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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之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3-05-24 22:41:23编辑:皮带君

张思之

张思之中国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名誉理事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法律界尊为“中国律师界的荣耀和良心”的张思之致函最高人民法院一级大法官张军称,吴英案中其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资金去向,也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又有重要举报线索尚未追查,如从重对吴执行死刑,恐难服众。

此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判决引发社会热议,万科董事长王石、华远地产[3.43 2.69% 股吧 研报]董事长任志强、天使投资人薛蛮子等纷纷在微博留言,认为吴英罪不该死,要求最高法院“刀下留人”。不过,财经评论人吴其伦认为,吴英赴死咎由自取,警示他人意义重大。

“查识别与判定集资项目是否诈骗,以两种特征最为客观:一是集资的对象,二是投资的去向。” 张思之称,“吴英案,其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查其资金去向,也大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换句话说,吴英未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投资项目诈骗债权人。其投资眼光或可质疑批驳,其经营手段和目的不仅合情且未违法。”

张思之认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事发于集资。而问题在于:对于民间金融、地下金融所起的市场作用,认识分歧,意见不一;对集资诈骗罪的罪状描述,也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而有变化。

他对吴英案的理解为,吴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于法似均有未合,加之诸多债权人牵连案中,且对吴英鲜有指控,又有重要举报线索尚未追查,如从重对吴执行死刑,恐难服众。同时,此案的最终结果,将对数以千亿计的民间金融产生示范效应,如何判处,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

以下为致函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一级大法官:

辞岁声中,闻吴英一案二审急急终结:维持原判,上报死刑复核。但细读判词,见案有不妥。静夜思之,心情沉重。冒昧陈词,幸勿鄙视。

吴英集资诈骗一案,事发于集资。而问题在于:对于民间金融、地下金融所起的市场作用,认识分歧,意见不一;对集资诈骗罪的罪状描述,也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而有变化。至于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分野,法律界则已取得两点共识,明确载入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吴英案,略予申明——

一是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诈骗罪脱胎于诈骗罪,故有诈骗罪的一切特征。查识别与判定集资项目是否诈骗,以两种特征最为客观:一是集资的对象,二是投资的去向。浙江省2008年出台的《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就此所做的阐释极具典型性,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固定的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以此衡量吴英案,其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查其资金去向,也大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换句话说,吴英未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投资项目诈骗债权人。其投资眼光或可质疑批驳,其经营手段和目的不仅合情且未违法。参照上述规定,至为明显。

二是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在吴案中体现为债权人本金。也就是说,判断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根据她的行为是否具有侵占债权人本金的恶意。许诺高额利息不能支付,属于诚信有亏,而非刑法上的入罪理由。至于吴英是否确有此恶意,未见全部证据,不敢轻下断语;但以常理度之,如有心设局诈骗,早会仿效国中巨贪,变卖资产卷款逃逸,岂能在当地留下大量资产?对此不难明察。

概括以上两点,吴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于法似均有未合,加之诸多债权人牵连案中,且对吴英鲜有指控,又有重要举报线索尚未追查,如从重对吴执行死刑,恐难服众。

理性地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考量吴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更何况杀人宜少应慎已成国策!少杀,是政策指向;慎杀,乃法律要求。“两可”(可杀可不杀者不杀)方针正是二者的集中体现,因而是理应逐案遵行的圭臬,至上的标尺。吴案留人刀下,应属入情入理。

毋庸讳言,此案的最终结果,将对数以千亿计的民间金融产生示范效应。面对金融市场日趋复杂的情势,如何判处,可能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最高《2011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将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列为重要改革任务,十分正确。盖因这是死刑执行前的查阙补漏,守护正义与公正的最后一关,诸多环节,唯此为大。尚能明辨慎思,力避失误,则法制幸甚;受其益者当决非吴英个案,国家甚幸!

愚者之虑,或有一得;是否有当,恳请细酌。

张思之

2012、1、25

人物信息:

张思之(1927年11月-),中国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名誉理事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曾经出任“江青四人帮两案”辩护小组负责人。

中文名:张思之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27年

职业:律师

毕业院校:北平朝阳大学

信仰:共产主义

代表作品:《我的辩词与梦想》

简概

张思之,1927年生于郑州。

职务

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名誉理事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顾问、北京律师协会前副会长、《中国律师》杂志创办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人物生平

早年辗转

张思之,1927年生于郑州。1938年,11岁时举家逃难到四川,在绵阳上学。父亲是一名医生,很快在当地建立了名望。16岁,张思之放弃上学,参加远征军,入炮军第五团,属团部特务连,工作是发报,印度驻扎一年多,1945年4月回到昆明。后从昆明离开部队,沿途搭“黄牛”,经两个多月到达重庆,正好赶上八一五,抗战胜利。后又从重庆回绵阳,入三台国立十八中学。这时,张思之还不到18岁。

学生生涯

十八中学是东北内迁学校,1946年,学校回迁东北。张思之随校迁徙,但他的目标是北京,他向往这座历史古都,想到北京就留下来上学。但到西安时,住到伯父家,被伯父强留,进入一所教会中学,上了一年高中。教会学校管理严格,要开除一名违背了“晚上十点后不能看书”的校规的同学,张思之带领同学罢课,抗议成功,学校收回成命。但是,新学期开学前,学校劝张思之“转学”。但他又转了入一所教会学校,他的“案底”被传到新学校,当时已经是高三下学期,正要毕业统考,学校不打算给张思之文凭。于是,张思之毅然离开学校,到了南京,以同等学力报考大学。

1947年,在颠沛流离中上完中学的张思之,要以同等学力考大学了。他志向远大,并且“学习不好,考试还行”,当时名气不小的朝阳学院把他录取了,他还不高兴,他想学外语,将来当外交官。无奈父亲听到消息,早把学费汇入朝阳,就这样入了朝阳学院,开始了他和法律结缘的坎坷一生。

投身革命

好不容易有个能安身读书的地方,他决定好好读书。凭着父亲做医生的良好家境,有足够的钱,供他买了很多书。1948年,满怀正义感的张思之入了地下党,他称为“就这样上了船”。

学校的革命环境险恶,卧底学生甚至是带枪的。而张思之在学校又搞海报又出壁报,十分活跃。1948年12月2日,这个日子张思之一辈子都能随口说出来。那天晚上,他觉得似乎不妙,就去问他的“上线”(地下党是单线联系的),说今晚可能要闹事啊。上线说,都到这个时候了(两军对垒,阵线分明,共产党的军队就要围城了),不会出什么事的,小心一点就是了。

事实上,这时,特务已经总动员,要抓一批人。张思之不放心,告诉他情况很危险,就走出门来,正看到自己的门前已经站了几个特务。他立即从二楼跳下,跑去通报他的下线。路上,突然一只手把他抓住,一位同学要张思之赶快想办法逃出校门,他在外面接应。张思之寻找出校门的机会,看到几个特务才吃完饭的样子,聚在校门,他立即裹着大衣卧倒在地面。慢慢向前滚,滚出了校门。在那个寒冷的冬夜,张思之就这样“滚出了朝阳学院”,脱离了危险。

在那位同学的帮助下,经过一夜躲藏,张思之到了“城工部”——中国共产党华北局城市工作部。准备离开北京投身革命,但是,他被告知,“凡是共产党员一个都不走了,傅作义就要投降了,马上就要去接管城市”。

城市被共产党接管了。张思之回来了。既是朝阳学院的,顺理成章地就进了法院系统。

建国后

1950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以全优成绩修完“莫斯科大学法律系主要课程”。

1956年,受命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一年后被划为北京律师界第一个右派分子,开始了长达15年的劳改生涯。1972年结束劳改,入北京市垂杨柳二中教书。

北京市法院有正院长和副院长所代表的“两个反党小集团”——你说我反党,我说你反党。

1953年,反高、饶集团时,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号召加强党的团结,各单位都要解决团结问题。法院开了一个月会,“两个反党集团”坐在一起“加强团结”。一个月会期,张思之“死不开腔”。到了最后一天,领导说,你一句话没有讲,恐怕要讲点。他就从七点讲到十二点,整整五个小时。当场就有人“敲边鼓”,说他“讲得太好了”,马上给市委打电话叫人来听。“现在看起来,我当时肯定讲得有过的地方”,而当时的效果是,“得罪了院长”。

1954年,反胡风。各单位都有一个学习小组,先学习各种文件,再放在自己单位学。张思之是法院的三人学习小组组长。他带着两个组员到茶馆去开会。另两人把他揭发了,他“光荣地成了胡风分子”。软禁在法院地下室(里面有档案呀材料呀,乱七八糟的东西)。几个月后,宣布张思之不是胡风分子,放了出来。其实,张思之“不仅认不得胡风,胡风的书也根本不爱看,胡风的书很难看的”。

放出来的张思之,还想问“整了我这么长时间,总要讲清楚嘛”。他哪里知道,当时要肃清内部的反革命。接下来就是审查“特务张思之”。因为他参加过远征军,而且是“特务连”。“特务”审了一年。结论是,“经查,张思之不是反革命。”

张思之这时还有点脾气:“我当然不干了!你们早知道我不是反革命,还要‘经查’,这明明是陷害。”自然,不可能有人给他解释。而猛烈的革命又接踵而至:1957年到了。

副院长在会上说,可以在院子里贴大字报,但外面不能贴。年近而立的前朝阳学院毕业生,前地下党员张思之问道:既然院子里可以贴,要是有人贴到外面去了,甚至贴到天安门去了,你怎么办呢。问题立即转换为“张思之说要把大字报贴到天安门”而上传。于是他成了右派,成为北京律师界的第一名右派。

右派共分六个级次。张思之不属于很重,第四类:降职降级,被送去昌平县的一个山区劳教。

从1957年到1972年,经过十五年劳教岁月,张思之戴着右派帽子来到北京垂杨柳二中做语文教师时,已经是45岁了。

他太珍惜这份工作了。他每天早晨六点骑着自行车去叫学生起来锻炼身体,晚上九点过后才回家。他对学生满怀热情,他的一位学生回忆道,他给学校刻写的蜡板,本来应该由他送去的,但张老师为了不耽误他的时间,坚待要骑车到他家去取。

他成了北京的模范教师。

改革开放后

7年后,即1979年,张思之52岁,有关部门宣布他的“右派分子”属错划。

最好的青春岁月属于二十二年右派生涯。划为右派之初,他甚至觉得“划得对”:毛主席还有错啊,肯定是我错了嘛。到平反的时候,他不一样了。“开什么平反座谈会,我也不去。”“我一不喊万岁,二不骂娘。”他认为他一生“最大的痛苦不是劳改,而是受愚弄”。

中国律师业早在文革之前,已在反右风暴中遭致毁灭打击。二十多年来,新一代中国人只在电影里看到过法庭辩护的场景。中国的律师制度正待重建。1980年,张思之成为北京律协副会长,同时兼任法律顾问处主任。他亡命地工作。“一天干十五个小时,经常住办公室。”他甚至帮别的律师修改诉状和辩护词,因为“我们的律师文字功夫太差了”。

适逢党中央正准备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法律界简称“两案”)进行公审。1980年,司法部指定在北京市要四个律师,组成两案辩护律师组,张思之被任命为组长。 在此之前,这位早年受训于朝阳学院的学生,五十年代的老律师,只打过“一个半”官司。第一个是南斯拉夫法律代表团来访,要求旁听中国律师的法庭辩护,他受命“表演”了一个抢劫案的辩护。另“半个”是一桩离婚案——办到中途,五七骇浪迎来,他被卷挟而去。

张思之先被指定为江青的律师,但在会见江青的时候,昔日的“女皇”声称“不要叶、邓派来的人”,她不习惯跟人平等说话,他们一开谈就是绷着的,后来不欢而散。

接着,张思之被指定为李作鹏(文革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海军政委、政治局委员)辩护。

作为“两案”被告的辩护律师,这是一个政治任务,张思之需要“顾全大局,服从中央统一指挥”,这一开始他心里就明白。但是,司法部告诉他,“事实已经全部清楚,定性不能涉及”,张思之说他当时就想,既然这样,“那你还要我们干什么嘛”!司法部还规定,律师做什么,要给审判小组汇报,要经审判小组同意。

张思之说,对这个要求,他不仅“心里不安逸”,而且“我们硬是没有执行”。最终,他们为李作鹏等人抹掉了起诉书上的七项罪名。以致李作鹏在法庭上作打油诗概括张思之的辩护,是“边鼓敲几声”,但还“有声胜无声”。

“两案”里张思之的表现,“令上上下下都满意”。即便今天回头来看,以当时的条件,“两案”的辩护也只能做到这样了。

“两案”之后,张思之名满天下,用他自己的话说,叫做“我那时风光啊!”

但是,给他带来更大名声的,奠定更高地位的,却是九十年代以后的官司。他在1995年,代理《民主与法制》记者董服民被诉“侵权案”;2003年他以76岁高龄代理“郑恩宠”案;2004年代理“黎元江”案。这些案子的影响之广,以致提起它们时不需要再添加注释。

同时,他广泛介入社会公共领域,积极为公共利益发表意见。他成为了一名广受尊敬的知识分子。

作为办理过全球瞩目的“两案”的辩护律师,张思之比谁都知道办理这些“必输的官司”的难度。“那是肯定打不赢的,打赢了不是翻天了?”他认为他是在履行一个律师的天职。屡败屡战的结果,是使他赢得了在这类官司中“从来没有赢过一场”的特大名声。

一连串非他莫属的著名辩护,把张思之从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带到了耄耋之年。

主要成就

代理的重大案件

1980年被指定为江青辩护律师;其带领的“两案辩护组”为姚文元、李作鹏、吴法宪等5人免去了13件罪行

1988年大兴安岭大火庄学义“玩忽职守案”

1991年王军涛“颠覆、煽动案”

1992年鲍彤“泄露国家机密、反革命宣传案”

1994年高瑜“泄露国家机密案”

1995年《民主与法制》记者董服民“侵权案”

1995年魏京生“阴谋颠覆政府案”

2003年“郑恩宠案”

2004年“黎元江案”

2005年“聂树斌冤杀案”

2006年10月 王天成等诉周叶中等剽窃案

主要著作

《中国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律师实务》、《律师制度研译》、《我的辩词与梦想》。该著作在中国大陆与台湾均有出版,大陆版本有所删节。

荣誉

2008年,张思之获得了该年度的佩特拉?凯利奖。海因利希?伯尔基金会11月在柏林宣布,授予张思之这一大奖是为了表彰他"为在中国保障人权和建设法制国家及律师制度做出的杰出贡献"。佩特拉?凯利是德国绿党的创始人之一,也是德国知名的女性政治家。1992年佩特拉?凯利去世。为了对她表示纪念,德国海因里希?伯尔基金会从1998年开始以她的名字设立奖项,该奖每两年颁发一次,以表彰为捍卫普世人权、非暴力解决冲突以及保护环境做出贡献的人物。 张思之在得知获奖消息后表示,这不是发给他“个人的奖项,而是颁发给了全体中国律师”。2008年12月2日晚,张思之先生在德国出席了颁奖仪式并发表了获奖感言,伯尔基金会的这次颁奖,使得这位中国第一代法律专业人士的优秀代表首次走入国际视野。德国司法部长出席了颁奖仪式并致辞。

张思之先生被称为“中国律师界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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