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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烜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3-11-07 08:40:36编辑:皮带君
人物生平

杨紫烜,1949年至1951年,就读于江苏海门中学。1951年至1954年,在山西经纬技术学校学习、工作。1954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现已改为法学院)学习。1958年毕业,后一直留校任教。

在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杨紫烜教授曾从事法理学和国际公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1979年,开始从事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是中国最早的经济法学者之一。

社会任职

他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兼任两所高等学校法学院名誉院长、多所高等学校教授。还先后担任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七届专家顾问团顾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届特邀咨询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等职。

主要成就研究方向

他的主要研究方向是:经济法理论、企业法(含公司法)、涉外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理论。

学术成就

杨紫烜教授先后在我国和国外多个国家讲课、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会议,指导国内外硕士生﹑博士生﹑博士后和访问学者共102名。撰写﹑主编的教材和专著22部,发表了一批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提出了“国家协调论”和“国际协调论”。先后参加了许多重要法律、特别是经济法律的立法工作。[3]

出版图书

《经济法概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经济法原理》《经济法学》(第二版)、《经济法概要》《经济法与

杨紫烜

国际经济法概论》、《工业企业法教程》、《国家协调论》[5]、《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经济法》。[6]学术论文

[1]杨紫烜,吴韬.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经济法[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1):52-55.

[2]杨紫烜.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加强宏观调控法制建设[J].江汉论坛,2014(4):51-54.

[3]杨紫烜.关于依法治国与经济法的若干问题[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7(1):79-83.

[4]杨紫烜.应将《预算法》改为《预算和决算法》[J].法学,2011(11):44-48.

[5]杨紫烜.关于制定《经济法纲要》的若干问题[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4):15-18.

[6]杨紫烜.要明确经济法的概念,必须正确认识什么是法[J].经济法研究,2015,16(1):69-72.

[7]杨紫烜.论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J].经济法学家,2015(1):3-9.

[8]杨紫烜.论当前危机的性质、根源和经济法对策[J].法学论坛,2010,25(2):30-34.

[9]杨紫烜.对产业政策和产业法的若干理论问题的认识[J].法学,2010(9):16-21.

[10]杨紫烜.中国经济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芮沐老师对经济法学科建设的巨大贡献[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5(4):152-153.

[11]杨紫烜.论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体系[J].经济法研究,2014(1):3-12.

[12]杨紫烜.关于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若干问题[J].经济法研究,2014,15(2):1-13.

[13]杨紫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制定和实施经济法[J].经济法研究,2013(1):3-18.

[14]杨紫烜.关于竞争法的若干问题[J].经济法研究,2013(2):3-12.

[15]杨紫烜.近三十年来中国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经验[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4):19-25.

[16]杨紫烜.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兼论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2-6.

[17]杨紫烜.法的部门划分标准及其引申[J].重庆社会科学,2009(2):61-66.

[18]杨紫烜.经济法学发展中的理论问题研究[J].财经法学,2016(4):5-14.

[19]杨紫烜.要明确经济法的概念,必须正确认识什么是法[J].经济法研究,2016(1):69-72.

[20]杨紫烜.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加强宏观调控法制建设[C]https://www.530311.com/baike//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14:330-336.

[21]杨紫烜.论我国需求结构调整及其经济法对策[J].经济法研究,2010(0):3-11.

[22]杨紫烜.关于产业政策法的理论探讨-对产业政策和产业法的若干理论问题的认识[J].法学,2010(9):16-21.

[23]杨紫烜.论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C]https://www.530311.com/baike//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论文集.2009:677-684.

[24]杨紫烜.论当前危机的性质、根源和经济法对策[C]https://www.530311.com/baike//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第十七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09:83-88.

[25]杨紫烜.贺词[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4):I0001-I0001.

[26]杨紫烜.遵守《人民法院组织法》重建经济审判庭[J].经济法研究,2009(0):3-14.

[27]杨紫烜.法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定义辨析和本文的见解[J].经济与法,2003(12):10-12.

[28]杨紫烜.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与《经济法纲要》的制定,被引量:1[J].经济法研究,2001(1):9-23.

[29]杨紫烜.国家协调论-关于经济法基本理论的若干问题,被引量:1[J].经济法研究,2000(1):1-54.

[30]杨紫烜,彭华彰.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J].学习与研究,1993, (16):19-20.[4]

获得荣誉

在经纬技术学校学习期间,他被评为“优等生”,获“火车头”称号;参加工作后,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在北京大学学习期间,被评为“优秀生”、“青年积极分子”和北京市“三好”学生。改革开放以来,先后获得北京大学“教学优秀奖”,国家教育委员会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二等奖”,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被司法部授予“先进教师”称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并由国务院颁发证书。

2017年,《今日中国》推出《中国法治建设特刊》,特刊经过严格评审推选出“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百位法学家”,其中包括“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20位,杨紫烜作为创立“国家协调论”、“国际协调论”理论的学者,名列其中。[2]

个人生活

人物逝世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消息,中国共产党党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首届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杨紫烜先生,因病于2022年2月16日11时26分在北京逝世,享年89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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