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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宏伟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3-12-02 00:19:04编辑:皮带君
主要职责

市公安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安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公安工作法规、规章,部署检查、组织实施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预测形势,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侦办刑事犯罪案件,组织侦办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森林湿地、生物安全、文化旅游、经济、金融、商贸领域等犯罪案件。

(四)依法开展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防火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治安保卫工作,依法管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实有人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推动指导社会警务工作。

(五)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依法开展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七)组织推动禁毒工作,开展对毒品违法犯罪案件侦查打击工作,对吸毒人员实施管理。

(八)依法对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小型出租车(含巡游、网约车)和市属铁路区域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侦办、处置违法犯罪案件和各类突发事件。

(九)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管理全市看守所、拘留所、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对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实施管治。

(十)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在津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公安机关指挥系统、警务大数据技术、刑事技术和图像侦查技术建设应用。

(十二)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被装配备、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警用航空器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空中巡逻警戒、抢险救灾等警务任务。

(十三)指导、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全市沿海地区安全保卫、出入境及移民管理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与国际刑警组织、外国警方及港澳台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牵头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全市活动的管理工作。承担与京冀等地开展区域性警务协作和跨国(境)案件侦办协作工作。

(十六)制定并实施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市公安民警教育、培训及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七)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审计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违法违纪案件,组织实施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任务。[5]

内设机构

(一)指挥中心:

负责全局接处110警情、指挥调度、收集分析报告有关社情及公安信息、文件承办、机要保密、史志档案、新闻宣传、巡逻防控建设、公安政务服务、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公安业务的组织推动。

(二)政治部:

负责全局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实施全局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宣传表彰、教育训练、警体文化、离退休干部管理与服务,处级干部任免、监督管理和考核,科级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组织、指导、实施全局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警衔评授、警辅人员管理、优抚工作;组织、指导全局党建工作,管理机关党委办公室、直属机关纪委办公室、巡察机构,指导全局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系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警务保障部:

负责全局公安装备、财务、基建、安全生产、内部保卫、国有资产监管和机关事务服务管理等行政保障管理工作;承担市公安局安全委员会、市公安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公安局交通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法制总队(法制办公室):

组织起草全市公安机关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全市公安立法和法律研究、规范性文件审核、市公安局直属单位办理案件的有关事项审核;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普法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刑事复议复核等工作;负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管理全局预审工作。

(五)督察审计总队:

指导协调全局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对全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受理、督办对全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公安信访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承担天津市公安局举报中心职责。

(六)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员会党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干部培训工作的方针、规划和指示精神,按照市委政法委干部培训规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负责侦查、治安、法学、刑事技术、警察管理与战术指挥、警察体育、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相关专业全日制教育、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市级政法机关及所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区县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和街道、乡镇、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公安系统在职民警的岗前、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受训学员的学习和训练,配合有关部门对学员在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察;从事犯罪学、刑事司法、防控实务、治安学理论与实务、法学理论与政法实务、宗教信息及情报等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负责有关对外政法培训、学术交流工作;负责天津公安民警训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李大钊烈士纪念室的对外开放、管理工作和李大钊研究会工作;负责学报的编辑、发行工作;承办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刑事侦查总队(市公安刑事侦查局):

负责掌握全市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交流刑事犯罪信息,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推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刑事犯罪侦查,牵头协调打击拐卖儿童、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组织规划推广应用刑事技术和警犬技术,为全市刑事案件侦查提供技术支援,承担市公安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登记管理,承办管辖案件。

(八)交通警察总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负责起草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在津的道路交通安全警卫工作,以及大型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负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科技设施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依法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负责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人考核发证;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级公安交管单位执勤执法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行政复议,负责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负责公安交管系统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完成市委、市政府、公安部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特警(巡警)总队:

处置暴力恐怖犯罪和暴力性犯罪;处置暴乱、骚乱事件和大规模聚众滋事等重大治安事件;处置对抗性强的群体性事件;担负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和特定的巡逻执勤任务;负责排爆安检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特警(巡警)专业技能训练;承担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沿海安全保卫总队:

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发布我市沿海地区公安工作制度;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负责维护全市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对河口、码头、停泊点等重点区域实施治安防控。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参与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反恐维稳工作,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依法管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实有人口、流动人口、出海船舶及人员的有关事务,开展社区警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组织管理本单位公安队伍建设,负责本单位人民警察、警辅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表彰奖励、工资抚恤等工作;组织、管理本单位经费、装备和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内部治安保卫总队:

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医疗卫生以及宣传文化、科研院校等领域的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承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出入境管理总队: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出入境及移民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因私出入境证件签发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外国人居留、签证管理、国籍管理、出入境管理行政案件等工作。

(十三)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掌握全市经济犯罪的动态,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情况,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推动全市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涉及金融、商贸领域犯罪案件以及涉众型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侦办工作;承担管辖和上级交办案件的侦办工作。

(十四)人口管理总队:

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实有人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推动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和防火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监所管理总队:

负责组织、推动全市看守所、拘留所的监管、教育工作,掌握羁押情况;检查、指导公安监管场所安全防范工作;管理市第一看守所、市第二看守所、市第三看守所、市女子看守所、市未成年人看守所、市拘留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治安管理总队(治安管理分局):

组织指导推动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开展重大治安管理行动;依法管理防火、民用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和集会、游行、示威;依法开展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监管特种行业、非机动车、保安服务业、文化和旅游市场、娱乐场所、犬类管理和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依法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保卫监管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处置重大治安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工作;侦办管辖的刑事案件、查处重大治安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科技信息化总队(信息中心):

拟定科技强警工作规划;组织研究、开发公安专用装备,实施技术监督和通信工作,制定全局公安科技信息化建设标准、制度;承担公安科技立项、科研开发、成果管理和技术推广、公安警务大数据有关工作、应急通信指挥平台搭建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图像侦查和技防监管总队:

组织推动全局视频监控分析、研判、侦查和打击“两抢”等侵财犯罪工作;主管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实施技术监督;指导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承担现代图像技术应用、研发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天津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

指导并组织实施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和网络可信身份管理;承担天津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工作。

(二十)京津冀警务协作总队:

负责与京冀等地公安机关开展警务协作;落实京津冀警务、案(事)件协作;承担京津冀警务协作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禁毒总队:

负责掌握毒品犯罪活动动态,开展禁毒情报分析研判,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推动全市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毒情严重地区整治查禁工作;开展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处,以及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毒品检验鉴定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管理工作,承办跨国、跨省(市)毒品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承担天津市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二)强制治疗管理总队:

指导全市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社区管控工作;承担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患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以及执行强制医疗;开展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对涉嫌吸毒人员成瘾认定强制检测工作;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反恐怖工作总队(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反恐怖情报中心):

组织推动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组织、案件的侦察、调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恐怖犯罪活动;推动反恐怖防范和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拟定反恐怖工作预案,确定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指导协调反恐应急准备工作;承担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反恐怖情报中心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国际警务合作处:

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国际合作工作;组织开展跨国(境)业务交流与合作;负责驻外警务联络官、维和警察的选派;组织协调全局跨国(境)案件侦办协作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

掌握全市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森林湿地、生物安全等领域违法犯罪动态,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推动全市公安机关对涉及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森林湿地、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案件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保障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执法;承担管辖和上级交办案件的侦办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警务航空总队(天津市人民政府飞行队):

负责制定、实施全市警务航空发展规划,管理、维护、使用警用航空器;组织实施飞行训练计划,开展重大案件、突发性事件、重大安保任务的空中警务支援、巡逻、警戒、观测、监控等飞行任务;承担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各种抢险救灾任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天津市公安医院:

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承担有关公安监管场所医疗、病残吸毒人员收治病区医疗、法医学鉴定、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健康体检、预防保健等工作;完成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天津市公安机动勤务中心:

负责执行全市留置看护任务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九)滨海新区公安局:

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发布本地区公安工作制度;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预测形势,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防范、打击恐怖活动;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组织实施公安后勤保障工作;组织管理本地区公安队伍建设和人民警察思想政治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表彰奖励、工资抚恤等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市公安局与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十)地区分局:

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发布本地区公安工作制度;组织、管理本地区公安工作,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对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事故进行侦查或者处置;组织、管理本地区公安队伍建设,组织、管理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表彰奖励、工资抚恤等工作;组织、管理本地区公安机关经费、装备和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市公安局与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十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总队):

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发布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含网约车)、市属铁路区域公安工作制度;组织、管理区域内公安工作,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对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事故进行侦查或者处置;组织、管理本单位公安队伍建设,组织、管理本单位人民警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表彰奖励、工资抚恤等工作;组织、管理本单位经费、装备和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十二)铁城分局:

负责掌握、处置辖区内危害国内安全的情况和案件;负责辖区内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预防违法犯罪;负责实施辖区治安管理,处置治安事件和案件;负责管理辖区内实有人口;依法开展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安全防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交通管理工作;负责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6]

现任领导

衡晓帆:天津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7]

苗宏伟: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正局级)、副局长[8]

张颖: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特勤局党委书记、局长[9]

李明: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10]

田寿涛: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11]

周思远: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党委书记、主任,直属机关党委书记[12]

孙连凯: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13]

陈玉东: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滨海新区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滨海新区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滨海新区区委政法委副书记[14]

张岩: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15]

所获荣誉

2019年11月,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八支队获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

2020年1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三支队入选2019年全国“扫黄打非”先进集体公示名单(公示期为2020年1月8日至1月14日)。[16]

2020年1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局七支队入选2019年全国“扫黄打非”先进集体公示名单(公示期为2020年1月8日至1月14日)。[16]

2020年11月,被评为“2017至2019年全国内部审计先进集体”。[17]

2020年12月,获评2019-2020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18]

2021年6月3日,天津市公安局妇女联合会荣获天津市脱贫攻坚先进集体?[1]

2021年10月,天津市公安局内部治安保卫总队二支队被拟表彰为“全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先进集体”。[2]

2022年11月,荣获“2022全国互联网法律法规知识云大赛”优秀组织单位。[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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