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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得森

来源:求职简历网时间:2024-01-15 17:49:47编辑:皮带君

朱得森的个人简介

朱得森,1887年出生,湖南省慈利县人。出身书香门第,曾祖、祖父、父亲均为学界中人,母亲亦通晓文字,家教甚严。

学业经历

朱得森朱1893年入私塾,背四书五经,览经史子集。为科举以八股试帖取士故,1896年即习八股文,颇喜作诗。“庚子难”后改以策论取士,始读新报,眼界大开,1901年考中附生,1904年考列一等,补了廪生。

不久科举废止,乃于1906年考进京师法律学堂,此为中国第一所专门的法政教育机构,意为培养法政人才以佐理新政之用,教师多为日本法学名流。1909年底修业期满,参加学部考试,列最优等第一名。

主要贡献

时值各省成立审检厅,朱得森即于1910年末被江苏当局调往苏州任地审庭长,继调省高审厅推事,后调提法司总务科科长。未满十月,武昌起义爆发,遂决计回乡参加革命活动。1912年,入湖南司法司和法制院任职,担任筹备成立司法机构和起草新法制的工作,并被选为同盟会湘支部(后改组为国民党湘支部)评议员。1912年2月,宣统帝退位,清朝结束,即辞去公职任湖南各公、私立学校宪法教授,是年冬复入湖南高检厅任检察官。1914年夏,为回避本籍,奉部令调任广东高检厅检察官,检举贪污,整肃风气,多有成效。1915年底袁世凯称帝,朱得森为自洁其身一度弃职回湘,次年参加全国司法会议,奉命回广东原任,1917年调往北京任总检察厅代理检察官,旋调山东高检厅任检察官。任检察官以后,对适用法律不当之案,素喜提起上诉,很多案子依照其法律意见被撤销或改判,因此颇受上级青睐,遂于1918年夏调任北京大理院推事。

朱得森于推事任上履职10年,1928年北伐完成时方离职。闲居数月,是年末应召任南京最高法院推事,兼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1931年冬任最高法院临时庭庭长,清理积案,成绩斐然。不久正式调任庭长,兼司法院法规研究委员会委员、律师惩戒复审委员会委员。抗战爆发后被疏散回湘,时湖南高等法院第三分院由常德迁驻慈利,旋派往该院帮助工作。1943年最高法院在湖南桂阳设立湘粤分庭,乃复职任该庭庭长。次年日寇大举犯湘,长沙、衡阳、郴州、桂阳相继沦陷,朱得森与分庭同事辗转于山谷中数月,凄惶无依,饱受失家之痛。

抗战胜利后分庭撤销,朱得森调回南京最高法院任庭长。1949年最高法院在广州、重庆两地设立分庭,乃调任重庆分庭庭长。新中国成立后失业回湘,生活困难,求助于时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副主席的同乡袁任远。经袁任远提名,虑及其在法律界的能力与学识,于1951年1月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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