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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4-02-20 12:20:03编辑:皮带君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劳动法工资支付规定

劳动者工资支付规定如下:
(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的工资标准。但因劳动合同制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所以,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省级各厅、局在不违反《规定》确定的总原则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过渡措施,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第2款明确为: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学徒工、熟练工、技工学校、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问题,按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发的陕劳薪发[1994]179号文件执行。
(四)《规定》第三条所称“各种形式”,系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者全部工资报酬的所有支付形式,具体包括工资(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五)《规定》第十二条所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一次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般以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分别以一周、一日、一小时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六)在国家规定的职工应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尽量安排其探视亲属、处理家务。如确因工作、生产不能安排的,应按《规定》支付其正常的工资报酬(不计加班倍数)。
(七)职工年休假应得到保障,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息,且又征得本人同意情况下,可按《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八)实行轮班工时制工作的劳动者,其日历休息日视为正常工作,不计加班;其法定节日休假期间工作的应按《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支付其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
(九)安排职工夜间加班,除应按《规定》第十三条各款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中、夜班津贴。(其中夜班津贴不计加班倍数)。
(十)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也应执行有关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规定。
(十一)、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实行等级工资制的企业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以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计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21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21)》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20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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