与德军成夹攻之势。波兰军队本来就已不支,现在顿时溃不成军。最后波军选择退向苏联一侧,他们宁愿向苏军投降,也不愿向纳粹投降。苏联内务部奉斯大林指示对被俘波军进行“政治鉴别”工作,士兵们一群群被释放了,剩下一万五千名军官怎么办?按波兰人的看法,这一万五千名军官都是民族英雄。可是斯大林不这样看,由于波兰军官入伍前都是专业知识分子(这是波兰军队很特别之处),一万五千名军官等于一万五千名工程师、教师、技术员、农艺师、医生、会计师、作家……将这些人都释放了,将来肯定又会为波兰资产阶级政权服务(波兰流亡政府已经在伦敦成立了)。波兰资产阶级政府依靠他们,又会组建起一支军队来,这将是未来波兰人民政权的多大的麻烦?研究来考虑去,斯大林觉得还是统统枪毙比较省事,于是命令内务部在卡廷森林等地将他们秘密处死(每人后脑打一枪),再挖个大坑埋掉。半个世纪后,戈尔巴乔夫、叶利钦两次代表苏联政府因卡廷森林惨案向波兰人民表示诚挚道歉和深深忏悔。1990年1月30日,前苏联国家安全部副主席皮罗日夫在部务会议上称,根据现存档案材料统计:“从1930年到1953年,苏联全国有三百七十七万八千二百三十四人受到政治迫害,有七十八万六千零九十八人被处以极刑(遭枪杀)。”[6]执政二十多年,七十八万人被判死刑,数字并不高。我国一些学者据此得出结论:并不存在什么大清洗,所谓斯大林大肃反很大程度上被夸大了。然而,这些研究者忽视的一个基本事实是,苏联内务部留下的档案不能反映全部死亡人数。俄罗斯学者已经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这个问题(包括档案被销毁情况)。一个典型的例子是: 1934年联共(布)十七大代表一千九百六十六人中,有一千一百零八人因反革命罪被捕;他们绝大多数悲惨地死于集中营和监狱中。由于这些党代表不是直接死于被判的死刑,他们的死亡就不能进入七十八万这个数字中。类似的情况相当多,前苏联陆海军总政治部副主任沃尔科戈诺夫上将在担任苏联国防部军史研究所所长期间“有权查阅所有档案馆资料”。他说:“在1937和1938这悲惨的两年里,照我的看法,大约有三百五十万至四百五十万人遭到镇压,其中有六十万至八十万人死去是判了死刑的。此外,还有相当相当多的人并没有被'法庭'判处死刑而是后来在劳改营和监狱中不明不白地死去的。”[7]数字没有声音,不论是四百五十万还是三百五十万(哪怕是七十八万),谁能听到“牵衣顿足拦道哭”?图哈切夫斯基的母亲在集中营既哭儿子,又哭媳妇。老人家还不知道,她的另外两个儿子也被枪决了。斯大林对每一个“政敌”的家庭都是采取斩草除根的方法,似乎从中发现了乐趣。加米涅夫被枪决后,接着是他的妻子、两个儿子(一个尚未成年)以及他的兄弟、弟媳妇被枪决[8]。托姆斯基(全苏工会主席)自杀后,他的妻子被捕入狱,三个孩子有两个被判死刑[9]。沃兹涅先斯基(苏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被处决,他的弟弟、姐妹也跟着全都被枪毙[10]。图哈切夫斯基的一家总计倒下了十个人——妻子、两个弟弟、三个妹夫被枪毙[11],母亲和一个妹妹死于集中营,女儿(独生女)斯维特兰娜在少年监狱染上重疾,出狱不久就病死了。外甥女玛丽娜因缺乏亲人照料,很小年纪就患了肺结核,后来也病死了。三个妹妹、两个弟媳全被判刑,其中一个妹妹在集中营里蹲了十八年, 1955 年才获自由。侄儿安德列被敖德萨儿童保育院收养。这是一个专门收养“人民公敌”孩子(孤儿)的保育院。卫国战争爆发后,这个保育院的五百多个孩子被疏散到恩格斯市,到达时只剩下一百二十个[12]……是什么深仇大恨需要让每一个“前战友”家破人亡?斯大林的残忍已经接近了人性恶的底线。因基洛夫一案列宁格勒州有三千二百多名党政干部被捕。基洛夫女秘书拉祖尔金娜原是三十岁的美丽妇女,从集中营获释后变成了白发苍苍的“祥林嫂”,牙齿全掉光了,两眼直愣愣的。她不管碰到什么人翻来覆去就是这段话:“我在集中营蹲了十九年……我的丈夫被枪毙了……我的两个孩子都死在卡拉干达儿童监狱。我到卡拉干达去过两次,仔细查过卷宗,没有找到什么线索,连张照片都没有留下……我的女儿叫卡金卡,儿子叫谢瓦……”[13]由于拉祖尔金娜已经呆傻,还把集中营看守唆使犯人们强奸她的事告诉给人听,赫鲁晓夫同情她的遭遇(拉祖尔金娜入党介绍人是克鲁普斯卡娅和斯塔索娃),后来让她当了苏共二十大代表。乌克兰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书记柯秀尔受尽严刑拷打,被处决前仍拒绝作假交代。“他的刽子手们把柯秀尔的十六岁的女儿带到审讯室,当着父亲的面把他的女儿强奸了。此后,柯秀尔就在所有'交代'上签了字,可是他的女儿被放出来以后卧轨自杀了。”[14]为了使“犯人们”的精神更痛苦,斯大林在1935年想出一个举措——这个举措马克思、恩格斯知道一定要气昏过去。苏联政府在这一年颁布了一条新法律。该法律规定,十二岁以上(含十二岁)儿童犯偷窃等罪按成年人条例判罪,直至被判死刑(后来果然有许多起儿童枪毙案)。斯大林的这条法律是为即将开始的大清洗做准备的。他早预计到大逮捕浪潮之后必是儿童乞讨流浪潮,早颁布有关法律,可以做到有备无患。不过后来的事实证明他主要还是想利用小孩胁迫大人。斯大林正确预见到在即将开始的逮捕浪潮中,一些重要的“犯人” 决不会轻易就范,有了这条法律(对儿童判死刑),就可以利用他们对儿孙的疼爱、牵挂之心,对其进行精神上和心理上的折磨,让他们愿认什么罪就认什么罪,要诬陷谁就诬陷谁。1936年至1938年,苏联“许多大城市出现了这样一种可怕的现象:十至二十岁的青少年自杀的事件不断发生。其中就有许多是被清洗掉的人的子女。他们在自杀前还常常给斯大林寄信诉说惨情,但这些信被加注的评语都是:把这些青少年赶出莫斯科去,以免让外国记者和外宾看到这么多被抛弃街头的孤儿”

日本侵略亚洲,历史真的很悲惨,侵略者烧杀抢掠,无恶不做。(不过初期日本正规军稍好一点,后来到中国日本浪人和伪军最为残暴)


赫鲁晓夫的儿子真是被斯大林处决的吗?

列昂尼德是赫鲁晓夫与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孩子。由于赫鲁晓夫忙于苏俄事务没有时间照顾儿子,对儿子教育也有缺失。列昂尼德后来混迹于土匪之中,被逮捕并判死刑。赫鲁晓夫运用自己的权力,保住了儿子的性命。但列昂尼德并没悔改,又再次犯案,开枪打死人,随后又被逮捕,此事还惊动了斯大林。斯大林也不好直接就处决。但死罪免了,总要让其他人服气。由于此时正是苏德战争时,斯林林儿子也上战场了,于是斯大林建议赫鲁晓夫儿子到前线立功,也是戴罪立功,或许还能有条出路。但列昂尼德并没有给老子赫鲁晓夫争气,在一次战斗中,列昂尼德驾驶战机,突然向德军方向飞去。列昂尼德被俘,而且投降德军。德国方面却以列昂尼德的投降大做文章,大肆宣传苏联领导人的儿子都投降了,以此瓦解苏军的战斗力。对于列昂尼德的投降,斯大林很恼火。下令要不惜一切代价把列昂尼德弄回来。弄回来后,赫鲁晓夫再次向斯大林求情,希望斯大林能从宽处理。这一次斯大林并没有放过列昂尼德,毕竟斯大林的儿子也是战俘,苏联战时有一个特殊的战俘规定。列昂尼德便被军事法庭枪决。赫鲁晓夫虽然再心不甘情不愿也只能接受这一现实,不过此事在赫鲁晓夫心里已经埋下仇恨。

大街上乞讨的残疾孩子是怎么回事?

1、怀抱的儿童长时间昏睡不醒;  2、儿童伤痕及残疾可能是人为造成;  3、将儿童放置在冰冷地面或暴晒,对儿童健康不管不顾;  4、儿童身上有明显伤痕,流脓出血,没采取任何包扎措施;  5、采用铁锁、铁链等方式禁锢小孩手脚;  6、仅有儿童躺坐在地上,不见大人踪影或大人躲在远处监视观察;  7、乞讨的大人衣服整洁,而怀抱或带着的小孩却浑身脏乱;  8、一名大人带多名残疾儿童乞讨。  他们可能是人贩子  1、怀抱婴幼儿的女子对孩子的哭闹不管不顾,长时间不喂奶也不喂水;  2、男人怀抱小孩,没有女性陪同,表情紧张,神情可疑;  3、多名女性每人怀抱一个婴儿,另有随行者专门看管行李;  4、儿童一直哭闹,吵着要找爸妈,而随行大人神情紧张,表情极不耐烦,极力制止;  5、男子带一名或多名妇女随行,妇女显得惊恐不安,不敢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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