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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3-05-22 16:57:40编辑:皮带君

佘祥林 -人物介绍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生于1966年3月7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原是当地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案情回放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

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退查。

1997年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检察院起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 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至今。

2005年3月28日,曾被政法部门认定在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突然归来,立即成为当地一大轰动性新闻事件,有关媒体也作了报道,这也表明,佘祥林因故意杀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成为错案。 京山县公安局、京山县法院得知此信息后迅速派人赶赴雁门口镇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张在玉的确是出走11年后回家,而1994年4月11日在雁门口镇吕冲村发现的女尸不应是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

荆门市委、京山县委对此事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立即调查,依法处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报告后,29日下午立即召开院党组会、布置对该案进行复查工作,启动再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当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对佘祥林故意杀人案进行了研究,决定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1998年京刑初字第046号判决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荆刑终字第082号刑事裁定,发回京山县法院重新审判。3月30日下午,京山县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已决定对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依法办理出狱相关手续。京山县法院将依程序将重审该案,京山县公安局决定对无名女尸一案重新侦查。

2005年4月13日上午,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佘祥林被无罪释放。

2005年10月底,因“杀妻”罪名蒙冤下狱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敲响警钟

目前,有关部门已成立专门的班子,处理此案的善后事宜,对案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也已经展开。

荆门市中级法院院长陈华说,佘祥林案件教训太深刻了。过去,法院在审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案件时,往往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犯罪,习惯“有罪推理”的原则,从而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佘祥林案中,基层法院未能逐一审查清楚省高院提出的证据疑点,而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为由,草率下判。 一位知情法官说,长期以来,法院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证据采信多,对被害人提供的刑讯逼供的情节,由于没有证据证实,很难采信,加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破案能力差,没有口供就没办法破案。“重口供轻证据”,容易出现刑讯逼供,酿成冤假错案。

荆门市中院在一份总结材料中谈到:此案的另一个教训是,要排除一切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佘祥林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经过市、县两级政法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协调,并有明确处理意见后,由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这种近似于“先定后审”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审判机关应严格依法办案,即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法院也必须依法独立审判。

据一位知情法官介绍,按政法委协调会议的意见,就是要将案件从荆门中院降格到基层法院处理,要求京山县法院“一审拉满”,也就是判15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这个案件从1994年立案,直到1998年才判,就是因为证据不足,办不下去,也销不了案,最后才由政法委协调。当时没有对尸体进行鉴定,“当时就是认为佘祥林杀了人,死者就是其妻。” 针对此案暴露出的问题,刑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指出,刑讯逼供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首要原因。此案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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