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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琴网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3-11-03 12:12:24编辑:皮带君
简介

中国古琴文化学会,团结全体会员以及海内外从事中国古琴艺术的人士和单位,继承、保护、传播、振兴和发展中国古琴艺术,弘扬民族文化,为中华民族的精神文明和谐构建贡献力量。

经营范围

古琴研究,培训、展演、制作、鉴藏、考级、认证、交流等。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古琴文化学会是由国内外从事古琴相关工作的人士和爱好者及古琴相关行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世界性社会团体。(简称:中国琴学会)

第二条、宗旨:中国琴学会致力于在继承中国古琴文化的基础上,研究、发展现代古琴文化,发掘琴学爱好者和壮大热爱古琴文化的队伍,为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中国琴学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文化方针、政策开展工作。坚持在“自愿自律,研究传承,自主发展,自建实体”的规章下,把中国琴学会建设成有传播中国琴文化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基本任务

组织学术交流,进行古琴文化研究,提高古琴制作水平,进行培训、组织演出普及古琴知识、培养人才,编制专业刊物、音像制品,成果展评鉴赏,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国内外单位、组织及个人可申请加入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

凡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学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1、从事与古琴行业相关的单位和组织。

2、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单位。

(二)个人会员资格: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学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古琴文化教育、传播及演奏者;

2、艺术院校在校达到本科以上学历的学生;

3、《古琴与中国文化》研究及古琴文化爱好者;

4、古琴及相关行业制造者;

5、从事古琴事业或支持本学会工作的领导、知名人士、书画艺术家、社会活动家等。

(三)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获得中国琴学会会员资格。会员退会自愿,需提出书面申请,本会将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拥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权利;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1、履行本会章程及本会其它条例规定的义务;

2、执行本会理事代表大会决议的义务;

3、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4、维护本会名誉的义务;

5、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6、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7、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会下设:顾问委员会;理事会;秘书处;办公室。理事会为本会职能部门。

第八条、在充分民主集中的原则下产生首届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

第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由会长聘任。

第十条、理事成员由国内外具备较高知名度和代表性的古琴工作的单位、领导、专家学者以及其它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荣誉理事、常务理事、理事和顾问。所有成员均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理事单位:国内外拥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事业单位,在行业内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经理事会批准,成为理事单位。

(二)荣誉理事:凡在理事会担任领导职务并对理事会做出过贡献的理事单位中已退居二线或离休的同志及对理事会做出过贡献的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胞及全国各地的著名企业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经理事会批准,成为荣誉理事。

(三)常务理事、理事: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积极支持和为本会各项事务努力工作的个人,经理事会批准,成为理事。

(四)顾问:从事古琴行业工作多年,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和学者,领导和著名人士,经理事会批准,成为顾问委员会顾问。

第十二条、理事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照本会章程,力争把本会建设成为传承、促进、推动古琴文化研究和发展的一流社团。

第十三条、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艺术总监、总策划等;

(二)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提出下届理事会的聘任名单;

(六)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七)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九)其他职责。

第五章、经费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经费来源

1、单位和个人捐赠

2、本会活动收入

3、会费收入

4、其它收入

(二)经费的主要用途

1、学会办公及日常开支

2、举行学会各类活动

3、学会发展建设基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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