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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杀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3-10-26 04:01:10编辑:皮带君
人物简介

2009年4月17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公布,在全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女大学生张超抢劫杀人碎尸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裁定改判张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核准谢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的裁定。昨日上午,谢宏在丽江被执行枪决。

犯罪经历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超于2007年6月与被害人木鸿章在丽江市“天上人间”夜总会相识后,木鸿章经常邀约张超陪同吃饭、会友,并先后赠送给张超价值2万多元的财物。张超将其与木鸿章交往的情况告知了男友谢宏,张超、谢宏即商议采用暴力胁迫劫取木鸿章的财物。

2007年12月上旬,张超、谢宏到昆明约见谢的好友陈光吕,称丽江人木鸿章欠他们钱,准备暴力索要欠款,陈光吕当即答应帮忙。

2007年12月16日陈光吕接到谢宏的电话后,乘夜班车于17日凌晨到达丽江,谢宏将陈光吕安排住宿于与张超租住的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义和卿云村56号201房。12月18日和19日,谢宏、陈光吕分别在古城区金甲市场、忠义市场购买了尼龙绳、橡胶手套、黑色塑料垃圾袋、编织袋、棉线手套以及衣服、毛线帽、鞋子、太阳镜等作案工具,还购买了无记名“神州行大众卡”。

2007年12月19日14时许,张超用谢宏交给其的电话卡发送短信,邀约木鸿章到古城区祥和街道义和卿云村56号201房约会。

当日20时许,木鸿章如约驾车来到张超与谢宏的出租房附近,张超下楼将木鸿章接到房间,木一进门,就被躲在门后的谢宏、陈光吕用刀胁迫后被用绳子捆住手脚。3人从木鸿章身上搜出身份证、驾驶证及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农业银行借记卡1张、车钥匙等物,张超将木鸿章的手机关闭。

谢宏持刀威逼木鸿章套取农行借记卡密码及卡内金额后,由谢宏看守木鸿章,张超、陈光吕穿上事先准备的衣服、口罩伪装后,骑自行车到丽江市福慧路的农行取款机取出2万元返回到出租房。按照策划的步骤,谢宏、陈光吕2人用尼龙绳将木鸿章勒死后,将尸体抬进卫生间。3人用菜刀、匕首及水果刀等工具将木鸿章的尸体肢解为260多份,用事先准备的黑色塑料袋和编织袋包装后,搬运到木鸿章的越野车上,并在部分塑料袋中加入石块,由谢宏驾车共同将尸块抛入玉龙新县城护城河内。

3人返回途经三家村转台时,12月20日凌晨3时许,张超戴上口罩伪装后再次从农行柜员机上提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谢宏将车开到黑龙潭公园附近丢弃。因找不到出租房钥匙,3人会合后便入住康宏酒店。

2007年12月20日上午,3人让房东开了出租房门后,对出租房进行清扫并对赃款进行分配,陈光吕分得13000元外,谢宏、张超2人分得29000元。陈光吕将被害人木鸿章的衣服、电脑等物品装包携带至昆明抛弃,谢宏将部分作案工具毁弃,于22日再次清扫出租房后,携带张超的物品及2人分得的赃款前往昆明。

法庭审判一审

2007年12月23日张超在丽江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25日谢宏、陈光吕在昆明被抓获。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于2008年6月4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光吕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

宣判后,被告人谢宏、张超、陈光吕均不服提出上诉。

被告人谢宏上诉称本案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被害人木鸿章在本案中有过错,对其应从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改判。

被告人张超上诉称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她于12月19日找木鸿章只想索要被强奸后的赔偿款4万元,至于木鸿章被勒死及购买装碎尸的塑料袋及尼龙绳均不知情;一审指控她参与杀人抢劫的证据不足,她承认到柜员机上取钱,为转移尸体参与过抛尸,但未邀约及参与杀人的行为。她认为自己没有参与过杀人、抢劫的行为,判处死刑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谢宏、张超、陈光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及杀害被害人木鸿章的手段,劫取被害人木鸿章的银行存款4万元及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2000多元及价值2万多元的物品,均构成抢劫罪。且将被害人木鸿章勒死后肢解尸体,抛于玉龙县护城河内,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抢劫数额巨大,均应依法从严惩处。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谢宏犯意参与策划、购买作案工具,实施捆绑、杀害、肢解被害人木鸿章的行为,并驾驶车辆抛尸体、清理现场;张超提起犯意,发短信诱骗木鸿章到其出租房,肢解木鸿章尸体,伪装后两次到柜员机提取木鸿章存款,清理犯罪现场;陈光吕参与购买作案工具、杀害木鸿章、肢解尸体,抛尸块,伙同张超伪装提取木鸿章存款,销毁作案时的衣服及被害人木鸿章衣物,3人分工协作,共同实施本案抢劫行为,均应对全案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上诉人谢宏、张超、陈光吕所实施手段特别恶劣和残忍,犯罪行为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惩治犯罪,确保公民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谢宏、张超、陈光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事裁定下发后,陈光吕已送监狱服刑。

复核

裁定下发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认为张超虽参与犯罪,但是未直接实施杀死被害人的行为,其作用小于谢宏。认为不排除张超被谢宏利用的可能,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全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张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改判为“被告人张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谢宏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为参与策划,购买作案工具,实施捆绑、杀害、肢解被害人木鸿章的行为、并驾驶车辆抛尸体、清理现场。在押期间企图指示张超翻供,说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大,应依法惩处。故依法核准谢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死刑裁定。

人物争议

尽量少杀是法制社会进步的表现。作为“监斩官”,昨日上午,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何树云直接参与了死刑的执行。他在行刑后告诉本报记者:谢宏临刑前表示认罪伏法,但是依然坚称本案主谋是其女友张超,不应该只有他被处以死刑,张超理应该跟他一样,都是死刑才对。

针对最高法院对“碎尸女生”张超的改判,昨日,网络上已经出现诸多质疑。何树云说:“据我理解,张超在本案所起的作用和她的罪行,应该判死刑,但确实也存在‘枪下留人’的情节,也就是说,处于可杀可不杀之间。这种时候,就完全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了。但现在大的趋势是,尽量少杀,存在可不杀的情况,一定不杀。这也是法制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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